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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时间:2019-06-05分类:新闻动态

  由市科委起草的《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草案送审稿共六章50条,从成果权益、转化实施、政府支持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条例明确了奖励报酬的标准,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条例明确,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者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入股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

  在奖励报酬方面,条例明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其中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此外,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条例还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对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本市企业,如果能承接转化重大创新项目,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形成重点新产品,参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可享受财政资金资助、奖励、补贴、后补助等政策。政府将设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同时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成果转化,并且以政府采购形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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