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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记者关于社会化媒体个人信息内容限制性选择原则

时间:2019-04-13分类:政法研究

  伴随着社会化媒体的快速发展,社会化媒体上个人信息内容逐渐被记者使用,尤其在一些突发事件中,社会化媒体成为记者寻找背景材料的重要平台。但一些记者关于社会化媒体中个人信息内容的使用行为遭到了来自于业内及社会的普遍谴责。本文首先分析了了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及世界范围内媒体机构关于这一行为的相关规避措施,其次从网络结构视角阐释了关于社会化媒体个人信息内容限制性原则,最后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以“换位思考”为出发点的具体操作措施。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创刊于1999年,是由江苏大学主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理论期刊。

  网络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变革性媒体,其突出表现为赋予了一般性个体的强大主动性,而社会化媒体是使得这种主动性发挥最为充分的平台,同时也成为记者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之一。从寻找一般性的新闻线索到深挖新闻人物的背景信息,社会化媒体为记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一些记者关于社会化网络媒体个人信息内容的使用行为却遭到了来自业界、学界及社会上普遍谴责。

  2014年12月31日,上海外滩发生了震惊世界的“踩踏事件”,在整个事件中,36人死亡,47人受伤。媒体对这个事件进行铺天盖地的报道,其中有一则关于在事故中丧生的“复旦”女孩的报道,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事情缘起自《新京报》与《南方周末》1月1日各自的一篇关于遇难者的人物特写报道。傍晚时分,《新京报》以“复旦20岁 ‘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为标题,大量引用社交平台等方面的信息,希望借此展现这位逝者的性格侧面。而《南方周末》则以“遇难者XXX”为题,力图还原外滩踩踏事故发生的现场。晚上八点半,网易新闻转载了《新京报》报道,并配以遇难者的真实头像。而这也成为复旦抗议舆论的引爆点:使用社交网络发布信息是否符合新闻伦理?未经家属同意而擅自发布遇难者死亡场景是否合适?从这时起,记者对社会化媒体平台个人信息内容使用相关议题正式进入了国人视野。围绕这个事件,业内记者与当事记者、学者与记者、复旦大学学生与记者等多方开展了广泛而持久的讨论。整个事件过去了一年有余,已经尘埃落定,但整个事件引发的思考却不能够停止。中央电视台于2014年9月播出了一部非常有影响力的纪录片《互联网+时代》,其中讲述了一个案例,与上述的这一事件遵循着相同的逻辑。一位中年男人到一所学校应聘教师岗位,一切都很顺利,但因为记者挖掘到了其年轻时放在社交媒体上的使用兴奋剂的信息而被拒绝了。在这里,不妨做一个直接的判断,是社交媒体上的其发布的个人信息使得其失去了工作机会。由此看来,记者关于社交媒体个人信息内容的使用应该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问题。针对此,各国政府和各大媒体纷纷出台了规制记者相关行为的文件。

  一、契约与普遍性规定

  记者的“采访权”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也就是说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是既具有接受采访的自由,也具有拒绝采访的权利。记者和被采访人在整个过程中是一种对等的“契约”关系。记者在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社会化媒体上的个人信息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不遵守契约的表现,至于具体原因,下文将展开分析。这种表现背后的原因,可能更值得在这里进行探析。记者之所以愿意突破契约,肯定存在多方面原因,但可以预见的是“经济利益”的诱惑。

  不管出发点是什么,针对相关行为的管理和指导早已开始。受中国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的徐迅教授负责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手册》课题组完成于2012年10月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手册》对新闻工作者使用微博提出如下建议:

