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监事会是国资监管机构作为出资人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形式,也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维护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力量。文章揭示了外派监事会在企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浅析了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与企业治理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企业家天地(理论版)》(月刊)是由湖南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由湖南省委国资委、中国贸促会湖南分会、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企业家协会支持,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权威综合性经济刊物。主要栏目:宏观经济、企业管理、金融管理、经济与法、高校管理、三产经济、财会管理、公共管理、政治与哲学、信息化建设、工程管理、公共管理、医院管理、综合。
一、外派监事会与企业治理融合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在1998年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是依据2000年国务院公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或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的国有企业、国有公司派出监事会的一种监督形式。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以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公司治理为目标,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参与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在维护出资人权益、促进国有企业资产的增值保值、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为:
1. 有助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外派监事会以相关法律、条例以及重要文件制度作为依据,督促国有企业特别是新设国有企业理顺内部各组织的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是明确各组织的职能定位并建立相应制度予以保障。通过监督企业实现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制度建设,做到职责到位,互相制衡。
2. 有助于企业财务运作的合理合规。在日常监督中,外派监事会实时掌握企业的财务支出,着重关注对有关部门明确提出的硬性指标例如三公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对于符合“三重一大”的大额资金使用,严格关注程序是否到位规范;同时联合内审相关部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规范性进行专项检查,通过对财务层面的放哨站岗,逐渐融入企业财务运作,规范其合理合规。
3. 有助于企业决策程序的有效与合规。外派监事会通过列席各类会议,会前,充分沟通了解研究决策议题内容;通过认真聆听决策审议过程及结果,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效的监督了国有企业在重大议题决策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企业章程,也促进企业保证决策实体、程序的合法合规,并制定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
二、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与企业治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外派监事会制度在国有企业监督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在企业治理上体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与企业治理的融合不洽问题依然存在。
(一)外派监事会与内部监事会的监督尚有交叉
目前,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出资人派出,并且只设立在集团母公司层面,未涉及子公司的监事会。但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特别是上市公司,按规定必须内设监事会。由此一来,对子公司的监督检查出现了两个不同层次的监事会,不仅会加重了子公司的负担,也会导致监事会未能很好的融入集团子公司的治理,达不到监督的全覆盖。因此,外派监事会与内部监事会需解决监督交叉,重复监督,应该互借互力,形成互补,向子公司的治理延伸,达到监督的全面性。
(二)外派监事会取得企业信息存在滞后性与不对称性
外派监事会成员相对于企业人员属于“外部人”,虽然有很强的独立性,但是其“外部人”的性质导致了对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的获取仍有滞后的状况,甚至出现一些不对称性。外派监事会虽然加强了日常监督,包括参加企业决策会议、收集财务资料、了解日常经营情况,但是对企业决策的过程及决策的背景有时不能做到及时了解、透彻的分析,导致外派监事会在实行当期监督时取得企业信息有滞后性及不对称性。
(三)外派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的深度与广度有待拓展
外派监事会成员作为企业的“外部人”,工作也受到一定的局限,虽然企业对外派监事会的权限是全部放开,但是所有的监督工作都需要监事会成员独自开展,自行收集企业情况。当外派监事会成员所占比例较小时,就会降低监督的力度,也会影响监督的深度;并且现在的国有企业有效投资不断加大,分支机构不断增多,涉及的产业也越来越多元化,由此给外派监事会在监督的广度上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外派监事会在有限的力量条件下,未必能很好的融入企业的治理,使监督内容在深度和广度上仍存在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四)外派监事会未能充分融入企业监督的全环节
外派监事会监督工作不能只停留在事后监督一个环节上,企业过于注重年报审计、工程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总结等事后监督,作为企业日常重要的管理手段之一虽然能发现问题,防微杜渐,但是在发生重大损失时也只能通过减少损失来解决问题,从而在预防资产流失方面未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外派监事会对企业的“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进行了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体现了出资人的意愿,维护了出资人的权益。提高监事会的事前、事中监督已成为外派监事工作的主旋律,将风险扼杀至萌芽状态,充分融入企业监督的全环节。
三、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与企业治理有效融合的建議
(一)延伸监事会监督,提高子公司外派监事比例
子企业监事会建设是监事会延伸监督的有效方法,通过督促集团完善子企业监督制衡机制,提高子企业监事会外派监事比例,落实报告职责,促进集团管控能力提高,同时促进建立子企业监事会向集团监事会沟通联系机制。积极推动母子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务等各形式监督力量融合,形成监督合力,推动企业内部大监督工作机制的逐步形成。
(二)借助职工监事优势,发挥内审部门作用
职工监事是监事会重要成员,扮演“内部人”的重要角色,更是监事会取得工作成效的重要力量,应当充分发挥职工监事内部管理者的优势,重点是依法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以及企业财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同时,能及时的反映与集团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重大决策部署。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旨在促进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改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内审工作与监事会监督工作在工作目标、手段上有相近之处。监事会要着力发挥好内部审计的优势,借助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监督工作的合作,有效提升监事会工作成效。
(三)开展协同合作,深入监督力度
监事会主动与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合作,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工作效率。会同集团综合管理部、经营稽审部等职责部门,深入子公司了解经营情况,通过现场查阅资料、问询、实地察看等形式,合力掌握企业各类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研究处理有关问题。
与此同时,外派监事应主动与有关职能处室加强联系与沟通,合力探讨与分析重要会议议题所涉及的问题,也根据事先掌握的有关情况,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以期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和矛盾,帮助推进监管工作。外派监事会在有限的力量条件下,还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通过中介机构更专业的水平以及灵活的人力调配,提高专项监督检查的广度及深度。
(四)充分发挥制衡作用,提高全过程监督实效
监事会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是体现出资人监督定位,落实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监事会应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依法开展全过程监督,在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和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的同时,充分融入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中,及时、充分掌握企业重大经营信息,准确辨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且通过专项检查及专项报告,突出过程监督的重點。
深入专检查工作。各监事会根据监管要求,聚焦资产质量、“三公”经费、大宗物资采购、薪酬发放、投资项目可研和后评价、资产出租和处置、资金管理、工程预算控制、对外担保、重要子企业和亏损子企业的监督、基金运作等问题,结合派驻企业实际,积极借助外聘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开展专项检查,强化检查深度和质量。
提高专项报告质量。监事会要牢固树立报告责任理念,突出专项报告揭示问题、提示风险、落实责任的作用。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专报”,及时反映企业在权力运行、内控制度、项目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动从系统和全局角度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意见建议。
四、结语
外派监事会要充分融入企业的法人治理、管理决策以及财务运作,加大与企业交换意见力度,提高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的质量,提升导向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进一步完善外派监事会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质量,实现监督成果运用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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