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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程师论文林农对公益林投入意愿研究

时间:2019-01-21分类:林业

  近年来,学者们对集体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开展了很多研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在生态公益林的合理利用问题上,刘梅娟、周玉新等对福建省建阳市276个农户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林农在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利用之间存在矛盾,提出了要合理利用木质资源、非木质资源和森林景观的有效途径。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季刊)创刊于2001年,是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南京林业大学主办的人丈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期刊,为江苏省一级期刊。

  1研究现状

  在公益林补偿标准的问题上,张志云、郭正福以劳动价值论和地租理论为基础,考虑效用价值论、均衡价值论等理论,并结合林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生态公益林的最低补偿标准为315~450元/hm2,基本补偿标准 615~750 元/hm2,全额补偿标准为1215~1350 元/hm2,最高补偿标准为生态产品与服务价值补偿。指出公益林补偿标准在实践中存在补偿费与管护费概念模糊不清、补偿标准未根据收入水平动态变化、对不同权属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研究不足、现行补偿标准存在一定局限性等问题。

  在农户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意愿选择问题上,通过计量经济分析,估计了公益林建设对林农收入和家庭能源消费等主要生计方式的影响,并分析了影响林农参与公益林建设工程意愿的主要因素。指出林农经济收入和家庭能源消费等生计方式对林业资源的依赖程度,是决定山区林农参与公益林建设工程意愿的主要因素。

  以江西省宜春市173户生态林经营农户问卷调查,指出生态林建设中农户经营意愿与户主年龄、受教育水平、政治背景、林地经营模式、政策等因素呈显着相关关系。姜波等以广西、湖南、河南3省6县18个村的实地调研数据为基础,运用多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分析了农户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意愿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农户普遍支持生态公益林建设,但认为目前的生态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机制不完善。

  本文将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影响,在已有学者对公益林建设意愿研究的基础上,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天保工程区农户对公益林的投入意愿问题,试图找出影响农户投入意愿的因素,以及提出相关建议。

  2研究方法与数据

  2.1研究方法

  首先通过文献分析与开放式实际调查的方法,大致估计影响农户对公益林投入意愿的因素,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进行模型构建与估计。

  2.2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数据来源于课题组在2010年8月2~17日期间对重庆市武隆县、四川省会理县和云南省玉龙县进行的实地调研。调研过程中每个县选取了2个乡(镇),在每个样本乡(镇)随机选取了2个村,共取得农户有效数据154户,其中武隆县51户,会理县52户,玉龙县51户。样本区的154户农户中,有公益林农户104户,无公益林农户50户。

  本文研究的是有公益林的农户对公益林的投入意愿问题,因此选取了样本区的104 户有公益林的农户作为分析对象。有公益林的104 位被调查者中男性占 92.86%,女性占 7.14%,平均年龄46.32岁,初中文化程度占37.0%,小学文化程度占 40.3%,高中及以上文化占 10.0%,文盲占11.7%。家庭平均劳动力 2.71 人,家庭平均总收入34152.02 元,家庭平均林地面积 4.30hm2、平均林地3.23 宗(块)(表 1)。

  3模型建立与估计

  3.1模型建立

  有公益林的104份农户调查问卷中,在回答问题“您在承包经营的林地上是否愿意投入”时,有30户回答“愿意”,占有公益林样本农户的28.85%,74户回答“不愿意”,占有公益林样本农户的71.15%。经开放式问卷调查,初步发现不愿意在承包经营的林地上进行投入的原因多为:林业没收入或收入较低,投入资金不值得;家庭缺乏资金,难以扩大投入;公益林在经营活动中受到政策限制;公益林不用投资,任其自然生长就行。

  进一步参照以前学者的研究成果,将农户对集体公益林的投入意愿的影响因素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农户自身因素:户主年龄、户主文化程度、家庭劳动力人数。农户生计因素:家庭总收入、林业收入。农户生活环境因素:家庭林地面积、林业投工量、农户森林管护类型。为了分析南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投入意愿的影响,加入“林改对家庭收入影响”这一因素。根据研究目的,将农户对集体公益林的投入意愿作为被解释变量,将影响农户投入意愿的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具体变量特征描述见表1。建立如下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

