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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公民诉求中的新特征及其困境

时间:2019-02-22分类:法学理论

  文章通过对我国现行城市社区深入实地的调研与分析,发现新时期社区公民诉求中呈现出的一些新特征,例如:城市社区公民诉求的多元化、城市社区公民维权意识的苏醒和高涨、城市社区公民诉求主张手段的多样化和城市社区诉求主张过程中法律意识的增强等。同时,在新形势下,对我国社区治理中存在的困境及其解决对策进行简要分析和阐述,旨在提高我国城市社区的治理水平。

职工法律天地

  《职工法律天地》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引言

  大社会、小社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经历了从單位制社区的改革,逐渐走向现如今的依托于商品房小区的社区治理格局,在以社区街道为一元主体的基础上,形成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多元治理的局面。通过深入实地探寻,得出现今城市社区治理下公民诉求的新特征,进而发现我国城市社区公民诉求存在的一些困境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一、城市社区公民诉求主张的新特征

  (一)城市社区公民诉求的多元化

  正如社区在城市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愈加重要一样,社区公民在满足基本生活之外,对社区生活、管理有了更多的期待和追求。在生活上,他们渴望加入到社区丰富多彩的文化建设中。在管理上,他们有能力和激情投入到对自我家园的管理。社区的居民除少数“原著民”外,大部分是新时代下的白领、工人和私人老板。社区内每个个体都有关乎自身的利益主张和诉求,也有涉及整个社区的整体利益问题。例如,某社区物业进行招商引资,便于解决整个小区的日常需求,将一组区域的地下车库全部租赁进行菜市场的改造。但是遭到了该组团区域的集体抵制,认为菜市场的开业将影响小区业主的居住品质,形成环境污染和外来人口增多等不安定因素。故采取堵门、干扰车库现场改造等过激的暴力手段。最后这个缺乏前期调研和论证的“招商项目”在一片反对声中流产。但是事后却有很大一部分业主认为这种“招商项目”有利于社区多种经营的建设。还有,每年临近高考,社区会组织小区的自治性质的舞蹈队进行商议,建议高考期间,停止跳舞,避免扰民,然而却有一部分舞蹈队拒绝遵守,原因是舞蹈队在街道进行了备案登记,需要抓紧练习参加区委的比赛等等。社区公民的诉求已经朝向于多元化。在生活中的细小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社区、居委会和物业作为社区管理的实际主体,在进行日常常规事务的管理过程中,需要面对日益复杂的利益需求,尤其考验其工作能力和管理方式。

  (二)城市社区公民维权意识的苏醒和高涨

  中国自古受儒家文化思潮的影响,儒家文化在地方治理中强调德、礼、政、刑的综合使用,希望通过教育与引导去度化民众,从而达到一种“无诉”的理想画面。然而,儒家思潮在地方治理中的长期渗透却也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民众对自己正当法律权利的追求与维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水平和公民素养的提升,城市社区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逐渐苏醒,在主张个人权利和正当权利被侵害时会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去影响决策的实施者,试图使其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决策。另一方面,维权意识的苏醒和高涨,社区公民不再局限于对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保护。很多时候,这种权利意识衍生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强烈主张。呈现出用法律和条文的裁量解释权,维护自身的特殊利益或者侵犯第三者的权益的情形。城市社区因居住公民文化教育水平整体较高,在这方面表现尤为明显。例如:受噪音污染的居民主动请愿政府维权;部分社区需要安装高科技防盗设备侵犯到其他社区的活动空间;业主与物业和居委会进行“合作”,在换届选举中打击其他候选人等等情况。

  (三)城市社区诉求主张手段的多样化

  城市社区居民在生活中维权和主张诉求手段多样化。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和细小化决定了社区居民在主张权利时所采取手段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并与利益诉求者的个人条件和社会资本有密切关系。例如,教师权利的主张除了通过个人向有关方进行施压反馈外,还可以通过教育领域的“熟人圈”和政府部门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来主张。老人的诉求表达可能更多的通过社区文化组织和团体进行横向的传播,借助舆论和社团组织内部的资源解决。在分析社区居民诉求主张的渠道和手段上,我们发现:除了通过自己内在的朋友圈解决问题,主张权利外,居民更趋向于借助物业、居委会和社区等官方正式组织的力量进行。同时,在主张未果的情况下,居民会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更高级的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进行主张施压,如某社区居民集体向区长信箱进行写信投诉。再有,如果官方解决渠道过于缓慢或者主张未果,居民通过聚合利益共同者,通过集体的请愿给予官方压力。最后,在公民权利主张的进程中,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除了通过日常的微信和QQ平台进行利益的表达和融合外,居民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法律和知识,通过手机智能系统进行取证和定位等等。

  (四)城市社区诉求主张过程中法律意识的增强

  在中国古代,依托于乡绅和地主的个人威权管理,在解决争端和主张利益诉求倾向于争端双方社会力量的对比。占据统治阶级和资源的一方往往成为争端解决的胜利方。时至今日,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理念的深入以及特有的宏观政治环境。城市社区治理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面镜子,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演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与地方治理前期居民诉求表达的随意性、非专业性和个人自主性不同。现期,在诉求表达上,居民在主张权利和利益过程中充分寻找法律的依据,借助条文化的规章和法律让其诉求主张更具合法性和说服力。在诉求主张的程序上,居民更倾向于通过逐级向相关部门进行主张,或者寻找官方的特殊渠道。在诉求主张的方式上,通过要求官方组织进行协调和商议,通过辩论的形式进行争端的解决和诉求主张。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社区诉求主张过程中法律身影的介入的程度和范围越来越广泛。

