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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农业技术论文论如何把农业技术推广到各个

时间:2014-05-24分类:农业工程

  论文摘要:农技推广法规定的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在广德县目前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存在有在编不在岗问题。一是乡镇挪用在岗农技人员从事乡镇“中心”工作、随意安置非专业人员等问题严重;二是县级机构受现有编制限制等原因,有10a左右时间没有进人,且有调出,出现人员老化、知识老化、专业结构不合理、非专业人员较多等问题。针对现实问题,农技推广法在实施过程中,要制定相关办法,明确落实时间表、落实方法及奖惩政策等。

  引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于2013年1月1日颁布实施。通过修订,首次明确了农技推广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对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岗位比例、上岗条件、考评制度等提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农科教、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员为农技推广体系的组成部分等,其针对性、约束性、可操作性显着增强。这对进一步加强农技推广、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必将加快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当前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技推广法,需依法完善农技推广机构设置,稳定推广队伍,着力开展农技推广机制创新,促进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发展,强化农技推广保障措施落实等。现结合广德实际,提出值得思考的相关问题。

  1 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设置模式与职责发挥、明晰的问题

  就种植业农技推广机构而言,广德县级机构1987年正式成立,编制70人,机构、编制、人员较稳定。1992年“三权下放”人财物归属乡镇政府,机构管理体制、编制、人员处于较多的调整变动中,成立时全县有90余人,由县级管理;1996年县级收回,定编141人,实行垂直管理;2000年再度下放,并实行人员的清理清退,明确编制50人,核减91人,归属乡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2006年以来,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推动下,针对乡镇“中心”事务繁多,推广服务不到位,人员素质偏低等一系列问题,县级推广机构,开始设想按农业生产区域化、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建立县级派出机构区域中心站。目前已挂牌建立5个,正在抓紧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这一做法符合农技推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问题是根据农技推广法第十一条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履行的公益性职责来看,设置综合性的区域站应较为合理。但就目前状况,县级是有各相对独立的部门负责,区域站综合设置,存在如何理顺,具体如何设置,才能符合区域农业发展要求,才能确保农技人员发挥最大效能,才能有效履行农技公共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职责的问题,值得试点与探索。这是其一。其二,农技推广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农技公共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职责有7项,需根据各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能划分,具体细化分解,明晰其职责范围的问题。

  2 “一主多元”相结合的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合力运行,有序发展的问题

  农技推广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明确了以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多元农技推广服务制度。这种推广制度广德县一直在进行探索实践,目前主要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技术推广部门协作开展技术攻关,新技术研发、推广及科技示范项目的实施;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企业合作建立研发基地;科研院所与销售商、技术推广部门协作建立新品种示范基地;生产企业与销售商、大农户(合作社)、技术推广部门共同实施新农药、新肥料应用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服务农户等等。但这些合作、协作除个别外,大都组织松散,力度不足,处于经常性的变动之中,难以做到分工协作,合力运行,其结果还是单兵突进,服务重复、低效,甚至相互抵毁,造成不良后果。农技推广法规定的目的是形成农技推广多元合作的新机制,适应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需求和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如何依靠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发挥技术攻关优势,公益性推广部门的技术服务、示范基地带动优势,企业、经销商的产品宣传、品牌推广优势,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应用、技术需求优势,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的技术普及优势等,促进多元农技推广组织有序、合力运行,多元协同作战,提升服务效果等,是否要明确各级协调机构,区域统一统筹,明确各自职能,分工管理等相关规定。

  3 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人员编(下转7页)(上接2页)制的确定、技术岗位的设置、落实及工作责任制度、考评制度建立等问题

  2000年“三权下放”时,广德县明确县农技推广中心编制为70人,乡镇农服中心从事种植业技术推广的编制为50人。就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应没有变化。农技推广法明确了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为确保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履行,第十三条规定了机构编制测算依据的原则。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是,是否对编制进行重新确定,由那一层级、部门督促落实等。就编制的确定,一是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利于合理测算;二是要明确不同地方的县级与乡镇级比例;三是全省是否实行管理体制统一与理顺,若以乡镇管理为主而设立区域站,区域站编制来源需明晰等。

  农技推广法规定的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在广德县目前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存在有在编不在岗问题。一是乡镇挪用在岗农技人员从事乡镇“中心”工作、随意安置非专业人员等问题严重;二是县级机构受现有编制限制等原因,有10a左右时间没有进人,且有调出,出现人员老化、知识老化、专业结构不合理、非专业人员较多等问题。针对现实问题,农技推广法在实施过程中,要制定相关办法,明确落实时间表、落实方法及奖惩政策等。

  农技术推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农技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各级农技推广部门和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因此,应探索按区域农业发展实际,合理设置服务岗位,将服务职责细化落实到岗位,实行责任到人;建立完善的工作考评制度,按区域范围以机构职能、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实绩等为依据统一制定,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评组织、标准、方法、程序等。

  4 政府支持用于实施公益性农技推广项目及保障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业务开展的经费保障问题

  现实状况是,广德县农技推广县级机构(包括区域站)人员工资及相关补贴来源于县级财政,乡镇的来源于乡镇政府,县级机构财政预算少量的推广业务开展工作经费。多年来,农技推广机构在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扶持下,实施了大量的惠农项目、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公益性农技服务基本建设项目等,这些项目相对于其他部门实施基本建设、公共建设项目,明显的特点是不含前期工作经费,给项目实施及农技推广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一定的困难。农技推广的业务工作经费不足及实施农技推广项目无专项资金,已成为农技推广活力展示的主要限制因素。

  农技推广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分别对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用于农技推广资金;筹集农技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技推广项目;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农技推广机构业务工作经费;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及保障农技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落实?当前可通过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等落实,加快基层推广机构设施条件建设,切实提升基层推广服务能力,实现农技人员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设想有效果的方法是,省级相关部门,通过调研明晰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所需工作经费测算标准和需达到的最低额度,同时明确省及其以下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并依法纳入预算保障。此外,各级政府从农业发展基金中,筹集农技推广专项资金,也需有规定的提取比例标准,按需用于实施农技推广项目等。

  5 面向区域农业产业需求及技术瓶颈,引进、示范、推广关键技术的渠道通畅问题

  广德的农业发展同10a前相比,特色作物的专业化种植、设施化高效栽培快速发展,新模式、新方法不断涌现,大田作物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新型农技服务组织及生产经营方式持续产生。这些新生事物的出现,既给农业发展带来活力,也给农技推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及高效益的生产追求,使专业种植者及广大农民在生产经营中,既会出现各种问题,也对技术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形成了新的实际需求。如何了解和满足农户对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解决是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技人员为农服务机制创新的问题之一。现在可依托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全面推行“包村联户”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技人员—科技示范户(典型特色农户)—辐射带动户”的技术服务模式,开辟“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生产需求快速反映,技术难题快速协调解决的技术渠道。今后,关键是要探索保持通道畅通的经费来源及工作激励的方式、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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