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旅游资源开发 法律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获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地项目“可持续发展视角下旅游资源开发的法律保障”(2019JD42)资助。
作者:范莉
一、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和旅游产品质量的提升,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已发展为国际旅游大国,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2019年,我国旅游经济继续保持高于GDP增速的较快增长,全年国内旅游人数60.06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8.4%;入出境旅游总人数3.0亿人次,同比增长3.1%;全年实现旅游总收入6.63万亿元,同比增长11%。旅游业对GDP的综合贡献为10.94万亿元,占GDP总量的11.05%。
旅游业由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三大要素组成,三者缺一不可。旅游行业只有在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基础上,加强旅游设施建设,才能向旅游者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优质的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如果强调短期利益,过度开发利用,则将成为阻碍旅游业发展的障碍。因此加强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立法,规范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规划、环评、监测等制度,进而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关系,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二、我国旅游资源开发法律保障的现状
(一)我国旅游资源开发立法概况
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要实现旅游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利用,法律手段是最主要的保障措施。总体来看,我国旅游资源立法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起步较晚,数量较少。从法律渊源上看,与旅游资源有关的专项立法只有2007年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指出,环境法所称的“环境”为“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这些自然因素当然包括各类旅游资源。《文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根据各类资源的特性,以单一环境要素为调整对象,这些自然资源与旅游资源是交叉或重合的,并且较《环境保护法》有更详尽的规定。
从立法内容上看,现有的旅游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可分为两个方面,一类是规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草原法》等;一类是规范旅游资源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
(二)我国旅游资源开发法律保障存在的不足
如前所述,我国关于旅游资源开发立法起步较晚,数量不足。总体来看规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法治供给不能满足客观需要,使旅游资源甚至生态系统存在严重生态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旅游资源开发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1)《旅游法》针对旅游资源开发仅有原则性规定。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颁布实施,在立法目的中提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对旅游环境依法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但关于旅游资源的规定仅涉及四个条文,涉及旅游设施、资源及旅游者三方面的规定仅为全文的7%。在法律责任方面《旅游法》主要规定了旅行社、旅游经营者和导游的法律责任,在旅游资源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处罚条款。可见《旅游法》关于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仅有原则性规定,无法有效凸显环境保护在旅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2)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未能充分体现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在《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温泉等自然遗迹、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应予以严格保护,严禁破坏。虽然强调对这些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自然资源应加强保护,但显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能涵盖旅游资源的所有内容。同样,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涉及旅游资源保护的内容较少且分散于各条款之中,缺乏系统性。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涉及旅游资源保护的虽然有一定数量,但因缺乏系统性,只能对部分旅游资源加以保护,而且重保护轻开发,不能满足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3)旅游资源专项立法未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显示出应有作用。在我国目前旅游资源开发法律体系中,2007年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可以视为是专项立法,但是作为国家旅游局发布的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显然不能作为旅游资源保护的基本法。该暂行办法共二十五条,在加强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受旅游管理部門执法权限的影响,执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自颁布以来没有在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2.旅游资源管理机构权责不清、监管困难
目前,涉及旅游资源管理的有文旅、环保、林业、水利、国土等多个部门,譬如文化旅游局负责旅游业的管理,林业、水利、国土部门负责旅游资源开发、景区建设审批和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和环保监察。各部门职责存在交叉,当发生管理权限的重合或空白时,没有统管部门进行协调,缺乏权威性、一致性,使得管理难以实施。旅游资源作为具有丰富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稀缺资源,在开发利用中部门化倾向仍然存在,极易形成过度开发或绝对保护两种认识,使区域生态环境难以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同时在管理和执法中,执法者也因环保意识薄弱等原因,重视地区、部门利益,忽略了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环境利益,过度追求短期经济收益,忽略了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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