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07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规定了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1 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正式提出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本文概述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定义与内容,重点阐述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电子化与电子追溯体系的相互推动,倡导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设计,引导经营主体参与到食品全过程追溯。
《中外食品》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食品行业综合类期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11-4823/TS,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1-8895。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管主办。
1引言
国家通过法律等手段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通过层层责任的细化,以期最终达到食品全过程追溯制度的建立。
2007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发布,第5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批发记录制度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和食品经营企业以及食品批发企业的义务做了区分。各省市自治区的食品安全条例中,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了补充规定,例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其中第二十五条对所有的销售者做了相应的规定,以涵盖所有的食品经营者,使其只在食品进货记录中的信息存在差异。
本文主要论述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与食品安全追溯间的统一性,只有通过电子追溯体系的建立和电子台账的建立,才能使食品追溯体系覆盖食品的全过程。
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追溯的定义与内容
2.1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定义与内容
《食安法》中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定义可归纳为进货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时限保留相关的凭证和记录相关信息。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际包含了三个部分,首先是进货时查验,其次是将前述凭证进行留存,最后是记录食品相关的信息。在《特别规定》的第5条规定了销售者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记录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在《食安法》的第53条共4款,分别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批发企业的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的内容还包括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供货者地址。对于食品批发企业需要记录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2食品追溯的定义与内容
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中“可追溯性”定义为“通过记录的标识追溯某个实体的历史、用途或者位置的能力”。2002年,欧盟食品标准委员会条例178/2002第18条,可追溯性是指通过生产、加工和经销等各阶段跟踪和追踪食品、饲料、食品动物或将纳入或预期将纳入食品或饲料的物质的能力。可见食品追溯是食品生产、流通相关信息的记录全部汇总,类似企业的信用档案。
食品生产企业的记录构建起一个食品实体,而食品流通过程中的记录更像是一张张车牌,记录食品实体的行程。因此,食品追溯中食品生产企业的要求高、标准严。2016年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32类食品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范围内,这32类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需要记录保留的用于追溯的信息从宏观角度来说大同小异,涵盖原辅料入场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投料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以及设备设施记录等;不同的是是各类食品的特征指标涉及的记录。
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追溯体系的关系
3.1食品追溯体系的意义
追溯体系的建立,采取源头管理能够事半功倍,即从食品生产企业开始建立追溯系统。食品生产者记录与追溯体系有关的信息,其责任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对食品防伪的需求,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监管中对食品追溯是有时间规定的,依据我国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法定的追溯期限为2年。现在我国的食品从生产到流通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在食品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时候,食品追溯系统的效率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例如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案件办理的期限为60个工作日,第一次延期30个工作日,第二次延期90个工作日。如果食品追溯的真实性需要得到全环节参与者的确认,全环节参与者案件的办理往往会超过法定的期限,不利于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
3.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意义
食品经营者从追溯体系中能够得到的收益之一为《食安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常被称之为“免责条款”。因此作为理性人的选择,经营者愿意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监管中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为《食安法》第136条的适用条件,是对食品经营者的保护措施,很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仅凭食品经营者的眼看手摸是无法进行判别的,但是做到食品的可追溯性是食品经营者能力范围之内的义务。
3.3两者间的关系
追溯体系细化到每一个食品经营者,就体现在他的食品经营台账上,包括食品进货台账和食品销售台账。只有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全部都建立了完备的食品进货台账和食品销售台账,食品全过程追溯才能够完成。其中某个链条的断裂,都将导致全过程追溯的失败。
食品全过程追溯体系是建立在食品全环节的台账记录齐全且契合的情况下,高于《特别规定》和《食安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
4电子台账与电子追溯体系构建的意义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建立难点在于记录的繁琐和信息记录的真实准确。《食安法》对食品进货记录的要求中可以看到包含以下信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批发记录中要有以下信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明显可以看出食品进货记录和食品批发记录必须得对上才算是追溯的构建。两者间的信息要是存在不对应的话,追溯就可能断裂。这对食品经营者台账的记录有较高的要求。当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种类批次较多之时,记录食品进货台账就成为一个繁重的负担。而且记录的成效并不由自己控制,而取决于整个追溯中每一个参与者的记录。追溯的建立更多是基于相互的信任。由此削弱了食品经营者记录食品经营台账的意愿。
其次是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方面,前国内的企业大多采取纸质版书面记录的方式记录各类产品的信息,用以实施追溯。在没有完备的电子追溯体系的环境中,纸质材料的可更改性和不易保存性,同样使食品经营者对追溯体系的建立持保留态度。电子追溯系统和纸质的追溯系統相比,数据的保存和变更都是有系统的时间记录,因此电子追溯系统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记录食品的真实信息和流向。
5结论
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和食品进货、销售台账实际是相辅相成的,如果能够采取相应的技术,使食品流通的过程中自动将信息记录入每个环节的参与者的食品进货、销售台账中,或者以一种极其便利准确的方式将信息记录下来,将能够极大地提高食品经营者参与食品追溯体系的积极性。
消费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食品监管者通过采用不同的查询端口,能够部分或者全部的查看整个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过程,当食品问题发生的时候,消费者能够找到责任者,食品经营者能够通过136条免除责任,食品生产者能够及时的查找问题原因,食品监管者能够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食品追溯系统的效果就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至于采取何种方式达到上述效果,则无需局限于现有的追溯机制和监管体制,无论是企业自建追溯系统,还是由政府机构建立追溯系统,或是由第三方构建追溯系统,只要能够达到准确便捷高效就能够达到食品追踪的要求就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