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业的论文、出书、专利服务平台

品质、专业的

论文指导服务

有关外空安全的现行国际法律规制及其完善

时间:2020-07-22分类:法学理论

  摘 要: 禁止使用武力是国际法上一项重要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但这一原则并非毫无开口,在传统理论和新兴理论层面上都存在着几项例外。传统理论上的例外,主要包括联合国授权使用武力以及《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自卫行为使用武力的。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复杂化发展,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新兴理论,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情形范围进行了扩张,例如预先性自卫使用武力、使用武力进行人道干涉与援助等等。

  关键词: 国际法; 使用武力; 联合国授权; 例外;

法律论文发表

  一、国际法上使用武力原则及其例外概要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国际法上不仅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而且上升为国际强行法(Jus Cogen)规则存在。然而使用武力并不是绝对被禁止的,《联合国宪章》在第七章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如果符合例外条件则可以合法使用武力,简而言之,这两条例外分别是42条所规定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使用武力以及第51条规定的因自卫行为而使用武力。《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对于威胁和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的应对方法。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权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并采取措施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一条例外规定在第41及42条。第41条规定非武力解决威胁的尝试,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取武力以外的其他办法,以实施其决议。此项办法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2。第42条规定了联合国授权使用武力,安全理事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的办法为不足或被证明为不足,可以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家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以及其他军事行动3。 第二条例外规定在第51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定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4。 近些年来,随着国际社会中人道危机事件的出现,一些国家提出应以人道援助的手段解决人道危机,人道援助也应该成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一项新的例外,当一国出现人道危机的情况,国际社会应当承担保护责任,可以选择使用武力等方式进行干涉。关于禁止使用武力的几种例外情况,本文将在下面几部分详述。

  二、传统理论意义上的禁止使用武力例外:《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例外——以海湾战争为例

  《联合国宪章》第39条、41条、42条规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权利在特定情况下授权成员国使用非武力或者武力来保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历史上,关于阻止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687号决议是经典的一例。下面将从联合国授权的过程、决议的内容以及被授权会员国的武力行为是否超出授权限度等几方面详细阐述。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入侵科威特,随后联合国安理会颁布了一系列目标为迫使伊拉克撤军的决议,采取的措施一步步升级,从经济制裁到授权使用更加强硬的措施。但在被广泛认为授权使用武力的678号决议中,安理会的用词为“授权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没有针对使用武力问题谨慎而明确具体的授权,没有规定使用武力的量级、时间段、适用范围及地理位置,留给各会员国广泛自由解释什么是“所有”、什么是“必要”以及怎样使用什么强度的武力问题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的针对伊拉克的行动中,以美国为首的军事力量对伊拉克的军队进行了超出必要限度的攻击。

  1991年由美国领导的联合军对伊拉克的战争,国会在最初的保留态度之后表达了认可。世界上主要的军事力量联合对抗某处发生的侵略行为被一些人认为是世界新秩序。联合国安理会也被认为终于履行了维护世界和平的职责。虽然美国引用678号决议的授权作为合法性依据,但这场行动的合法性仍然存疑。质疑主要针对678决议是否授权使用武力,如果授权,使用武力会员国的行动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以及联合国安理会在此项行动中的作为是否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一)美国行动是否超出安理会决议授权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并宣称其基于历史原因对科威特拥有主权5。但伊拉克并没有持续此项主张,甚至一度承认科威特的独立。1963年10月4日,两国在巴格达签署了《科威特国和伊拉克国关于恢复友好关系、承认和有关事项的协议记录》,从而正式承认了两国的疆界和领土划分。该协议记录已在联合国登记,其中伊拉克承认科威特国在1932年7月21日的信中所明确说明并接受,经过科威特国1932年8月10日的信中所接受的疆界内的独立和完全主权。科威特在国际社会上仍然享有主权,致使伊拉克的行动被定义为侵略(act of aggression)6。另外以下两个理由也被伊拉克认为是战争原因:第一,在入侵科威特前,伊拉克宣称科威特在边界争议区域提炼石油,并且科威特利用设立石油钻井平台的方法持续挑衅;第二,在伊朗伊拉克战争期间伊拉克石油产量锐减,科威特等国从中获利,在两伊战争结束后也没有按照石油输出国家组织(OPEC)的配额来减少石油产量,导致世界油价下降。被伊拉克指责为经济侵略7。

  美国当时的总统布什随后在沙特阿拉伯派驻武装部队,声称为了防止伊拉克侵略沙特阿拉伯,同时将该事项提请联合国安理会的注意,随后联合国安理会颁发了一系列决议,见下表。

  从1990年8月2日伊拉克攻击科威特开始,联合国安理会立即颁布决议谴责并提出要求,之后一步一步,逐渐将惩罚措施升级,在伊拉克首次入侵科威特之日起算第四个半月,即1990年12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对伊拉克下达了最后的撤军期限:如在1991年1月15日之前不撤军不履行之前决议,则授权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决议。然而伊拉克直至最后期限结束仍然没有履行决议撤军,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军队于1991年1月17日至1991年2月28日进行了针对伊拉克的三轮军事行动,即沙漠盾牌行动、沙漠风暴行动、海上拦截行动,重创伊拉克军队,迫使伊拉克军队从科威特境内撤退。

