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在通过对不同时期婚姻家庭关系的分析,和对监狱服刑人员的历史探究,以及结合我国关于监狱法规的不同规范,来进一步阐明婚姻家庭关系对于监狱服刑犯人改造的影响。不仅包括心理影响,也包括改造后的社会回归问题。本文重点探究了婚姻家庭关系中未婚监狱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和已婚监狱服刑人员的生育权利。
《人民司法杂志》: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载文阐述司法条例,分析典型案例,反映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道社会各界所关心的重大案件审理情况,研究解答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一、婚姻家庭关系演进、监狱服刑人员的含义及研究意义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演进划分及影响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是联系不同社会群体,保障其生存繁衍、生产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同社会、经济、文明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的。家庭关系来源于婚姻制度的构建,同时结合人类群居的生活习性,婚姻制度将性、生育权利、金钱继承等社会关系固定化,统筹结合产生家庭,进而外延以经济、政治、生活等基本权利。
1.原始社会中婚姻家庭的影响
原始社会早期,人类仍以生存繁衍生息为首要目的,尚未曾发现有婚姻家庭关系的认识,摩尔根理论提出亲属称谓制,来源于男女杂交、乱伦禁忌,产生“血缘家庭”。婚姻家庭制度尚未建立,但仍成立一定的社会阶级关系,比如能够猎捕更多猎物的人将享有更多资源和权利,包括对生育的权利。这样的模式下婚姻家庭更加偏向于性和生存的特性,以此为发展基础,婚姻家庭也慢慢呈现扩大化和社会化趋势。
2.传统农业社会缓慢发展
农业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逐渐固定,但仍偏向于男性为主导地位,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功能被削弱,呈现群居式的家族形式,府第人伦意识觉醒,并且在面对人身和财产问题上更有社会犯罪意识,向社会保护意识转变,集中向劳动创造和财富积累的过程转变,整体呈严格规范发展,并且结合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制度发展。
3.现代工业社会中趋近完善
婚姻关系更加着眼于从妇女的角度出发,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地位的变化,妇女不再完全的成为婚姻关系的弱者。家庭关系更倾向于多角色和多元化。在工业化社会进程中,基本价值观和婚姻观的变化,更加重视个人特色和个人幸福,男女平等和人权保障,促使婚姻家庭的平权化,妇女和儿童得到更多的社会保护,彼此的经济需求相对平等。
(二)监狱服刑人员改造及心理探究
1.监狱服刑人员的定义
监狱服刑人员是指由人民法院审判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并且投入监狱的人员。中国对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的称呼从“犯人”、“劳改犯”、“囚犯”、“罪犯”,再到“监狱服刑人员”,也侧面体现了中国监狱治理体制的逐步文明化,逐漸重视人权主义及社会影响关系。
2.监狱服刑人员的心理探究
采用 SCL- 90症状自评量表①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怖、人际关系敏感等。而当服刑人员进入到服刑中期后,他们的心理问题则更倾向于社会家庭方面,由于能和社会、家庭的联系机会较少,主观判断意识易产生偏差,可能生消极厌世、自暴自弃、抑郁。
二、婚姻家庭关系对服刑犯人改造影响的历史考察
以“服刑”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有记载的文书中,是在清朝周亮工《书影》卷二:“ 忠愍 以乙卯冬服刑。子与方决囚江北,不与事。”而监狱的雏形在《周礼·秋官·大司寇》 之“ 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害人, 之圜土, 而施职事焉” 中以“圜土”一词有所体现。
清末时期,在中国传统文化思想背景下,着眼于仁道,加之以佛教盛行,提倡慈悲为怀,以及当时西方列强对中国的入侵,同时也带入了关于监狱服刑的制度改变和改良。1901年,刘坤一、张之洞联名上奏的《变法三折》奏折中首次出现了“恤刑狱”,强调了“恤”,有体恤安抚之意。亲属探视有了雏形,婚姻家庭关系显然有了影响效力。古代多重视孝道,亲戚犯罪尚有“亲亲得相首匿”,婚姻则以夫为妻纲,丈夫若有犯罪,妻子多以依靠,其门府宅院多为之奔走。同时,西方列强的入侵之下,对中国人的剥削和奴役达到新的高度,监狱改良的风潮事实上是当时清朝当权者以合列强的心理要求,但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对监狱制度的现代化有所发展。清朝沈家本提出“监狱者, 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更是强调教化、感化和司法人道主义。同时提出以一定的劳动量和记分制、探视等机会作为奖励,达其所期望的感化目的。可见服刑犯人对家人探视是持有积极渴望的态度,同时也反映了家庭关系确实对刑罚服役将产生积极作用。
1949年新中国正式成立,在各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面对包括战俘、政治犯等特殊犯罪分子的监管和处罚成为重点,于是废除了原先旧的监狱制度和法律,创建了同新中国的改造罪犯相平衡的新制度。于1994年12月29日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监狱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监狱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肯定了婚姻家庭关系对犯人改造的影响作用。
例如,《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其中对亲属的界定范围囊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子女、父母和配偶,说明维持良好而稳定的婚姻家庭将有利于监狱服刑犯人的思想改造。
