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档案分级鉴定是依据科学的原则和标准甄别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档案之间的价值差异,从而对不同价值的档案施以更为科学的管理、保护和利用[1]。文章是在对档案分级鉴定理论进行充分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气象档案分级鉴定工作的技术关键,总结了气象档案分级鉴定方法,针对馆藏永久档案的分级鉴定策略与难点,提出了解决方法,以便充实和完善气象档案管理工作内容,最大化实现永久气象档案的社会效益,为在全国气象档案领域开展分级鉴定工作提供一种可行的技术思路和有效的技术参考。
关键词 气象档案分级鉴定技术关键 策略分析
《山东气象》(季刊)创刊于1981年,是由山东省气象局主管、山东气象学会和山东省气象科学研究所主办的科技期刊。
一、引言
气象档案分级鉴定属于档案价值评估范畴,必须遵循历史、全面、发展的原则,从气象档案本身所蕴含的科学价值、利用价值、历史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发展价值等各种价值形态判定一份档案的珍贵与否,将档案价值鉴定与档案保护、档案开放利用有机结合,才能充分体现气象档案分级鉴定工作的意义。
国外档案鉴定理论研究应追溯到20世纪初,由德国档案学家迈斯奈尔提出了“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原则,这一原则首次把档案的价值鉴定上升到理论层面,称为“年龄鉴定论”。20世纪50年代,美国档案鉴定理论之父谢伦伯格提出了“双重价值”鉴定理论,这一观点后来发展成为档案价值鉴定中的重要参考因素。1996年,国外档案专家在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上提出“新来源观”和“新宏观鉴定”理论,该理论基于“档案价值取决于社会结构,通过社会职能体现出来的‘新来源观’”,欧美各国先后把鉴定的重点“从文件实体转向文件的形成过程”[2],现代档案鉴定理论由此形成。
相比之下,我国的档案分级鉴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档案局1999年6月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但由于《实施办法》比较宏观粗放,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较大,与之配套的标准、规范还未制定,导致档案分级鉴定的保障体系建设仍是国内业界的一个短板,档案分级鉴定工作还没有真正纳入档案管理业务流程。
我国气象领域目前有省级档案馆32个,保存着约447.5万册、39825.9万页纸质永久气象档案,但珍贵档案保护措施和能力明显不足,气象档案资源未得到科学、有效的保管和开发利用。近年来,在中国气象局统一部署下,气象档案分级鉴定工作有序开展,气象档案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全国气象档案保障体系建设进展顺利,作为指导性的“两个办法”已经在全国气象档案业务部门发布。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全国气象档案馆现状和数字化情况”普查,档案分级鉴定工作在试点省初见成效。经过几年的研究和实践,气象行业在档案分级鉴定理论研究与标准化建设方面,处于国内档案界领先地位。档案分级鉴定体系建设填补了我国珍贵气象档案管理领域空白,为在全国气象档案业务单位开展珍贵气象档案分级鉴定、档案保护与开放利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气象档案分级鉴定的技术关键
气象档案分级鉴定是对气象档案馆馆藏永久档案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是气象档案管理中最重要也是难度极大的工作。气象档案分级鉴定有别于单纯的档案鉴定,区别在于,传统意义上的档案鉴定是按照气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气象档案的生命周期,是对馆藏“去伪存真”的过程。气象档案分级鉴定则是依据相关标准,对馆藏永久气象档案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是“去粗取精”的过程[3],技術流程包括:馆藏永久气象档案普查—甄别—鉴定—分级—保护—宣传与开放。其核心内涵是对气象档案的凭证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利用价值进行综合甄别、客观评定,给出永久气象档案的等级,目的是使气象档案实体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开放利用,进一步完善气象档案管理理论,整合馆藏档案资源,优化气象档案馆馆藏结构,提高气象档案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文明价值。档案分级鉴定的内涵要通过严谨的科学技术方法来实现,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建立完整的保障体系和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1.科学确定气象档案鉴定原则。气象档案分级鉴定的对象是所有馆藏永久档案。