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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与暂存设施安全管理建议

时间:2020-10-17分类:智能科学技术

  摘要:放射性废物处理以及暂存设施安全管理,属于科研单位工作的重点保障,并且这方面工作会深刻影响到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能够为科研单位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工作环境。本文主要根据国家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同时与科研单位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主要特点相结合,针对此方面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保证科研单位研发过程中的安全性。

管理观察

  本文源自管理观察,2020(25):78-79.《管理观察》杂志是一本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综合管理全国优秀期刊,以“中国的智库、亚洲的视点、世界的窗口”为办刊目标,以反映国内外管理界在管理创新方面的新人物、新成果、新理论及新方法,发布综合性管理信息,适应全球化与本土化的需求,引领管理中国化新实践为办刊宗旨。

  现阶段,伴随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核能产业的发展也日趋壮大,尤其是在核电发展建设方面,核电机组的建设规模已经居世界前列,约占全世界核电机组建设规模总体数量的40%,现阶段,窝沟已经成为亚洲,甚至是全世界核能发展的中心,同时也成为了21世纪后核技术以及核电领域发展最具备潜力的国家之一。随着核能产业的持续、快速地发展,科学研究及其相关配套产业也逐渐开始发展起来,但是对于科研单位以及涉及科研项目的高校而言,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逐渐被其所关注,如何有效地实现科研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以及暂存设施的安全管理,值得人们思考。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科研单位出现了人员队伍断档,且在放射性废物处理以及暂存设施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漏洞,这些问题均可能会造成放射性事故发生,因此,需要重视科研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以及暂存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实现安全管理。

  1、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放射性废物处理以及暂存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不仅对科研工作能否顺利、有效、安全地完成产生直接影响,而且还关系到科研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科研单位的财产安全。为了使科研单位研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并为科研工作创造良好、安全、稳定的科研环境,应该坚持“安全第一,加强防控,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并全面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予以落实,保证作业人员以及相关设施工作及运行的环境安全,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有效预防,并且能够在事故发生之后做出快速有效的处理及控制措施,这便需要对放射性废物处理以及暂存设施的安全管理相关内容制定操作规范和流程,并制定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规定[1]。

  在制定相应的规程时,应该将国家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目前,我国有关安全生产以及放射性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以及《国家核应急预案》等。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还应该适当将这些法律法规中的条文纳入到制度条例之中,且在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的过程中,应该对放射性工作存在的共性予以充分考虑,还要考虑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科研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规程的制定方面,应该对事故应急工况以及常规操作工况下的要求差异进行有效区分,主要包括物流进出登记、物流进出监测记录以及人员进出的登记和监测等,并且还应该做好放射性废物的测量结果和操作记录[2]。

  2、重视人员培训工作

  放射性废物处理以及暂存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非仅局限于日常科研工作使用的设备设施以及实际操作方面的管理,而且还包括对科研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它人员的管理,因此安全管理的工作范围比较广泛,而在整体科研工作系统之中,科研单位的全体员工是从事单位一切活动的主体,放射性废物是否得当处理,暂存设施能否实现安全管理,均与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存在密切关系,因此应该加强科研单位全体员工的培训工作。

  2.1科研人员的培训

  对科研人员的培训需要使科研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并且要加强科研人员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使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能够通过纯熟的技能以及扎实的专业知识做好科研工作,从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在培训过程中,应该加强科研人员的实践演练,保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在实践演练过程中使科研人员形成放射性废物处理意识和安全防护意识,从而使科研单位安全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得以减少[3]。

  2.2管理人员的培训

  针对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需要划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需要对科研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在培训的过程中,可采取讲座、授课培训以及现场参观等多种形式综合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行政管理人员能够意识到放射性废物未得到有效处理的严重性,从而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行政管理人员还应该全面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保证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第二部分需要对放射性废物处理以及暂存设施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这部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直接关系到放射性废物能否得到有效处理,暂存设施能否实现有效的安全管理,所以在对此类人员进行培训时,除了综合运用讲座、培训以及现场参观等方式之外,还应该采取定期复查、现场操作等方式提升其安全管理意识,从而持续提升这部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从而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低,并减少安全事故带来的危害[4]。

  2.3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

  对于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主要是入职培训,重点培养这部分工作人员放射性废物以及暂存设备的安全意识,并且提升这部分工作人员自保能力,当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报警,并做好自我防护,从而减轻安全事故的损失程度。此外,在对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过程中,还应该根据其工作性质来扩展培训的内容,例如,在日常工作中可以联动管理人员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危险源进行探寻,这便需要将一些危险源的识别方法和手段对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从而提升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对危险源的辨识能力,一旦出现安全事故隐患时,辅助人员则可与管理人员联合,实现危险源快速、准确、有效地辨识,从而保证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

  3、加强实体保护

  科研单位在处理和管理放射性废物及暂存设施时,通常均是同科研单位生产任务之间相互配套来进行的,通常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对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液体废物以及固体废物进行处理,而对于放射性气体废物通常是通过过滤吸附达到排放标准之后,方可进行排放,放射性废物通过处理之后形成的固化体等废物,应存放至科研单位放射性废物暂存库之中。

  针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对传统放射源的处理以及对暂存设施实体进行保护,应该在处理和管理过程中加以区别。例如,在对钴源房实体保护时,主要区别在于放射性废物处理以及暂存设施管理与钴源房处理相比并无具体目标。所以应该在全面考虑到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加强对整体放射性废物处理以及暂存设施进行保护[5]。

  4、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以上制定的措施主要目的均是为了使科研单位在处理放射性废物以及安全管理暂存设施时能够提升效果,从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但导致科研单位安全事故发生的致因有很多种,有时难免出现放射性事故,在这种情况下,便应该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确保放射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在第一时间将事故予以处理,从而保证工作人员以及科研单位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科研单位如果发生火灾、放射性泄露以及化学灼烧等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该马上进行现场救援,首先应该确保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将安全事故带来的影响进行控制,特别是应该有效控制放射性污染范围,然后对着火点、放射性液体的泄漏点等重点部位做出应急处理,例如,可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取沙土进行覆盖等措施,尽量将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予以控制。如果在上述操作中能够对安全事故进行有效控制,则应该将泄漏点进行堵塞,并将着火点扑灭,确定安全事故中是否有现场人员受伤,然后对事故现场做出进一步处理。

  在完成安全事故处理之后,还应该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分析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归属,同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且针对事故制定相应的处理流程,为此类事故再度发生制定防范处理措施。还应该在平时加强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保证相关责任人员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使其能够掌握安全事故的操作方法,并及时发现所制定的应急预案中存在的疏漏,从而及时改正,保证安全事故能够在第一时间之内得到控制和解决。

  5、结束语

  综上所述,科研单位在生产研发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高危性,除了工作人员在生产研发操作过程中多加注意之外,还要求管理人员能够做好科研单位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工作以及暂存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而若要实现这一点,不仅要求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素质,而且还要求科研单位全体员工能够发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科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将安全事故防范于未然,从而为科研工作创造良好、安全的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永仙,刘晓敏,梁栋,等.民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许可管理探讨[J].核科学与工程,2018,38(1):148-152.

  [2]李超,潘跃龙,邓先宽,等.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开发[J].核化学与放射化学,2014,36(B12):103-110.

  [3]刘四龙,颉文魁,郭雨朝.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安全管理浅议[J].青海环境,2012(4):51-52,55.

  [4]孔劲松,郭卫群.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辐射监测模式构建及应用[J].核动力工程,2014(3):148-151.

  [5]杨美健,华正韬,赵奔.某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库的设计[J].山西建筑,2017(4):20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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