  二、城市社区公民诉求存在的困境及其解决途径

  (一)城市社区多元主体缺乏联动机制

  城市社区大多实行的是一元为主体,多元协调治理的局面。而在实际的社区运作中,社区和居委会作为社区一线的执行管理机构,在多元治理的背景下,因其固有的“官方背景”却往往充当着主体的领导和指导工作。更多实质性和基层性的工作交予了志愿组织、物业公司和其他社会组织。物业公司在承担日常性事务的同时,为避免与社区产生冲突,以便在业主委员会成立问题上获得社区工作人员的支持,它更多的承担着具体社区管理的基础工作。而社区和居委会在将一些琐碎工作进行“下放”后,多元主体在各自领域均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社区办公室对街道负责,物业公司主要对利润负责,居委会则对内部的书记负责,各社区团体则对所参与的社区活动负责。因此,在各司其职的管理状态下,多元主体管理下出现缺乏有效的联动的情况。各个主体出于各自的考虑均从自我的角度对事情进行了一定的处理。但是处理信息和资源却是各自封闭,进而造成问题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打破多元之体各自为战、孤身奋战的局面需要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确定各自职责的内在逻辑联系,厘清互相间的职责,在功能上实现互补。同时,需要以社区管理办公室或街道作为统一指挥和领导的主体,协调和联系各个主体进行共同治理。

  (二)社区治理争端解决专业性的不足

  在多元治理的社区管理体制中,多元主体均存在各自的利益。当公民诉求涉及到多元主体的多方利益时,居委会往往很难对诉求和争端进行科学的解决,进而需要更高层次、更独立超然的个体来充当协调的角色。社区办公室往往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但是,在争端解决,诉求满足的过程中,随着新兴事物和问题的突涌,涉及越来越棘手的问题,对社区的调解和协调工作提出了挑战。需要更专业的调解人员和专业技能。在上述案例中,由于社区工作人员对事情的重要程度缺乏必要的认识,才促使居民向高级政府组织提出诉求,进而将事情复杂化。在处理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引导和必要的调解技巧促使双方最终达向一种双赢的局面。因此,随着居民利益诉求和争端的层出不穷,社区和居委会以及物业应该各自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好指导、引导和协调的职能。同时,应该建立多元主体的监督约束机制,在冲突涉及到某一方治理主体时,其它主体应该有监督和约束的能力和职责,确保事情朝著良性的方向发展。

  (三)城市社区公民诉求中“社会资本”的介入

  社会资本是指个体行动者的关系指向特征及其自身社会地位状况对其所能获取的社会资本的影响,或者是关注个体行动者所在的社会网络整体的结构性特征及网络间的互动、制约对个体社会资源获取的能力。城市社区公民诉求的主张过程中,利益诉求者会充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社会资本”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在社区这个微小的社会中,利益诉求者会运用自己所处的特殊地位,如社区团体负责人来对事件决策者进行施压,进而影响决策者作出公正和客观的决策。因为,如若不履行这个社团负责人的意愿,在后期的社区的治理和执行环节,这位社团负责人会运用自己的资源发动社团集体对治理政策进行反抗,阻碍事情的推进。在真实的社区生活中,这是一种常态。公民运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和资源各种施压社区治理主体的管理。这样的结果,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往往会对另一部分居民的权益造成伤害。中国社区在法制化程度加强的今天,在自治的环境背景下,还是沿袭了从古至今的传统理念和交际方式。在人情的基础上,道德和原则往往会为其让位。这种文化背景在协调和处理公民诉求和矛盾时更具有倾向性,侵犯了固有的公平和正义。这需要我们多元主体之间主动杜绝这种社会资本对工作的干扰,建立多种内部外部的监督渠道,进而营造公平、公正的治理氛围。

  (四)城市社区公民诉求的非程序化过程

  在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各个主体分工明确,往往能使社区治理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然而,在实际的社区管理中,社区居民对社区管理的多个主体存在理念上的混淆,更存在功能上的模糊。在日常生活中,他们受到各个主体的管理和制约。在主张公民诉求的环节,却往往将所有问题反映给物业公司。这主要是因为物业公司作为受聘于全体业主的民营企业,在日常生活中与其打交道最多、最熟悉。同时,也是因为物业公司的企业背景,更让人有主张权利和申诉的可能。而社区和居委会则因政府认可或者授权而“略有威严”,这也就造成一个局面,即物业公司缺乏一定的管理权限和能力却需要应对纷繁复杂的各种诉求。而社区和居委会则经常“出门找活干”。这就需要加强多元主体治理的宣传,建立一套诉求主张的程序和机制,对各种问题找谁?需要经过和准备什么?以及什么时候能得到初期处理等等进行梳理和约束。让居民诉求在初期能够得到解决,而不是迫使居民采用结成“利益共同小团体”等形式去给管理主体施压而造成治理工作的无序。

  参考文献:

  [1]胡仁智.中国古代地方治理的儒家化及其历史启示[J].河南社会科学,2007(07).

  [2]刘敏.社会资本视域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J].特区实践与理论,2017(01).

  [3]李景平.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瓶颈和路径创新[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05).

  [4]黄荣贵.集体性社会资本对社区参与的影响[J].社会,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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