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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权力冲突与解决策略分析

时间:2020-02-10分类:城市管理

  【摘 要】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运而生,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以促进城市的发展。传统城市管理方式较为简单直接,造成城管执法职责不明确,权力冲突问题严重。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广泛关注,创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构建城管文明执法背景下,探讨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权力冲突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力冲突

城市开发

  《城市开发》(半月刊)创刊于1981年,由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主办。城市建设专业刊物。

  城市管理綜合执法是一项以行政处罚权为主的改革运动,以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为基础,各大城市陆续在城市管理领域展开研究,并不断实践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但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执法理念缺失、执法机制混乱、执法规范缺失是主要的问题。因此要解决相对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明确城市管理职责,加强行政综合执法能力,提高城市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知识,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依法办事。

  1 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建设

  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建设是解决综合执法中权利冲突问题的关键,因此要求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出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限。在统一的全国性法律下,地方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完善地方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确保地方性城市管理法的可实施性。各城市要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法律的建设力度,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处罚权相对混乱的问题,并根据城市的发展情况,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为城管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各城市管理部门要明确综合执法的权力主体。并规范人事招聘与培训事宜,提高城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城市发展服务。

  2 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权力制衡

  行政权力的扩张性要求必须坚持依法制约原则,确保在综合执法行使处罚权时有法可依。立法机关要完善相关法律,通过立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法律权限,以及明确其行政主体地位,规范执法程序,尤其要明确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与其它行政机关权利间的界限,用明确的程序来制约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权利的行使,执法程序要明确合法,既符合原则性规定又具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双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权利,使得执法机关的权力得到制衡。执法程序要合法,既要有原则性的规定,又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以明确权利双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构建协调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依据。

  3 改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体制

  由于我国行政机关权力较集中,在集权式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下级机关的自主权较小,下级机关在办事时,审批手续较为复杂,影响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办事效率,因此需要改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体制[2]。城市的快速发展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要与时俱进,健全地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建设,实行垂直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行政体制,提高综合执法的办事效率。地方要实行分级管理的城管执法体制,将行政处罚权收归市级执法主体,解决地方城管执法中人手不足的问题。

  4 严格执法程序和丰富执法手段

  严格执法程序有助于约束执法主体滥用权力。地方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城市管理执法程序,要对综合执法进行备案,保留好行政处罚证据等,在对行政处罚纠错时,事后要强调责任追究[3]。在行政管理综合执法的过程中,要秉承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使执法权。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城管执法人才队伍建设,公开用人标准和招考程序,遵循逢进必考的原则,严格把关执法人员的质量。定期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执法能力和丰富其执法手段,文明执法的方式使执法对象更愿意配合执法工作的开展。

  5 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奖惩制度及问责机制

  良好的绩效制度能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及改善工作态度。问责机制则约束城管执法人员权力的滥用,明确执法权限,并强调违反执法程序所承担的后果,对违反执法程序的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相关部门在承担责任时,不能互相推诿,损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杜绝责任主体缺失的现象发生。最后细化责任划分,做到权责统一,强化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实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行动的重要内容,是严格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严肃城市管理执法纪律、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的内在要求不断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水平,切实强化城市管理执法保障。

  6 强化对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监督

  6.1 强化人大机关的监督

  我国行政权力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所赋予,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对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加强人大的监督力度,细化监督内容,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完善内部检举制度,对政府内部行政权力进行分权制衡,保障监督机构的獨立性,确保行政监督活动正常进行,行使独立监督权。

  6.2 强化政府内部的监督

  各政府部门不仅要加强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还要对其部门工作进行内部监督,使得城管执法标准制度化、客观化。另外,在内部监督的基础上,还可以增设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城管执法工作进行检查,促进城管执法规范化。不断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城管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城市的发展。

  6.3 强化社会公众的监督

  民主法治社会下,公民的监督能有效对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使用进行监督,增加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透明度,防止腐败问题的滋生[4]。实践证明,健全监督机制是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权力冲突的有效途径。加大司法监督力度,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使公民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媒体舆论监督也能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使。最后,健全多方主体监督体制,减少综合执法权力冲突与矛盾,达到城市管理的目的,促进城市各项活动的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综合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有效方法。立法机关要完善城市管理相关法律,使城市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相关部门要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理清城管执法权力的归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素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困局与破解[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5):43-47.

  [2]张大义.城市管理暴力执法解决途径分析[J].商,2016(10):233-233.

  [3]谢树立,祝建伟.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建设信息化,2017(20):60-65.

  [4]杨志安,李国龙.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困境及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6(9):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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