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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视野下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

时间:2021-03-26分类:法学理论

  无论是《物权法》,还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均未在不动产继承路径中设置继承公证这一前置条件,但继承公证在维护不动产流转安全方面确实有着独到的作用,仍作为不动产继承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现有法律架构下,如何提升继承公证的价值,适时调整改革旧有工作模式,真正满足社会需求,找寻到自己的职能定位,发挥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是行业需要思考的问题。笔者将从非讼视野阐述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公证的意义和可行性。

非讼视野下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

  本文源自中国公证 发表时间:2020-12-15《中国公证》ChinaNotary(月刊)2001年创刊,由于公证业务涉及到金融、房地产、出国留学定居以及继承、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经济、民事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将深入到每个家庭、厂矿、科研各个部门和角落。

  一、公证在非讼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非讼事件起源于古罗马法,丘汉平先生在其《罗马法》中论述,“民事法院之管辖,有任意事件与讼争事件之别。前者乃当事人间欲借法院之权利以完成法律之手续,而免日后之争议,如收养行为之请求裁判是 ;讼争事件之管辖,则因当事人间对于争议事项须待法院之审理判决,如声请分割共有土地是”。A2000 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了“公证机构要改革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近年来,公证学者呼吁公证回归到公证人作为非讼裁判权行使的角色上来,承认公证人的非讼职权。在理论上,公证事项为非讼事件、公证程序为非讼程序。公证人行使非讼程序和非讼裁判权就是通过事先确认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其价值也恰在于赋予当事人行为以法律确定力从而赋予其明确的法律预期。法国公证专家说,“跨过公证人事务所门槛的公民必须感到绝对的安全,他必须在那里找到牢靠的保障。”公证行使非讼裁判权,也就容易将其与行使争讼裁判权的法官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区别开来,公证也就有了其身份特征和法律特征。B

  在非讼程序中,“确认”是不可或缺的行为方式。公证活动中,公证人的工作主要是确认,而不仅仅是证明。确认除了包含真实性的判断外,还涉及到对事项的价值判断 ;确认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筛选,在自由裁量之下最终形成公证的结论,法律对于证明要件有明确规定,承担证明职责的机构只须依照法律的程序履行职责即可 C ;以继承权公证为例,要确认继承人的范围 ;确认遗产清单与财产权属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固定。公证的确认过程就是公证人运用适当的方式主动调查证据,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形成最终的公证结论。公证的确认体现了“专家责任”的角色,体现了公证人依据法律并发挥主观能动性处理非讼法律事务的定位。D 《公证法》对公证制度价值的定位是“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证具有中立性、公益性、专业性、服务性的优势,正是这些优势,成就了公证在非讼领域不可替代的角色和作用。

  二、从非讼视野审视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公证

  1. 遗产继承分割协议法律属性

  现代民法上的继承在学理上有名词与动词之分,作为名词,“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权利义务移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作为动词,“继承是指继承人承接死者财产权利义务的有法律意义的动作或行为”。自被继承人死亡至继承人领受遗产,应通知所有继承人、宣布遗嘱(如果有)、搜索潜在继承人、清点和保管遗产、搜索债权人等优先权人、偿还债务、表示接受或放弃继承、申请继承证明书、分割遗产之程序,其统属动词“继承”之范畴。对于其在法律事实上的类属,公证学界及实务界多将之定性为法律行为。E 所以,在公证书中其公证事项表述为“继承权”,这造成在公证业内很多人认为 :公证机构仅能办理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公证,而不能处理除此之外的遗产分配事宜,即片面理解为继承公证就是确认继承人继承还是放弃的问题,遗产分割协议不属于继承公证的范畴。此种思维实际上忽略了公证的非讼裁判本质,而一直将公证局限在证明功能内。虽然现阶段公证整体上介入继承事项(清点和编制遗产清单、债务偿还、分割遗产、管理遗产)条件不成熟,但可以尝试在“继承 + 分割遗产”事项上突破。比如继承人为数人的,那么继承开始时,遗产作为一个整体为继承人共同共有,F 通过遗产分割,从继承人共同所有转换为继承人单独所有。我国《继承法》第 29 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第 1156 条):“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遗产分割的依据有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之间的协议、法院的判决,可见,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将遗产从共同继承人共同所有转换到继承人对各自分得的遗产单独所有的重要依据。那么,遗产分割协议理应在继承公证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且可成为继承公证书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继承与遗产分割是相连的一件事,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公证符合 “一事一证”的原则,完全可以适用《继承法》第 29 条规定(《民法典》第 1156 条),把公证事项表述为“遗产继承分割协议”,改变单一的继承权公证模式。

  2. 非讼角度办理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公证

  公证作为非讼裁判,与诉讼裁判有着天然的联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对高广生代表的建议回复所述 :公证与审判的关系是公证制度与司法制度有效衔接的基础。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与司法审判活动具有内在联系,二者理念相通、功能衔接、职能互补。G 公证文书作为非讼裁判文书,在书写上理应借鉴或向诉讼裁判文书靠拢。法院的判决书,其实就是一个确认 + 裁判的结构,其中审理的继承案件没有把遗产继承与分割分开。笔者认为,对继承公证而言,其实质就是继承人在公证员的帮助和指导下,根据其意愿,对特定遗产的继承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由谁继承、如何继承的过程,而遗产分割就是继承公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这种思路下,我们需要从传统的放弃 / 接受继承模式向遗产继承分割协议的模式进行侧重。目前,很多放弃继承均非对全部遗产的放弃,比如在折价补偿情况下的放弃房产或者在办理存款继承中,继承人只放弃特定房产或存款而不对其他遗产一并放弃。当事人这种对特定遗产的放弃继承并不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放弃继承,找不到对应的法律行为,如果公证员将继承人针对特定财产的意见(无论是要求取得物权,折价补偿或者不要求取得物权)纳入遗产继承分割协议的范畴,即解决了放弃继承的难题。H 其实,这也是公证员作为非讼法官所要履行的职责。

