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各种智能软件层出不穷,相关立法与管理不完善,导致盗版软件频出,介绍目前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立法概况与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分析计算机软件的功能特点及计算机软件保护内在逻辑,对比分析各种保护方式在法律层面所存在的缺陷以及背后原因,并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提出了对现有保护方式进行改进的建议,以计算机软件功能与本质为基点设计侧重于专利法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权;著作权;保护模式
世界上第一部“IBM360”型晶体管计算机问世以后,随着几十年的发展,计算机技术逐渐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计算机软件令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丰富。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还不完善和相关的制度并不成熟,我国目前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措施以著作权保护法为主,名义上以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为辅,但司法实践中却很少使用辅助手段,最初国家立法机关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为了能够与当时世界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持一致,为了令我国国产软件能够与美国软件水平接轨,将著作权保护法作为计算机软件的主要保护手段[1]。在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中,明确将计算机软件包括在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范围之中①。2001年,国务院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接着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鼓励各公司、各开发者将设计出的软件当有关部门登记。201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又對《条例》与《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2]。随着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盗版、病毒、非法软件,因此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在逻辑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客体,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客体的特征,所以对计算机软件的特征进行分析对研究软件的知识产权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软件开发迭代周期较短,软件的生命周期特别短暂。在当今高速发展的社会,手机应用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无数的应用软件层出不穷,再受欢迎的软件使用价值也不过几年,甚至有的软件在市场上只是昙花一现,因此在对软件的法律保护期限设计,应符合这一特点。其次,软件开发成本较高,复制成本较低。一款软件的诞生,往往是许多工程师耗费数日的智慧结晶,然而由于开发的结果往往是源代码,源代码一般载于文本,导致侵权成本较低。再次,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与有形性相结合的特点。计算机软件是由一系列逻辑算法与数字组成,是无形的智慧结晶,但软件并不能独立运行,需与载体相结合才能实现功能,所以与有形物不可分割。最后,软件具有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即同时具备功能性与作品性,这为我们探索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提供了入口。软件在尚未在计算机上面运行时,仅仅是一连串静态的代码,往往以电子文档为载体而存在。由此来看,应该用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代码[3]。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在计算机运行之后所达到的效果越来越强大,可以被用于解决日常生活出现的问题的一种工具。不再是静态的文本,而是一种动态的工具,这一特征为用专利权保护计算机提供了理由[4]。
2 计算机软件保护方式的局限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主要是对软件的专利权、著作权进行保护。接下来本文将对这两种保护方法进行比较分析。
2.1 著作权的保护方式
1960年,美国IBM公司将计算机软件与硬件分离开来,使得计算机软件行业飞速发展,与巨大的研发成本相比,软件的复制过程却极为便捷,因此,盗版计算机软件行为与非法复制行为屡禁不止,美国法律界受到经济学的影响,其立法注重经济效益,对计算机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体现了这一特点,由于著作权相对于专利权,权利获得的门槛较低,可以短时间使大量的计算机软件受到法律保护,进而有效地促进软件行业的发展。世界各国普遍以著作权去保护软件的决定固然受到了美国的影响,但著作权保护法也有其自身的逻辑[5]。
从保护客体方面来讲,著作权所保护的是作品,计算机软件外在表达即代码与开发文档,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表达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原则。软件代码本身又具有极易复制的特点,因此计算机软件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侵害角度来讲,计算机软件的主要侵权方式为抄袭与非法复制。因此,使用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更加有效的对侵权行为进行惩处。
从权利获取方面来讲,目前世界各国对著作权获得普遍采用“自动获得”模式,当一部作品被独立创作完成后,不需要去有关部门申请或者登记,就可以自动获得著作权的保护,相比之下,专利保护需要去专利部门进行专门的申请,缴纳申请费用,专利审查程序繁琐时间较长。
虽然大多数国家对软件的保护都是通过著作权。但是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新型事物,终究与传统的作品有所不同。所以著作权保护软件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计算机软件并不单纯只是静态意义上的文本,软件的核心价值是工程师在设计软件时的设计理念,设计思想。著作权无法保护软件的设计思想。因为只有满足表达/思想二分法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只保护人类智力创造活动成果的客观外在表现形式,也就是思想的表达,却不保护思想本身。因此,对计算机软件设计理念进行抄袭是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6],这也是计算机逆向工程问题的来源,一些软件开发商剽窃别人的代码采用逆向工程得到设计理念,然后抄袭其设计理念,进而使用另一种不同的高级语言对这个设计理念进行编程,这样可以得到与抄袭软件具有相似功能但不同表现形式的“另一种”软件,这样做就可以完美逃避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抄袭的处罚。更有一些公司通过这种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软件行业市场秩序。
第二,著作权法赋予客体过大的合理使用范围,这不适合软件行业。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支付使用费用直接使用著作的情况。但对于一个商业计算机软件,其功能性要远远大于作品性,这么大的合理使用范围将导致软件开发商的利润大打折扣。因为软件公司研发软件的目的与用户使用软件的目的,大多都在这12种合理使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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