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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

时间:2020-11-20分类:法学理论

  摘要:我国由“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转型是一个以结构转换为核心,同时带动整个社会体制的转变、利益结构的调整和思想观念的变化等诸多方面的社会变迁过程,社会治理面临着诸多挑战。法治化治理是最稳定、可靠的治理。政策、经济、实践、制度、组织保障层面为“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条件依据。“生人社会”治理模式要以法治为主导,树立法治权威,重构社会信任,努力做到法治、德治、自治等三治融合,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理论探讨

  本文源自理论探讨,2020(06):60-65.《理论探讨》杂志,于1984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CN:23-1013/D,本刊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的特点,其中主要栏目有:党建研究、争鸣与探讨、政策学研究等。

  现代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是从“熟人社会”逐渐向“生人社会”转型。我国由“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转型是一个以结构转换为核心,同时带动整个社会体制的转变、利益结构的调整和思想观念的变化等诸多方面的社会变迁过程。社会转型使社会的经济形态、政治制度、文化形态、思想意识等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诸多的问题和矛盾。

  一、“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含义与条件依据

  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概念,准确地区分了中国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即“熟人社会”和“生人社会”。费孝通先生指出:“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随着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迁,逐步迈向“生人社会”。

  (一)“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含义

  关于“生人社会”的概念,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认为,在当代世界,我们的健康、生活以及财富受到我们从未而且永远也不会谋面的人的支配,并将与这种社会结构形态相对应的社会称为“生人社会”。英国社会学教授齐格蒙特·鲍曼进一步指出:“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几乎被陌生人所充斥,而使得它看起来像是一个普遍的陌生世界。我们生活在陌生人之中,而我们本身也是陌生人。”[2]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早已完成了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伴随着这一进程也可以说已完成了由“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的嬗变转型。在我国,“生人社会”则是伴随着城镇化进程产生的。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人口大规模向城市的流动,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催生了“生人社会”的形成,带来了“生人社会”治理问题。法治化治理是最稳定、可靠的治理。所谓“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指治理主体在党的领导下,秉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法律制度作为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准则,有效地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公正、自由与平等的过程[3]。“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对于实现社会治理创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条件依据

  1. 从政策层面看,全面深化改革是推进“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根本动力,全面依法治国是“生人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取得让世人瞩目的成就。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红利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进入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还要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导向和基本要求,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和需要,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完善法律法规和治理体系,推进各项制度日趋科学完备,构建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社会发展机制,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生人社会”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生人社会”治理体系的框架下,增强各项制度治理的效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高效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把“生人社会”建设和治理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全面深化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通过改革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为推进“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根本动力。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红利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治国之保障,是经济、社会顺利转型的基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全面小康、实现人民幸福安康和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治本之道。为此,要坚持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要体现在“生人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众所周知,“熟人社会”缺少契约精神,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建立和保持“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良好的社会关系,要让法治文化、契约精神全面替代人治文化、圈子文化,让规则意识全面取代关系意识,“生人社会”的发展需要规则之治。通过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关键少数带头等方式,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倡导和培育法治文化,形成尊崇宪法法律、守法光荣的良好风尚和法治氛围。

  2. 从经济层面看,经济结构转型特别是劳动力结构的变动是“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助推力量,将为“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经济支持。劳动力结构的变动,包括变动的规模、速度、流向,城市化、现代化、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是主要因素,促进经济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农业生产率的改进、新农村建设、农村劳动力素质提高等也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了前提条件。2020年4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阻碍劳动力流动的不合理壁垒将被进一步打破,有助于加快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伴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大规模转移的浪潮以及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加速,“熟人社会”加速向“生人社会”转型,这种经济社会的变迁必然带来政策调整、治理机制转型。其中最根本的是推进“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法治化是“生人社会”治理的主要路径和最佳模式。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法治是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通过市场秩序、公平竞争来实现,就必须遵守一系列健全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经济调节,但同时也要遵守社会公德等道德规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3. 从实践层面看,在“生人社会”由于道德与权威的碎片化,法治凭借其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承载起社会成员最普遍的信任。截至2018年,中国城区常住人口超过500万的城市有15个,其中,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00万的城市有上海、北京、重庆、广州、深圳和天津。城区常住人口500万—1‚000万的城市有武汉、成都和南京等9个城市。当下,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使城市率先进入了“生人社会”,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2018年3月7日,习近平同志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追求,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4]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为“生人社会”治理改革创新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和行动逻辑。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背景下,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法治在“生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动社会治理的重心向基层下移。应对错综复杂的“生人社会”治理问题,需要回应民生诉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嵌入共享发展理念,实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法治化治理是我国“生人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法治是“生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