  3. 遗产继承分割协议撰写与操作

  从非讼角度看,经公证的遗产继承分割协议 , 其协议不是私文书证 , 而是当事人经过公证员的帮助和指导,形成表征法律行为的公证文书。公证也不是对私文书的再证明,公证本身就是形成公文书的过程,公证文书是公证证词与遗产继承分割协议结合体,不管遗产继承分割协议是公证员亲自起草还是当事人事先提供了草案,公证员都应当为协议内容负责。I 遗产继承分割协议能定稿签字,就是公证的确认过程。笔者认为这样的遗产继承分割协议要体现公证员参与其中,要表述在公证员主持或召集下达成。

  例 :遗产继承分割协议立协议人 :姓名,女,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现住 :XXX,身份证号码 :XXXX,被继承人之妻。姓名,女,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现住 :XXX,身份证号码 :XXXX,被继承人之女。姓名,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现住 :XXX,身份证号码 :XXXX,被继承人之长子。姓名,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现住 :XXX,身份证号码 :XXXX,被继承人之次子。 …… 事由 :我们诚实地向公证员某某陈述了如下事实 :(被继承人姓名,死亡日期 ;被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列明所有遗产清单及权利状况 ;有无遗嘱等等)公证员告知 :(告知项目和内容也可以放在证词中表述)我们本着亲情为上,互谅互让精神,在公证员告知相关内容后,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遗产继承分割协议 : 1. 写明继承人中表示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 2. 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 3. 各继承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 4. 分割后财产的交付方式、时间 ; 5. 不宜分割如何折价和补偿 ; 6. 税款和债务承担问题 ; 7. 违约责任 ; 8. 其他事宜,如办理登记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 9. 如顾虑折价补偿资金交付 , 可办理监管、提存或担保 ; 10. 最后应注明“本协议经公证后生效”的字样。

  上述所列只是一般性内容,继承中特例均可在协议条款中表述,如继承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 ;遗产中股东资格及权益行使,银行账号上各类资金,遗产分割后使用权等等。

  遗产继承分割协议作为公证事项,要素式公证书证词就要作相应调整,可有两种方式 :一种按协议类要素式公证词,作适当展开表述 ;另一种方式,像法官在判决书对证据表述一样,描述公证员以职权探究获取的证据并与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识别、判断、采纳,最后将当事人协商的遗产分割归属体现在结论部分。笔者认为第二种能体现公证员对于具体案件的程序运用、法律适用、逻辑论证的确认思路 ;体现公证员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确认的完整历程,展现公证非讼裁判的本质。

  四、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

  继承公证以遗产继承分割协议模式设计,与传统继承权公证办证方式有很大区别,从而引导公证员走进非讼程序,公证思维也会有新境界,其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不言而喻。

  1. 拓展继承公证服务空间。当事人申请继承公证的目的就是继承延伸的事项都能解决,最终取得遗产。以协议方式可以将所有遗产涵盖,还可以把继承特例表达完整。可以说,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公证推开了公证向整体上继承事项服务的大门。

  2. 有助于公证非讼的定位。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公证操作过程是一种典型的非讼裁判事例,即当事人有诉请而无对抗争执,通过公证发挥监督、确认、许可、证明等非讼职能,对民事权利的行使或者法律关系的形成,施加适法性的作用从而规制非法行径预防利益纠纷 ;公证通过对个体行为能力、意愿表示、依法合规等法律因素的强化,发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最优表达方式这一效果,从而参与完成私人意思表达和权利实现 J。这也是公证职能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继承登记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根本区别所在。公证员以其特有的非讼之优势,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公平、保障权益的独特作用。

  3. 顺应社会对公证需求。继承公证今天所面临的困局,社会对继承公证所持的态度,说明传统的继承公证模式一定存在明显不适应社会现实需求的地方。适时调整不适应社会实际的工作思维、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是公证从业人员所应有的担当。从传统的继承权公证模式,创新出遗产继承公割协议公证模式,是顺应群众对公证需求不再囿于旧有模式的桎梏。这种模式就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发挥公证的能动性,顺应社会的变化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公证是从属于公权力的一种社会治理,能够在非讼领域开创出新局面。

  4. 彰显公证综合法律服务理念。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公证从当事人咨询开始,公证员就参与其中,并在公证员主持下完成协议签定。这期间公证员要做尽职调查,其成本高昂,风险很大 ;如遇家庭成员间沟通障碍,还可以出面或召集在一起,施展公证员的居间衡平技艺,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和 ;如果达不成协议,依据调查结果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这不仅是体现非讼确认过程,而且彰显公证综合法律服务理念。我们要知道,当事人基于信赖,将自己的事务托付给公证员,公证员就有义务不辜负当事人的信赖,而不是仅仅去证明“真实、合法”,而是要围绕着当事人的根本需求提供综合公证法律服务,保障所托之事的可行性。公证综合法律服务理念既兼容公证非讼职权,又强调服务性、法律性和综合性。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公证就是公证员凭借其专业素养为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有效地解决继承领域的家庭矛盾,将诉讼消弭于无形,从而实现公证的社会价值。

  综上所述,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公证是在继承权公证基础上结合非讼思维创设出的一种新模式,具有其正当性,可行性,运用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设计公证方案,满足当事人需求,找回公证非讼定位,体现公证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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