首先,应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判别,宏观层面通过气象档案形成机构社会职能判定其档案文件的价值,微观层面应通过具体案卷、卷内文件的价值评判来确定档案的内涵和地位。由于宏观分级鉴定与微观分级鉴定各有利弊,在档案管理实践中,应注重这两种鉴定方式的有机结合和灵活运用,才能更加切合实际地做好档案价值鉴定工作[2]。宏观和微观层面判别是气象档案分级鉴定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工作中还应根据馆藏档案的实质和具体分布情况,明确气象档案分级鉴定一般原则。(一)内容原则。内容具有永久保存和利用价值,与气象事业发展史上重大事件或重要时间节点相关联;档案形成者具有重要的社会地位和职能;或视档案记录内容和反映事件的重要性决定。(二)高龄原则。形成时间久远,记录内容能够真实反映或再现当时情况,具有原始性、直接性和可靠性的珍贵气象档案。(三)稀有原则。在全国或某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独一无二的气象档案,包括载体特殊性和记录内容信息的稀缺性。鉴定过程中应根据本馆馆藏档案特点,采用最为科学、简洁、必要的原则作为科学界定标准,有利于气象档案分级鉴定工作的开展。
2.合理实现气象档案划分等级。依据国家档案局1999年6月7日发布的《实施办法》,珍贵气象档案经科学鉴定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国内外能够反映我国气象事业发展历程、具有特别重要保存及利用价值、且意义重大的原始气象观测记录;载体形式和记录内容相对其他气象档案而言较为珍稀的气象档案。范围包括:在全国范围内记录内容或载体形式珍贵稀有的气象档案,包括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历史时期、重要历史节点、重大气象事件形成的珍贵气象档案等;内容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气象事业开拓者及社会名人参与气象活动形成的档案;中国近代气象事业建立之前(1912)、具有历史价值的原始气象观测记录等珍贵气象档案。(2)二级。某一行政区域内重要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等与气象事业发展有直接关系的原始气象观测纪录;载体形式和记录内容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数量较少的气象档案。范围包括,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记录内容或载体形式珍贵稀有的气象档案,包括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历史时期、重要历史节点、重大气象事件形成的珍贵气象档案等;内容反映省部级领导人、气象事业开拓者及社会名人参与气象事业活动形成的档案;中国近代气象事业建立之后(1912—1950)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原始气象观测记录等珍贵气象档案。(3)三级。是指除一级、二级珍贵气象档案外、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气象档案。
3.建立健全气象档案分级鉴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所谓“兵马未到,粮草先行”,要做好档案分级鉴定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建设非常重要,它们是档案分级鉴定工作的保障体系和依据。气象档案分级鉴定乃至后续的档案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将行业标准和规范贯穿整个业务流程,才能真正做到鉴定准确、分级合理、保护到位。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级原则,但与之配套的标准、规范还未制定。1987年颁发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但这个标准比较宏观粗放,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可供档案界参照执行的细则无法在工作中体现。为此,中国气象局正在制定“珍贵气象档案分级鉴定标准”和“珍贵气象档案管理指南”,为气象档案管理与保护提供理论依据。
4.如何建立氣象档案分级鉴定保障体系。气象档案分级鉴定保障体系应是一个综合的体系建设过程,不仅涉及档案分级鉴定中的价值鉴定、档案分级和后续管理中的征集、鉴定、交换、保护与提供利用,还涉及本行业与外单位等诸多部门,应与行业和单位的法律法规相适应。完整的气象档案分级鉴定保障体系应包括:支持气象档案分级鉴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实施办法、行业标准和相关细则,以及后续的破损档案修复、档案开发利用、数字化建设等规范和标准。作者认为,气象档案分级鉴定保障体系建设应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结合各气象档案管理自身的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气象档案分级鉴定保障体系[4],适时制定出适合本行业档案分级鉴定的标准与规范,为档案分级鉴定提供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