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着我国企业经营模式走向完善,同时诸多企业也在不断寻找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税务策划方案,合理避税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项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农业事业科研可为农村事业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最强保障,因此本文从农业事业科研单位的角度出发,基于现在实行的农业科研事业单位的纳税政策,思考采取什么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帮助和促进农业事业科研单位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理避税;农业科研单位;纳税政策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22.007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2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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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背景
我国通过对事业单位机构进行体制改革,重新定位和分类管理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对不同的事业单位类型会规划不同的经济来源渠道以及税收政策。而农业事业科研单位要正视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明确其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国务院具有减免税的权力,自2008年颁布并实施新税法以来,我国有效地避免了免税混乱的现象,众所周知,“偷税”是一项违反法律法规的非法行为,但合理避税与逃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不同,其前提是尊重我国税法政策、依法缴纳税收,它属于企业正常合法的活动,旨在采用恰当的手段进行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事业单位的税务支出。
新税法的颁布为农业事业科研单位纳税方面给予众多优惠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农业事业科研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转让或是与其相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农业事业单位可以暂免征税等。因此,农业事业科研单位的首要任务是充分了解和利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从中合理避税,为农业科研谋利。
2 新税法的颁布与实施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税法的实施,明确增加了反避税的要求,与此同时取消了部分原有政策,例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因此,在新税法的环境下,农业事业科研单位需寻找新的避税方法。
农业事业科研单位要先梳理新税法的具体规定,首先,其需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农业事业科研单位的经济来源方式复杂多样,不是全部收入都需缴纳税费,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免征项目有国家财政拨款、农业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其次,其应区分应税支出和非应税支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农业事业科研单位各项支出必须与收入相匹配。换言之,农业事业科研单位应分开核算纳税收入的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项目。最后,农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原先的财政拨款性质转换为经营类事业单位。若当年农业科研事业认为发生亏损,可及时向上级申报对纳税政策进行调整,确保农业科研事业有经济基础继续发展。
3 农业事业科研单位合理避税的内容和特性
合理避税是农业事业科研单位节约项目资金流出的方式之一,因此农业事业科研单位应在缴税行为之前进行税务筹划。纳税人通过调整自身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涉税事项,达到少缴税或是晚缴税的目的,因此,农业事业科研单位的纳税规划不同于偷税、逃税行为,纳税筹划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把握好税法的相关规定。农业事业科研单位合理避税的特性在于其合法性、目标性、筹划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等,而在新税法的实施过程中,纳税筹划基于以上特性,其专业性显得尤为重要。
4 农业事业科研单位合理避税的策略
4.1 运用“杠杆效应”
负债筹资是农业事业科研单位的资金来源方式之一,同时也是较为被大众接受、认可的一种资金来源方式,由于它的利息会在税前扣除,所以负债筹资具有财务杠杆的效应。负债筹资不仅运用自身功能优化农业事业科研单位的资本结构,与此同时,負债在纳税筹划中的风险较小,故而越来越受到农业事业科研单位的重视。其原先较多使用股权的方式筹集资金,相对的股份利息需从税后利润中扣除,起不到减少税务的作用,现在农业事业科研单位将负债筹资代替原先常使用的股权筹资进行合理避税。在业界,负债又称资本隐藏,是由于负债的利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被扣除,因此可以大大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说明,农业事业科研单位税前利润为1 000万元,假设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选择:一是将1 000万元全部运用股权筹资的方式;二是这1 000万元中有200万元投入负债的形式中,假设负债年利率是10%。农业事业科研单位所得税为25%的情况下,第一种运营模式下,农业事业科研单位需要缴纳税额1000×25%=25万元,而在第二种运营模式下,农业事业科研单位需要缴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1000-200)×10%]×25%=20万元,由此可以看出,第二种方式比第一种方式少缴纳5万元税款,从而为农业事业科研单位节约了资金,达到了避税的最终目的。
4.2 农业事业科研单位与关联企业进行转移定价
转移定价是通过农业事业科研单位与其关联企业直接进行的整体避税谋划,其是通过与关联企业以低于或高于产品市场价格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从而达到农业事业科研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利润转移的目的。转移定价简单来说,即通过产品价格的差价实现合理避税。本文通过对农业事业科研单位大数据的调研分析,发现农业事业科研单位通过与关联企业进行转移定价的方式多样,其中最常见的是对原材料等有形资产的供给和采购进行避税。例如:某粮食供应公司A主要从事粮食收割和运输工作,B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的是玉米加工和销售工作,A公司需向B公司进货,A公司提供给B公司玉米的销售价格每吨2 000元,而给其他玉米加工厂的价格为每吨1 800元,由此一来,就形成了200元的销售差价,这200元将会为农业事业科研单位提供50~80元的所得税收益,我国是粮食大国,粮食的生产量是巨大的。换言之,农业事业科研单位会得到一笔不菲的资金。
综上所述,农业事业科研单位是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来降低税负的,但随着市场经济日益深化、产品市场价格日益透明化以及税法的日渐完善、成熟,再加上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的交易成本,单纯凭借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避税已经行不通,所以许多农业事业科研单位也放弃了此避税方式,但此方式可以转向通过商标、专利、食品加工设备等无形资产,进行农业事业科研单位转移定价的形式进行合理避税。
4.3 与关联方分摊成本
农业事业科研单位转移利润的方式有很多种,除了转移定价的方式,农业事业科研单位可以通过与关联方分摊成本的方式进行双方合理避税,这种方式需要双方签订成本分摊协议书。例如,由统一农业事业科研单位控制下的A公司和B公司,经过洽谈协商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的农业科研项目预算为1 000万元,按照协议两家公司各分摊50%的费用。
4.4 通过国外的相关税法进行避税
我国的农业事业科研单位正处于发展并不断完善、成熟的阶段,当农业事业科研单位的项目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可以在得到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利用国外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避税。很多国家为了繁荣本国的经济,从而选择国外政策当作避税港,农业事业科研单位开设研究项目可以招引外资,通过外企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农业事业科研单位的部分项目可以利用国外相关税法合理避税,减少事业单位的税负,减少公司资金流出。
4.5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发展总会伴随出现资源短缺的现象,对于农业来说,水资源逐渐减少,同时土地资源遭受严重污染。为了促进农业事业科研单位更加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再生资源,我国税法为鼓励农业事业科研单位,开展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科研项目,并给予了纳税优惠鼓励政策。政策规定,此类项目在前3年实行免收企业所得税,到第4-6年时其需缴纳减半企业所得税。农业事业科研单位可以利用此类税收优惠政策,在不断增加企业利润的同时,相对减少税金的支出。此外,农业事业科研单位也可以利用国家税法中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额抵免等优惠政策。
5 结 语
合理避税是为企业减少资金流出的有效途径,农业事业科研单位通过纳税筹划,可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要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了资金更有效地被利用,农业事业科研单位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纳税筹划进行合理避税。税收问题会影响到农业事业科研单位经营的方方面面,因此,税收筹划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这也表明,税收筹划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农业事业科研单位的领导以及財务人员,要及时学习并熟练运用相关税收法规、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进行农业事业科研单位的税收策划,尽一切可能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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