  3.2模型估计

  运用SPSS13.0统计软件对104户农户的截面数据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估计。从估计结果来看,伪决定系数(Nagelkerke R Square)为0.617,说明模型对数据的的拟优合度较好,因此认为该模型拟合程度良好。表2给出了估计系数,Wald统计量,发生比例的估计结果。其中发生比例可以测量解释变量一个单位的变化给原来的发生比所带来的变化。从表 2 估计结果看,家庭总收入、家庭林业收入、户主文化程度对农户投入意愿的选择影响显着,其它因素对农户投入意愿的选择影响不显着。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家庭林业收入在0.01水平下,对农户是否愿意对公益林进行投入有显着影响,估计系数为1.4130,Exp(B)=4.1082。说明家庭林业收入越高,农户对公益林愿意投入的概率越大,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家庭林业收入每增加1%,农户对公益林愿意投入的发生比是原来的4.11倍。这与实际调查相一致,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农户选择对公益林投入的意愿来自于投入产出的比较,正如调查中林农所言“林业没收入或收入较低时,投入资金不值得”。当家庭林业收入较多时,林业的投入产出比相对较大,农户林业收入的增加会促进林农提高对林地的投入,以此形成良性循环。#p#分页标题#e#

  第二,家庭总收入在0.1水平下,对农户是否愿意对公益林进行投入有显着影响,估计系数为0.9512,Exp(B)=2.5889。说明家庭总收入越高,农户对公益林愿意投入的概率越大,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家庭总收入每增加1%,农户对公益林愿意投入的发生比是原来的2.59倍。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家庭总收入是农户林业投入的根本。农户家庭总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之前,当还不能满足林农的衣、食、住、行基本需要时,对公益林的投入只能是纸上谈兵。据调查数据,样本农户的平均家庭总收入结构中林业收入占 7.26%,农业收入占37.27%,养殖业收入占 21.31%,其它收入占 33.70%(其中打工收入24.42%)。由此看出,农户家庭总收入结构中农业收入最高,打工收入次之,而林业收入最低,说明样本农户家庭总收入依然依赖于农业收入与打工收入,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样本农户中有71.15%的农户不愿意对林业进行投入。

  第三,户主文化程度在0.05水平下,对农户是否愿意对公益林进行投入有显着影响,估计系数为0.7024,Exp(B)=2.0186。说明户主文化程度越高,农户对公益林愿意投入的概率越大。林农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高低一方面与宣传相关,另一方面也与林农所受教育程度相关。林农文化程度越高,其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会更强,会更愿意经营生态林(张小迎、冷小黑,2010)。另一方面,林农的文化程度越高,接受外界知识的能力就越强,例如可以通过自己阅读相关书籍等获得相应的知识,进行林下资源经营等。因此,模型中文化程度越高时,林农对公益林愿意投入的概率会越大。

  第四,调查的样本农户中公益林的补助收入均为零,因此模型分析中没有涉及到这一因素。但并不说明生态补偿对林农的投入意愿是没有影响。张小迎(2010)指出,目前的生态补偿金额远低于农户的预期,仅有的补偿资金远不能满足生态林的经营管护。因此,现有的生态补偿不能在公益林的经营管护中体现出应有的作用。

  第五,经过建立模型分析发现,“林改对家庭收入影响”这一因素对农户投入意愿影响不显着,侧面反映了南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对农户投入意愿没有显着影响。具体原因解释如下:样本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均完成于近几年(武隆县2006~2007年,玉龙县2007~2008年,会理县2009~2010年),配套改革措施尚未跟进,因此调查问卷“林改对家庭收入的影响”中,85.71%表示收入没有变化,8.44%表示收入增加,5.84%表示收入减少。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收入”对农户是否愿意对公益林进行投入有显着影响,而“林改对家庭收入的影响”对农户是否愿意对公益林进行投入却没有显着影响。分析结果进一步说明,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后,国家对现有的林业政策没有做出应有的调整或创新,林农经营行为仍然受林改前政策的束缚,短期内即使确权农户的投入意愿也不会受到影响。

  4讨论及建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要解决集体林中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使林农的林权得到体现。然而,对具有公益林的农户而言,将由林农个体承担公益林的经营管理责任,而公益林的外部性特点,却限制了林农对公益林的充分利用,公益林保护与利用矛盾突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影响农户对公益林投入意愿的因素主要以农户的林业收入、家庭收入等为主,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政策在短期内对农户投入意愿没有显着影响,长期下去对农户投入意愿是否有影响还有待证实。据调查数据,样本农户家庭收入结构中林业收入所占比重较小,样本农户的平均家庭总收入结构中林业收入仅为7.26%,因此,提高农户的林业收入对提高林农对公益林的投入意愿具有一定作用。鉴于此,提出以提高农户林业收入等措施,促进公益林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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