  4. 从制度保障层面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生人社会”法治化治理的制度性框架。这是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制度自信的关键和重点所在。“生人社会”不是抛弃社会主义制度,而是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和根本遵循。习近平同志指出:“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固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5]“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转型,作为社会治理基石的法律制度要动态地进行合理的“新陈代谢”,要与时俱进地推动法律制度创新,提高制度执行力,让法治成为一种习惯、一种信念、一种价值理念,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因此,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只有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为“生人社会”法治化治理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5. 从组织保障层面看,党的领导是实现“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领导核心。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成功经验,是习近平同志所强调的核心思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保证党的领导的制度安排,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进,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实现“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三者有机统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要运用法治原则和方法进行依法治理,在“生人社会”治理过程中,各级党委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发挥法治引领作用,把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自身的职责和基本任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生人社会”治理难题,将“法治化治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统筹把关,做好督促指导等各项工作。

  二、“生人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

  “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是以血缘、地缘、业缘等关系为基础和出发点,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物质诱惑以及利益关系、分配方式的复杂化、多样化,“生人社会”的道德伦理的他律作用下降,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要求。

  (一)人际关系疏离且社会冷漠滋长

  “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是以血缘、地缘、业缘为基础,较为自由和单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长久性,社会交往亦有长远预期。伦理道德规范是熟人社会秩序的基石,人们更多地通过伦理道德规范来实现自律和他律。违背道德的代价非常大,一个人若是道德低下、道德败坏,要付出很高的风险成本。而在“生人社会”,一方面由于社会变迁与外界环境变化,不管我们是否愿意,都要适应在陌生的环境下生活,包括和陌生人打交道、做邻居、共同工作,他乡和故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另一方面,由于价值观嬗变、主体意识和利益意识的膨胀等因素,人与人之间、家庭邻里之间在“熟人社会”里的亲密感、归属感、依赖感和责任感会被淡化,甚至会荡然无存。例如,雇凶杀父的人伦悲剧;室友投毒;女子死在住了6年的出租屋内,3天后才被发现;社会广泛关注的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等案件和事件,看似极端和特殊,但个中存在的不少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相对于“熟人社会”的温情脉脉,在“生人社会”,人际关系容易疏离、紧张,社会难免产生冷漠。

  在国际社会学界,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在费孝通先生之前曾用“有机团结”和“机械团结”两个概念区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前者是在一起生长而产生的社会,后者是为了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而费孝通先生是以“差序格局”一词来描述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亲疏远近的人际关系。如同石子投入水中溅起的涟漪一般,由自己延伸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由涟漪的远近来界定社会关系的亲疏,社会网络由近及远分别是血缘亲属关系、熟人关系,这就是“熟人社会”中“差序格局”的人际交往的模式和社会结构。在“熟人社会”中,人与人相互熟悉,由熟悉而信赖,信赖的基础来自人品、声望等因素,因为“熟人社会”是乡土性的,本身具有稳定性,人际交往模式遵循的是人伦、人情、人缘,人际关系基础倾向于道德伦理。而“生人社会”的良性运行,同样也需要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如何提高道德修养,告别社会冷漠,增强温暖感,让道德成为一种信念和信仰,这是当下“生人社会”治理面临的一大挑战。