《罪犯会见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对涉黑、涉恶、涉毒和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必须严格加以控制。为何如此加以限制婚姻家庭关系人员的会见和探视呢?从侧面可以反映出婚姻家庭关系对监狱服刑人员的影响效力,同时也是因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自然人对服刑犯人基于亲缘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社会关系,易产生超出客观行为之外的主观思维,反而会因为情感因素的加持,从而做出转移财物、处理罪证、隐瞒包庇、蓄意报复等不利于服刑犯人遵守监规、认真服刑的不良行为。同时对于职务类犯罪,多数是涉及对于权力的滥用、财物的侵吞等更具有利益牵连关系的犯罪,因而在限制会面的家庭关系成员更为广泛,也是为了避免面对金钱和权利的双重诱惑。可见婚姻家庭关系对于监狱服刑犯人的改造有积极影响也有阻碍作用。
三、当代婚姻家庭关系对服刑犯人改造的综合影响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是社会关系的缩影和体现,同时也是人类“自我实现”②的需要。对于服刑犯人的改造不仅限于其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处罚、对受害人的赔偿、自我的悔过,重点在于让服刑犯人能够重归社会,并且能以一个理性的守法人的身份重新生活,享有权利也履行义务。
(一)婚姻关系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1.探究未婚状态监狱服刑犯人改造
监狱服刑犯人作为罪犯接受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审判和处罚,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其基本人权。基本自身需求应当予以重视,包括伴侣和性。在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这类基础的追求被满足的情形下,心理需求的到安抚,精神得以镇静。例如是监狱服刑人员在收监前,已有“事实婚姻”③的对象或已育有子女,则更加需求基本生活的平稳。实际上将帮助监狱服刑人员进行改造,并且平缓服刑人员的情绪, 促使其以更加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
有许多人认为结婚行为会削弱刑罚的执行强度,减损刑法等公权力法律的威信。但不可忽视的是结婚是《婚姻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婚姻的缔结不仅是权利也包括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并非大多数人认为的婚姻是逃避刑罚的手段。
《婚姻法意见》第 10 条: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 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从中可以反映出对于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利是加以保护和认可的,虽然有所限制,但仍是有条件的允许。
2.探究已婚状态监狱服刑人员改造
监狱服刑犯人已经缔结结婚关系,在限制人身权利的情形下,婚姻关系的现实化显得十分困难,而且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监狱服刑人员的妻子或孩子可能感受到羞愧等情绪可能会对服刑人员造成巨大的同感,或许会因此提出离婚。但对于监狱服刑人员仍是一种心理负担,因而对于被离婚的监狱服刑人员应当密切注意,从多个方面进行开导。
同样,为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在其生育权有诸多讨论。监狱服刑必然会限制监狱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则可能对其配偶的生育权有所剥夺,实际上这违背了基本的立法精神和人权保障。目前,我国少数监狱未解决相关问题,试点提出了“亲情会见”、“夫妻房”等特殊保障制度,以此维护服刑人员及其配偶的同居权利,也是稳固服刑人员的婚姻和家庭,但总体应有所规定和限制。
(二)家庭成员关系之间的影响
探究家庭关系对监狱服刑人员改造的影响,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应当作为研究的基本蓝本。监狱服刑犯人的改造不仅是刑罚的威慑和惩处,同样也是基于刑法的人道主義对监狱服刑犯人思想上加以改造和变化,而家庭关系则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每一个罪犯在家庭中都其应有的角色,家庭关系对其成长有着极大影响,罪犯服刑时,婚姻家庭之间的真切感情将成为罪犯最大的心理支撑,在减缓其心理负担和指导未来发展道路上有很大帮助,有助于监狱服刑人员的积极参加改造工作。
对于路途遥远,不便经常探监的服刑人员家属,现今可凭借监狱分发的查询账号和密码登录“服刑人员信息查询系统”④,借此系统可以相对了解服刑人员在监狱内的改造表现等基本情况,帮助监狱管理提高服刑人员提高改造质量。
但不可否认的是,家庭关系中对于服刑人员仍可能存在偏见,基于羞愧、舆论、恐惧、厌恶,以及社会压力的综合情形下,可能对服刑人员产生隔阂,甚至杜绝联系,这将给服刑人员的改造带来阻碍。因而全面建立监狱走访制度,通过监狱工作人员的走访工作,于服刑犯人家庭的说明和安抚工作,平稳其家人的心理压力和缓和家庭之间的矛盾情绪,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
注释:
①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又名症状自评量表(Self-reporting Inventory),有时也叫做Hopkin's症状清单,其作者是德若伽提斯(L.R.Derogatis)。HCSL最早版编于1954年,该量表共有90个项目,从感觉、情感、思维、意识、行为直至生活习惯、人际关系、饮食睡眠等,均有涉及。
②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其心理学理论核心是人通过“自我实现”,满足多层次阶级性的需要系统,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达到“高峰体验”。
③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是以同居关系认定。
④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务系统http://www.mmjy.gd.gov.cn:90,该系统于2014年4月启用,由广东省首先采用,用于查询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信息、刑期变动、奖惩情况等。
参考文献:
[1]童恩正.摩尔根模式与中国的原始社会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8(3).