  在678号决议中,联合国安理会并未明确提到“授权军事行动”等字样,而使用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但在辩论中,也门、古巴、中国、加拿大、马来西亚、英国、美国等国家驻联合国代表表示“必要”的含义即为军事行动。在最后期限后一天,布什政府即采取针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意图履行678号决议。在对公众的发言中布什提到该项军事行动是与678决议授权相一致的8。

  678号决议授权“必要”的行动来保证伊拉克履行一系列安理会决议。《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中表明各国都应禁止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相威胁。针对武力行为应当采取严格的态度,各国应当尽量使用和平方式来解决争端,武力只是在极少数情况下的最后防线。《联合国宪章》在第7章规定了两项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第一,第42条规定由安理会审时度势决定授权使用;第二,第51条规定国家拥有对针对自身的武力攻击进行自卫的权利。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条约解释方法,结合文本上下文、缔约意图来看,联合国的宗旨是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在678号决议授权“必要的”行动时,较为合适的解释应当为在之前决议所规定的经济制裁和禁飞区等不包含武力措施被证明不可行时,使用武力才是“必要的”。在解释美国对678号决议的赞成票时,当时的国务卿表示继续寻求和平外交解决方式。芬兰、马来西亚等国家也都希望尽量在最后期限之前各国尽力寻求和平解决方案来避免战争。当时的联合国安理会秘书长在678号决议投票后曾表示至少还有45天的时间可以尽力寻求和平的解决办法。安理会对678号决议的意图也是在穷尽所有和平手段后在必要的时候才能使用武力。

  伊拉克随后也确实表明了协商解决的信号,在1990年12月6日,伊拉克根据安理会的要求宣布同意外籍人士撤离9。1991年1月早期伊拉克同意撤军,条件是美国不在撤军途中袭击。但布什政府并没有试图通过外交和平手段来解决,而在1991年1月16日大规模空隙伊拉克时,布什政府声称已经进行了持续数月的外交尝试10, 并声称其他和平手段无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就经济制裁来说,因为伊拉克本国经济主要依赖石油进出口,国际社会大规模对伊拉克实施经济制裁在其入侵科威特初期其实已经开始产生负面影响,有经济分析人员支出,经济制裁需要一些时间来对目标国家产生影响,针对伊拉克的经济制裁还没有展现出其影响。所以布什政府在启动军事行动时并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经济制裁对伊拉克撤军无效。

  综上所述,美国的军事行动超出了安理会决议的授权。

  (二)美国军事行动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作为国际法上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即使美国迅速的军事行动是符合678号决议授权内容的,也应当符合军事必要的限度,否则就是超出安理会决议的授权范围。1991年2月22日,美国要求伊拉克在一周之内撤离,伊拉克要求首先停火以保证自己在撤退途中处于弱势地位不会被袭击,在停火后3周内会完成撤退。但随后被美国政府拒绝。在伊拉克已经同意撤退,只是撤退时间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更强的武力攻击是不必要的,也是违反678号决议“必要”性的要求的。布什政府在这场行动中想要达到的目标可能比伊拉克撤退出科威特更多。1991年2月26日,伊拉克军队开始从科威特境内撤退,但布什政府拒绝了伊拉克政府撤退时不被攻击的要求,并在其撤退过程中进行了轰炸11。而在撤退过程中伊拉克军队没有进行反击。布什政府称既然678号决议已经授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恢复国际和平和安全”即授予了会员国自由裁量的军事行动,大规模削减伊拉克的战斗能力有助于保证其减少对邻国的军事攻击,以此来为自己超出迫使伊拉克撤退之外的军事行动辩护12。

  即使678决议授权了武力打击伊拉克军队,也没有授权在撤退过程中继续大规模轰炸的行动,这种行动不但超出安理会决议授权范围,而且违反了国际人道法中的必要性和合比例性原则13。 但布什政府在袭击过程中并没有展示出必要的克制和衡量,甚至轰炸到伊拉克中心区域,声称要摧毁伊拉克军队的后备力量。同时,轰炸过程中炸弹的精准度并没有五角大楼所宣称的那么高,很多炸弹都偏离目标伤及平民,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平民伤害,严重损害了伊拉克的工业生产能力,甚至摧毁了很多基本经济设施,包括下水道污水处理设施、水处理设施、发电厂等。巴格达7所水净化工厂都无法正常运行,下水道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损坏导致污水和疾病的蔓延14。 对平民和民用设施的大规模破坏以及对撤退中的军事部队的轰炸已经超出了678号决议希望伊拉克从科威特撤军的初衷,变成了希望剥夺伊拉克军事反击能力甚至是削弱其经济能力和威胁平民安全的过度使用武力。

  推荐阅读:律师职称评定需要提交法律论文吗

获取免费资料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