  1.新闻工作者使用社交媒体应避免与单位与职业身份产生利益冲突。2.注册及使用媒体“官微”账号应该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遵循媒体发布信息的审核程序。3.新闻工作者应注册个人账号,当其能够被识别其职业信息时,应该:(1)在首页上加上“免责条款”,明确所表达内容与所在单位无关。(2)区分所发布信息是“事实”,还是“观点”,对事实信息的发布最好提供相关链接。(3)观点信息所在立场应该与所在单位保持一致。(4)在冲突中表态表态应谨慎。(5)对评论中涉及单位利益的内容,应立即删除。(6)对媒体内部事务的建议应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不宜在微博中表达。美联社、路透社、《纽约时报》、BBC等相应增加了雇员对社交媒体的使用指引。本文以路透社为例。路透社2010年在《路透社新闻手册》中增加《网络报道手册》,本文根据新华社新闻研究所2010年的译本来进行分析。1.鼓励记者使用社交媒体。2.需要记者遵循准确、公正、不偏不倚原则,不得发表有损路透社声誉的言论。3.记者在社交媒体上可以注明供职路透社,但所发表的观点不代表路透社。4.如以记者身份发表新闻,需主管同意。5.记者以职业身份使用社交媒体时,不应过多透露个人信息。发表评论应使用真实姓名。6.在社交媒体上的任何行为都需要谨慎,如关注、加好友、转发等。以免授人以柄。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可以发现,不管发布主体是政府机构,还是媒体,其关于记者对社交媒体上使用的关注集中于“发布方面”,而且是一种限制态度,很少对记者使用社会化媒体内容进行限制。

  二、限制与网络结构

  本文认为记者关于社会化媒体个人信息内容使用应该采取一种限制性原则。这种原则产生于因社会化媒体“网络结构”所造成的记者对“契约”违背的反思。记者关于信息的获取,通常的方式是选取采访对象,进行采访。从采访对象角度来考虑,其第一个层面是对记者身份的确定,第二个层面是对其提供给记者信息的确定,这意味着采访对象在心理层面是能够预料到其所提供的信息是能够被大众媒体的受众阅读到的。以上,记者与采访对象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而当记者通过社会化媒体获取当事人相关个人信息内容时,一般是通过当事人“好友”或者“自动”获取。因为网络结构的独特性,与当事人相关的每一个好友都可以获取信息,同时任何一个好友都不具有代表当事人提供给记者个人信息的权利。只要记者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通过网络获得了当事人社会化媒体上的个人信息,这就意味着突破了网络的限制结构,打破了本应该受到保护的契约。届时在当事人无意识情况下,其信息通过大众媒体被社会上的一般大众所了解。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应该对记者关于社会化媒体个人信息内容的使用采取限制性措施。

  三、认知与“换位思考”

  人类的一切行为都起源于对事件本身的认知。针对违背“契约”,获取社会化媒体上的个人信息内容行为,除了在法律层面惩罚和道德层面的谴责之外,更基础性的解决措施是提高记者当遇到相类似行为时主观上的认识。当然,这种认识的第一个方面应该是关于网络结构所造成的记者对“契约”的违背,而紧随之的第二个层面就是记者的策略性思考。本文主张记者个体通过“换位思考”的自我认识方法,完成对事件本身的判断。如在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关于“复旦女孩”的报道中,当事记者应该换位思考,不妨做出假设,即“受难的女孩是自己的妹妹或者家人,自己是否还会执意去报道?”我相信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只要是有良知的人都会做出明智的判断。这个标准尤其适用于记者在关于一些突发事件的报道中。

  协调好记者采访与社会化媒体个人信息保护既需要一种技巧,同时也需要社会良心的不断调整。但因记者通常具有比一般个体在信息使用方面的优势,当记者权利与普通个体权利冲突时,对记者相关行为的限制更应该受到鼓励。

  【参考文献】

  [1]《因“踩踏事件”逝者 复旦与媒体人论战》,2015年1月4日,观察者,http://www.guancha.cn/Media/2015_01_04_305238_s.shtml;[2]《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手册》(2012年推荐版)于2012年10月23日印刷;[3]《路透社“网络报道守则”主要内容和要求》,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0年7月16日,http://b2b.toocle.com/detail--5274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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