[2]李桂梅.试论当今中国婚姻家庭嬗变的特点.求索.2009(5).
[3]贾洛川.监狱服刑人员的符号演进与文明治监.河北法学.2015(5).
[4]肖世杰.清末监狱改良思想的现代性.河北法学.2007(7)
[5]段凡.论沈家本司法人道主义思想及其历史意义.法学评论.2017(2).
[6]赵敏.应理性看待服刑人员的结婚行为.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7]杨帆.在押罪犯生育权问题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6).
》(月刊)创刊于1989年,由人民音乐出版社主办。本刊以宣传国家艺术教育方针政策、探讨国内外普通音乐理论、展示音乐教育实践成果为办刊宗旨。主要读者:中小幼及师范音乐教师,关注基础音乐教育与高校音乐教育改革的专家学者,关爱青少年成长的热心家长等。
在小学生的学习生涯中,音乐学习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学习内容。然而,小学音乐教育并未引起学校、教师和学生足够的重视,音乐教学质量普遍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学音乐教学的进一步发展。针对这一问题,音乐教师应转变教学理念,采取有效的教学策略和方法,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一、转变教学理念,调动学习兴趣
著名的音乐教育家奥尔夫曾说过,在每个孩子的心中都会存在一颗音乐的种子以及音乐的梦想。在小学音乐教学中,教师要创新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使音乐课堂教学更加丰富多彩,让学生能够在快乐中更好地学习音乐。
声音和语言是音乐教育表现作品内容的主要途径,学好音乐对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语言能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小学生活泼好动,可塑性强,在进行音乐学习的时候他们无法被刻板的教学模式所吸引或者强制自己投入其中,而是更喜欢玩耍和游戏。创新教学方法能够使学生愉快、积极主动地接受音乐知识,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教师要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堂学习内容来吸引学生,激发他们对音乐学习的兴趣,促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音乐活动中。
例如,在教授《月光奏鸣曲》时,我先是通过VCR展示乐曲的创作背景:贝多芬听到从一幢破旧的房子里传出自己创作的钢琴曲,他好奇地走到窗前,看到一位双目失明的姑娘在一架旧钢琴前弹奏,旁边还有一位鞋匠在做鞋。贝多芬走进屋内,鞋匠告诉他,他妹妹非常喜欢贝多芬的音乐。贝多芬听后十分感动,于是走到钢琴前,在月光映照的幽静环境中创作了这首著名的《月光奏鸣曲》。了解音乐创作的背景后,我让学生去设想一下:如果贝多芬走到闹市中,他是否会创作出这样优美的乐曲?如果贝多芬不进屋帮那对兄妹弹琴,还会有这首举世闻名的乐曲吗?通过我的点拨和引导,学生逐渐领会到了当时贝多芬创作《月光奏鸣曲》的背景以及贝多芬善良的品性,进而加深了对作品内涵的理解。
在歌唱教学中,教师要注重激发学生的兴趣,让他们能够积极主动地唱歌。相对于律动和音乐欣赏教学来说,歌唱教学更适合采用游戏的教学形式。教师首先要意识到为学生打造良好的歌唱学习氛围的重要性,然后在对歌曲所表达的意境和情感进行透彻领悟的基础之上,根据歌曲的基调安排适当的游戏,也可以选择歌词带有游戏性质的歌曲进行教学,根据歌词内容设计游戏,让学生在游戏中体会歌曲表现的情感和思想,在游戏中释放个性,吸收知识,提高能力。
小学生的学习兴趣难以持久,刚开始学习时非常感兴趣,但时间一长,学生的注意力就容易转移。因此,可以采用比赛的方式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获胜的小组可以要求其他小组进行音乐表演。这种新颖的学习方式很受学生的喜爱。
二、以学生为主体,营造学习氛围
小学音乐教学的主要任务,不是培养专门的音乐人才,而是面向所有学生,尽量让每个学生的音乐潜能都能得到开发,从音乐学习中受到艺术熏陶。所以,音乐教学活动应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真正成为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教师应扮演课堂的组织者、主导者的角色,建立平等、民主、合作的师生关系,营造融洽的学习氛围。
