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目前我国的工资结构,从范围上分,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工资和事业单位工资,有企业工资,还有事实上的雇工协商、协议性工资,等等。
本文选自《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是国家级综合性经济刊物。是国家教育部主管、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央级综合性经济与管理学术月刊,创刊于1981年1月。
我国现存的工资结构,对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障职工生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严重不平衡和不合理的问题。
公务员工资有国家公务员工资和地方公务员工资,有正式公务员工资和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公务员工资标准执行的工资。事业单位工资有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资,有部分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资,有自收自资的事业单位工资,有企业性的事业单位工资,有职称工资、技师岗位工资。企业工资有国有企业工资,集体企业工资,股份制企业工资,股份合作企业工资,外资企业工资,私营企业工资,民营企业工资等。
就目前的工资结构而言,其弊端也是比较明显的,存在着不可忽视的严重不平衡和不合理的问题。
先看一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应当说,这类工资在我国面前的工资中,还算是管理比较规范的工资。但是,事实上,不平衡、不合理的问题也显而易见。一是公务员工资和事业单位工资的差距明显加大。同在一个机关,做的同样工作,公务员和事业编人员合署办公,内部是一个职能,对外挂两块牌子,就因编制是公务员和事业之分,月工资收入就相差几百元、近千元。仅理顺工资的补贴、津贴一项,一个人每月就差330元。同是一个事业单位人员,做的也是同样的工作,而参照公务员工资标准执行的事业编人员和不参照公务员工资标准执行的事业编人员,其月工资收入也相差几百元、近千元。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参照公务员工资标准执行,需人事部门确定。原来是公务员,被调到事业单位,就要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因服从组织调动,每月就要少得工资收入近千元。二是公务员工资中的职务工资差别过大。同是一个年龄段的公务员,办事员、科员和主任科员及以上的月工资收入相差近千元、1000多元,并且职务越高,工资收入就越多,与没有职务的工资收入差别就越大。三是事业单位工资中有职称和没有职称的工资收入相差悬殊。在同样的单位,干得同样的工作,并且年龄、工龄都差不多,就因有无职称之分,每月工资收入相差10000——2000元左右。没有职称,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而是组织、人事部门一张纸介绍去的。有相当一部分,还是从公务员编制去的。一旦去了,就要把原来的公务员工资改成事业单位工资。人都四、五十岁了,怎么还能去考职称?没有职称,只好少得工资收入了。
再看一下企业的工资。企业工资更是差别过大、严重失控。特别是已改制的企业,职工的工资,大都是企业自定。有的几百元,有的千元左右。几十人、几百人、几千人的工资收入不如企业老板一人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老板的眼里,企业是他的,愿给多少,就给多少。对劳动法、国家的政策、最低工资标准等,高兴了,就执行,不高兴了,就不执行;合口味的,执行,不合口味的,就不执行。可是,这些企业,有几个是他们凭本事干起来的?难道不是钻了国家政策的空子、占了国家和集体的便宜吗?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老板,通过企业改制,一夜之间成了“暴发户”,原来国有、集体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的财产,成了私有。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谈点不成熟、粗浅的意见和看法。
第一,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公务员的工资。建议:缩少职务工资的比重,加大工龄工资的比例。职务工资应控制在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工龄工资应控制在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至五十之间。科员、主任科员及以上职务,每个级别的职务,可增加工资的百分之十左右。
第二,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资。建议:对由财政拨款、有政府职能,特别是公务员、事业编人员合署办公的事业单位,要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按公务员相同的工资标准执行;对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逐步理顺成为自收自支或纯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对有收入能力的,改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加强法律、法规监督;对没有收入能力的,可除消的就坚决除消;对职能必须保留的,应改为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全部改为企业,按企业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企业工资。首先,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确保企业职工按月工资足额领取,其次,对企业老板的工资收入要予以限制。企业老板的工资总额,不得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就目前而言,限制已改制企业老板的工资收入比较困难,因为企业改制了)。再次,要加强法律、法规监督。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对企业职工的工资发放,要跟踪检查、监督。如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违纪现象,要用法律手段,对企业老板按违法、违规、违纪,严肃论处,情况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