  (二)社会信任缺失且社会矛盾增加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社会结构的转型包括社会主体结构、社会权力结构和社会关系结构等的变化。我国由“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转型,人际关系从熟悉、信赖到为彼此陌生、相互独立所取代,传统封闭、稳定的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就城市而言,随之而来的是社会主体身份的转变,即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社会成员的流动性呈不断加快的趋势,社会交往日益频繁,社会价值观亦日趋多元。因而,“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增加,社会规范越来越抽象,对行为的规定越来越模糊,不确定性也就越来越强,相反,在简单的小范围社会中,只同某些确切的对象形成联系,集体意识具有确定的、确切的特征”[6]。在“熟人社会”中,因为彼此熟悉而自然形成信用和高信任度,因此,“熟人社会”的信任模式是人际信任,因血缘和地缘而彼此信任。“生人社会”的信任需要契约、法律等制度来维系,制度信任是“生人社会”中信任的一种重要模式。在“生人社会”中,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越来越多的社会交往行为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包括不同时空、不同民族的素昧平生的人之间,社会交往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熟人社会”;另一方面,“生人社会”是与城市化、工业化、理性化、现代性和流动性相伴随的,社会交往的广度和深度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冲破了血缘、地缘的界限,社会网络规模越来越大。人们的信任关系因为环境的改变出现了各种信任危机。人际信任收缩在于家人和好友中,对陌生人普遍信任程度低。医患、民商等群体间的不信任,导致社会冲突增加,又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的不信任,陷入恶性循环的困境中。

  在现实生活中,假酒假烟、毒奶粉、瘦肉精等不守诚信的现象屡见不鲜。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对陌生人心存疑虑和戒备,处处提防,是“生人社会”的特征之一。例如,面对陌生人求助,首先要考虑“会不会是陷阱”或者直接拒绝提供帮助;家长教育孩子“不要吃陌生人给的东西”“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不要和陌生人搭讪”;子女叮嘱老人“不要接陌生的电话号码”“买东西不要轻信陌生人的推荐”……再加上媒体披露的一些负面事件,诸如“扶人者反被诬陷为撞人者,不敢再做好人”“拾金不昧遭遇尴尬,被失主告上法庭成被告被讨要更多的钱”等以及各种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更助长了“帮助人可能惹麻烦”的心理,放大了人与人之间的猜疑、防范和不信任,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情感的微妙裂变,并且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这都不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对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熟人社会”的特殊信任已不能很好地服务于“生人社会”的发展,如何重构社会信任,形成互信和谐的社会氛围,成为“生人社会”治理必须解决的严峻问题。

  (三)法治和文化制度的现代化建设明显滞后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变化。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的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时,往往是社会矛盾高发期。我国城镇化率在2011年业已达到51.27%[7],2019年城镇化率为60%[8]。未来还将有很大一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城镇化给城市治理带来极大的挑战。伴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来往流动的更加频繁(上海依然高居外来人口数榜首)、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关系国际化,我们会与越来越多的陌生人打交道,越来越多的社会交往行为和社会互动发生在不同时空、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互不相识、素昧平生的陌生人之间,全球交往日益普遍,世界既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小,我们的社会生活空间不断延展。由此带来的问题,如信任缺失、道德滑坡等都是相对于经济层面现代化建设、制度和文化层面的现代化建设却明显滞后的必然结果,而这些问题也必将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快速、持续发展。

  第一,在制度层面,法治建设不完善,对社会转型过程中涌现的种种“陌生”现象缺少规则以及法律法规滞后,抑或有规则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第二,经济高速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发展不均衡、分配不公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社会公信力问题等,使转型社会的良性有序发展遇到了一些新的障碍。而公共服务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趋向冷淡和陌生,间接削弱了彼此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第三,法律、道德固然是“生人社会”中必须重视的建设维度,但正如一个国家的实力包括硬实力和软实力两个方面一样,作为人文精神支撑的文化制度建设也不可或缺。面对“生人社会”可能或已经带来的种种困惑,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因其特有的吸引力和感召力,也应彰显其价值担当。也正是因为文化制度所具有的精神价值向度,使其成为在“生人社会”中法治建设和道德倡导之外发挥重要功用和精神正能量的力量,其相关建设也必须跟上。

  三、“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点

  “生人社会”治理模式要以法治为主导,在法治框架内运行,重点从三个方面着手,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树立法治权威,以法律规范“生人社会”中的行为