在传统教学过程中,教师受教学大纲的牵制,缺乏创新思想,致使音乐课堂教学缺乏新意,死气沉沉。学生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师生之间缺乏有效互动,因而课堂变成只属于教师的独角戏,学生慢慢失去对音乐学习的兴趣。在新课程理念的指引下,教师要摆脱传统教育理念的束缚,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建立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小学音乐学科与其他学科不同,更注重在教师的引导下开展音乐实践活动。在活动过程中,由于学生的生活背景、理解能力等不同,致使学生对音乐内涵产生不同的理解。教师要正视学生在音乐认识和理解方面的差异,充分利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表现自我,积极参与到课堂学习活动中。例如,在教授每一首歌曲的时候,我都引导学生尝试自己根据旋律打节拍,通过自己动手动脑感受音乐的趣味性,还及时表扬节拍拍打正确的学生,培养学生学习的自信心和成就感,让所有学生都喜欢上音乐课。
在小学音乐教学中,教师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很多学生,尤其是男生不愿意通过肢体语言来表现音乐。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就要注意韵律的选择,应选择简单并且容易掌握的音乐来培养学生的身体协调性,增强学生的节奏感。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师编排的肢体动作不但要能展现歌词的含义,而且还要富含趣味性,这样能够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使整个音乐课堂的学习氛围更浓。考虑到一些小学高年级学生不喜欢展示自己,我经常采取小组合作学习的方式。先在组内进行互相教授学习,然后再展示成果,如果是组长展示只加一分,如果是组员展示就可以加两分。通过这样的方式调动不喜欢活动的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全班学生的学习热情,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在音乐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给予学生足够的尊重和热爱,增加学生对教师的好感,使学生亲近老师,从而更喜欢学习音乐知识。教师应用亲切的眼神和充满关爱的动作来拉近师生之间的情感距离,尤其是对后进生,要给予他们足够的鼓励,使他们对音乐学习充满信心,从而确保整个音乐教学的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在音乐课堂上,我总是面带微笑,用温情的眼神、赞美的语言、轻轻地抚摸等神态和动作让学生感受到我的和蔼可亲,时间长了学生都喜欢与我交流,每一次走进课堂他们欢呼雀跃的样子总是让我感动。
三、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成效
由于学生的成长环境和学习能力存在差异,因此,单一的教学方法不可能适合所有学生。教师要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并将其灵活应用于课堂教学中,使学生能够享受到音乐课程所带来的欢乐。要充分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及课堂教学内容,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积极调动学生学习音乐的积极性。这样既有助于增强音乐教学效果,又能给学生营造浓郁的音乐学习氛围,带领学生在音乐的世界里翱翔,逐步提升学生的音乐能力。
音乐教育家达尔克洛兹说:“欣赏是艺术中最令人神往和欣慰的,我们可以从中体验人类创造音乐的共同情感。音乐欣赏教学可以引起儿童对音乐的爱好,并使这种爱好具有更深、更有智慧的一种力量。”开展音乐欣赏教学既可以培养学生良好的听觉能力和音乐记忆力,又能够丰富学生对音乐的联想力和想象力,还能增强学生对情感的体验能力和音乐直觉能力,开阔学生的音乐视野,丰富学生的情感世界。由于小学生的音乐底子薄弱,缺乏音乐底蕴,因此很难对音乐进行有效欣赏。为了进一步提高小学生的音乐鑒赏能力,教师要教会学生如何欣赏音乐,可以选择一些形象鲜明的音乐让学生们进行欣赏,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精心安排好语境,在把握好语感的基础上将学生的兴趣引到音乐中来,使学生产生高昂和振奋的心理状态。在欣赏乐曲后,可以充分利用他们好动的特点,让他们用自己喜欢的动作来表达对乐曲的理解,使他们在参与中得到愉悦和美感。
综上所述,为了充分调动小学生学习音乐的积极性,提高音乐教学质量,教师应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改进和创新,营造和谐融洽的学习氛围,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开展生动有趣的音乐教学活动,全面提升学生的音乐素质。
参考文献:
[1]明月辉.浅谈小学音乐教学中的创新教育[J].学周刊,2014,(05).
[2]张宁.小学音乐教学中的创新教育[J].读书文摘,2014,(06).
[3]王瑶.浅谈小学音乐教学中的创新教育[J].新课程学习(上),2014,(09).
[4]李微.小学音乐教学中的创新教育研究[J].新课程(小学),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