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就是要按照法治的理论与价值,依据宪法法律治理国家。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规范体系,集中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契机。
《民主与法制》(半月刊)创刊于1979年,由中国法学会主办。杂志伴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成长和发展,是集政治、法律、伦理、社会为一体的综合性新闻半月刊,也是全国法制类报刊中创办最早、影响较大的中央级知名媒体。
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性
(一)宪法法律权威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法治国家,没有什么规范比宪法法律更为科学、有效。从实践发展来看,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法律有至高权威,那么这个国家就是法治国家,未来可能发展成为现代化大国;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法律没有权威,法律形同虚设,那么这个国家有可能发展成为军事大国或者经济大国,但是不可能发展成为现代文明的现代化国家。因为,宪法法律没有权威,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更不可能发展成为现代法治国家。
(二)宪法法律权威关系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曲折中前进。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十六大报告与十七大报告当中关于依法治国的要求和精神基础上,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当前,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无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们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让已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服从,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在社会实践当中得以运用、实施,从而实现法治中国梦。
(三)宪法法律权威关系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推进
法治与改革,如同“鸟之双翼”,必须相辅相承、齐头并进。全面深化改革,解决的是发展动力问题;全面依法治国,解决的是制度保障问题。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如果没有健全的法治作保障,宪法法律得不到普遍的信仰、遵守和服从,改革所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就得不到保障;反之,如果不进行改革,就会失去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就得不到实现。
二、法治进程中宪法法律权威缺失的表现及原因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我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与西方不同。我国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严重制约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礼”起到规范作用,以“礼”制为核心形成宗法等级观念,“重人情轻法律”思想,导致公众常以“息事宁人”作为价值追求。由于传统文化的传承,极大地影响和制约了公众的思想和行为模式。近些年频频出现的“信访不信法”的问题,就是公众对复杂的法律制度缺乏理解,遇事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要么选择到政府去找领导解决,要么到处找熟人、托关系。原本依据法律可以解决的矛盾,却要通过复杂的方式得到解决,这种现象不仅影响正常的政府工作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宪法法律的权威。
(二)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1 1 年3 月1 0 日,我国向世界宣布,一个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意味着无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得到基本的解决。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过去我们为了摆脱无法可依的现状,过分追求立法数量,结果却导致部分法律法规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为有些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得非常抽象、笼统,有的法律法规条款没有规定违背条款怎么办、怎么处罚的具体规则,从而导致法律法规的条款难以得到贯彻执行,缺乏操作性、可执行性,影响到宪法法律的权威;此外,实践当中部分法律法规的频繁修改,也暴露出我国立法质量上的问题,对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造成了影响,严重损害法律的公信力。
(三)行政执法水平不高
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办事,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示范作用最强。在人们的观念当中,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法律权威与法律尊严。当前,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现象,行政执法随意性很大,行政执法程序违法屡见不鲜,在人民群众当中造成的社会影响是非常不好的,不利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宪法法律的权威也会大打折扣。例如,在行政机关“钓鱼式行政执法”行为的背后,引起我们思考的不仅是影响到宪法法律的权威,还有可能引发社会的诚信危机,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帮助他人。
(四)司法公正受到制约
马克思曾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意思是说,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要根据案件事实,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其上级和其他任何组织都不能进行干预。然而,现实当中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最大问题。在我国,法官、检察官通常由上级任命,受到上级的监督,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归属于地方政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检察官难免会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或者外界社会的干涉和影响,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另外,从法院系统对审判工作的管理方式来看,审判管理沿用行政化管理手段,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导致审理与判决分离、权力与责任不统一,不仅影响了法官的办案积极性,也会造成案件的审理结果责任缺失,无形中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法治进程中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对策建议
(一)培育公民的法治文化
培植全民法律信仰,就是在公民思想意识和心灵深处树立对宪法法律的权威,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目标。学法才能懂法,知法才能守法。为此,首先要开展多渠道的法治宣传教育模式,要以党校、行政学校等部门为依托,抓实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切实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要积极开展基层法治宣传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抓好基层民众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其次,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创新法治宣传模式,建设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等法律服务体系,通过满足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法律,运用法律,树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治思维。第三,要健全矛盾化解机制,对于民众理性的表达诉求,不能漠不关心,更不能蛮横打压,要引导人们通过法律渠道、法律方式解决。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法律,才能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内心的行为规范,使遵守法律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铸造宪法法律无上的权威。
(二)提高立法质量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法必须“良”。在我国,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法规等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接下来,必须继续夯实立法工作。一方面,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情况,及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用法律继续引领改革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针对当前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适应的问题,作好立、改、废、释并举工作,及时修改和废止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总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要充分好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合理考虑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探索拓展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提高立法技术,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以良法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其实就是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作了一个概括。“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能随意增加和减损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法定职责必须为”,就是强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定职责必须执行,强调的是政府责任。为此,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首先,行政主体要深化行政法治意识,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不得随意用行政手段处罚甚至制裁行政相对人,在依法执法过程中要及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其次,在行政执法方式上,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严格执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改变传统的“执法就是处罚”的简单做法,通过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促进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理解和配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加快推进司法改革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尽快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首先就是要解决当前各级法院受地方政府制约的体制问题,要积极探索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司法管辖制度,切断司法跟地方的关系,保证法院无后顾之忧,真正依法独立地进行审判。另一方面,要着力改变法院的内部行政化管理问题,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确保案件谁审理、谁判决,并且对案件的审理结果的公正性负责,并且这种责任必须是终身责任。同时,还要切实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在审判工作中,要坚守“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的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案件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改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及时做好法庭的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