  在“熟人社会”中,人际交往因“熟悉”而相互依从、相互配合,显得井然有序。而在“生人社会”中,人员流动性强、互相不熟悉,尤其在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时,道德习惯的规范作用会被弱化。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只有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变迁,在越来越大的社会空间里,人们成为陌生人,由此法律才有产生的必要。因为只有当一个社会成为一个“陌生人社会”的时候,社会的发展才能依赖于契约和制度,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才能通过制度和规则,建立起彼此的关系与信任。契约、制度和规则的逐步发育,法律就自然地成长起来。树立法治权威,以法律和制度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互动,是“生人社会”法治化治理的落脚点。第一,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化全民法治意识,将法律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法治观念融入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中,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培育“生人社会”中的法治观念,政府应当在其中发挥示范作用,自觉遵从法律,严格适用法律,传播正能量,引领社会风尚。第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受到侵害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和救济,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制裁和惩罚,从而唤起民众对法治的价值认同,进而自觉按照法律规则以及公共精神办事,成为法治“惩恶扬善”功能的内驱动力,树立起法治权威,实现法律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作用。

  (二)推行诚信教育,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机制

  在“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失范是一种普遍现象,社会信任危机已成为影响“生人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公平公正是保证社会和谐有序的重要调节机制,在一个公平的社会里,人们更愿意相信他人,也更有助于提高对陌生人的信任,这是陌生人之间交往的基础。社会信任的重构有赖于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社会保障机制和诚信监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同时,还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生人社会”,重构社会信任既是一项新课题,也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要大力推行诚信教育、道德教育,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生人社会”法治化治理必然要求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使整个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大幅提高,没有了坑蒙拐骗和商业欺骗等行为,有的是热情淳朴、公平公正的信用环境,从而促进“生人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

  (三)努力做到法治、德治、自治等三治融合

  随着社会转型进程的加快,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发生巨大变化,人们的社会关系、行为规范、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诸多方面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使得当前的治理体系亟须在对已有治理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探索创新,健全“生人社会”治理体系。2018年1月,中央政法委提出“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髓,也是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方向”[9]。面对“生人社会”治理领域的新形势新情况,要坚持和推动“枫桥经验”,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在社会治理领域切实实现法治、德治、自治等三治同抓、三治合一,并使之有机统一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具体实践。法治、德治、自治既要相互贯通,又要协同推进,法治是引领和保障,德治是基础,自治是目标,从而成为社会治理的有效载体和模式。第一,“生人社会”治理要以法治为引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建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解决社会治理问题,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第二,要注重发挥道德在规范人们行为标准以及协调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公序良俗,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法治文化活动,弘扬时代新风,厚植法治的道德根基,夯实“生人社会”法治建设基础。第三,要重视家风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孔子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把齐家放在重要位置,可见家风、家庭教育、家庭氛围对于我们下一代、对于我们自己和整个国家的重要性。周恩来总理生前为他的亲属制定了十条“家规”,这不仅是周恩来总理对他的亲属的严格要求,还是周恩来总理严格自律的表现。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家风建设,他在2015年2月17日春节团拜会讲话中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第四,要积极发挥群众自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自治能力,更好地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加强自治组织建设,强化自治组织作用,深化自治实践,创新自治形式,丰富自治内容,提升自治组织的功能,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自治规则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引导群众依法依规理性反映利益诉求和有序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发展活力和动力。如深圳市罗湖区进行了“活化赋权”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讲,“活化”就是激活和“壮大”居委会,赋权就是把法律赋予居民、社区组织的权利和资源落到实处,实现社区治理和基层民主有序发展。又如杭州市上城区以社区需求发现为内驱力,助推社区社会组织成长,这一创新实践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繁荣的同时,也促成了复合型社区现代化(包括法治化)治理体系的形成。尽管这些探索并不完全是针对“生人社会”的举措,但在客观上也有助于促进“生人社会”治理的进步。这些具体实践创新,对于我们“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积极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

  [2][英]齐格蒙特·鲍曼.通过社会学去思考[M].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51.

  [3]陈宏,刘晨浩.我国“生人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研究[J].理论探讨,2018,(6):169-173.

  [4]习近平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EB/OL].中国新闻网.

  [5]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06(02).

  [6][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254.

  [7]探寻新城新区城市化发展路径[N].中国青年报,2012-08-27(06).

  [8]城镇化率超过60%,来之不易[N].经济日报,2020-06-19(10).

  [9]汤瑜.“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01-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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