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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民商法中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应用

时间:2019-07-10分类:法学理论

  为应对当今社会复杂的社会关系、经济纠纷,我国现在制定的民商法借鉴了经济学中系统调节的理论,结合具体实践,初步确立了系统综合调整的理念,但由于缺乏经验,还没能将民商法系统调节理论上升到一般原则。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民商法作为我国社会经济的根本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到调节经济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对社会的进步发展、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和市场的繁荣稳定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民商法对我国的法制教育也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民间法

  《民间法》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由于我国传统民商法仅对违反法律规制的事件进行处理,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形成现代民商法,现代民商法相比传统民商法已经从私法演变为公法,为使其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更加一致,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调整,正确认识其所包含的商法和民法两部分关系,可见对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的观念的应用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重要性

  (一)传统民商法的弊端

  传统的民商法主要是调节社会关系、经济纠纷。在进行调节的态度上,主要采取任其发展的态度,对经济纠纷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解决;在调节的方式上,通常以打官司为主,主要为诉讼提供法律资源;在调节的内容上,主要是对违法行为的调节、管理,进行事后处理,而对于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毫无监管措施。

  (二)现代民商法的影响因素及其确立

  1.私法公法化的影响

  在我国法律成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主要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在实施过程中,主要调整分配正义,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决策;而私法只规范私权行为的法律,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任何约束,自由决策。由于民商法主要监管、调整民事纠纷和商业纠纷,调节社会关系和经济纠纷,主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事件进行调节,不受到任何约束,因此,在传统法律关系中,隶属于私法。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渐复杂,经济纠纷多样化,民商法已无法独自调节社会经济纠纷,为此,民商法逐渐走向公法化,私法、公法的界限日渐模糊。目前,我国现行的现代民商法的系统调整法规在其本质上属于公法法规。为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要调整观念,要认识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法规发展的必要联系,认清具体实际,树立起民商法系统调整的观念。

  2.经济法系统调节的影响

  由于传统民商法在进行社会经济调节时,主要是针对社会经济中已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节、管理,对问题进行事后处理,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没有相关的监管措施。而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中有着绝对的优势。经济法的系统调节使得在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受到了法律的监管,确保了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为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顺应私法公有化趋势,只有充分结合经济法系统调整理论,正确理解民商法系通过调整理论,树立现代民商法系统调整观念。

  3.系统调整观念的确立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面对大量复杂的经济纠纷、社会关系,我国现在制定的民商法通过观察了解国外先进的民商法管理理念,借鉴了经济学中系统调节的理论,结合具体实践,初步确立了系统综合调整的理念。系统调整理论认为,通过对社会市场经济系统性的调整,管理,可以有效减少经济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但由于缺乏经验,现代民商法系统调整理念还处于萌芽阶段,没有上升为一般原则。

  二、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的观念的具体应用

  (一)物权法中的应用

  我国物权法中明确了具体的物权保护方式,使针对物权安全性和经济性的威胁得到有效的预防和解决,例如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在物权受到威胁或已经被损害的情况下,物权的所有者可以申请变损害;在相关危险未被彻底消除前应强调相关的民事责任,这对降低危险实际发生产生的危害程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可见物权法受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影响,在法律完善的过程中有意识的针对可能引发物权危险的矛盾提出了相应的处理依据。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后,物权法中原有的个人所有权变成具体的财产权利,在物权法对行政机关权力也进行一定的法律约束的基础上,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得到有效的落实,使物权法不仅具有想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属性,而且创新性的为未来生产关系变革提供了新的方向,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民事主体间的平等原则,而且为不同所有制主体间财产权利交换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这种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具体应用,更加满足我国改革实际情况的需要。

  (二)民法中的应用

  我国民法中不仅针对调整经济关系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机制,而且对民事行为能力也进行了统一的说明,将社会人分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为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提供了依据,例如在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有意识的减少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参与程度和机会,会提升经济关系相应主体间的安全性。另外,民法针对经济诉讼的时效、措施、特殊情况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降低经济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提升了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三)侵权责任法中的应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公民合法的权利,避免其受到非法的侵犯,通过明确侵权行为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使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得到有效的控制甚至消除,可见此法在立法的过程中以强调侵权责任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在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后,不仅对侵权责任法原本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侧重点进行了强化,而且以公法的视角将其强调的内容进行了更具法律效益的说明,例如现行侵权责任法其更加强调以被侵权人保护为中心,以此更加全面的体现和落实司法为民的观念,并积极构建侵权责任法体系,强调救济法的中心地位等,均是系统调整观念的具体应用。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现代人们已经认识到现代民商法与传统民商法的区别,并有意识的结合现代社会经济关系树立了系统调整现代民商法的观念,对民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进行了应用,这是我国法律制度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不断调节和优化的具体体现,应不断的完善和推广。

  参考文献:

  [1]李军.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6

  [2]刘迪.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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