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业的论文、出书、专利服务平台

品质、专业的

论文指导服务

林业合作社存在问题改进建议探讨

时间:2019-01-07分类:林业

  本文作者分析了当前林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的措施,供大家参考。宁夏的林业合作社已有一定规模、占到一定份额,但从规范程度和影响来说,还属于初期的起步阶段,其发展远不如政府所预期,其效果远不如林农所期待。

林业科技情报

  《林业科技情报》是林业科技情报刊物。面向林业基本建设,报道科技消息、国内外科技动态、经济信息,为实现林业基本建设现代化服务。

  1 当前林业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笔者研究了多个林业专业合作社,发现目前林业专业合作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制度环境欠优化。

  1.1.1 监管制度不到位。有的登记注册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只是取得了市场主体资格,并没有进入市场经营的能力,有些林业专业合作社甚至只是为了套取某些扶持资金而申办。

  1.1.2 监管部门不明确或多头管理。\"建前无人指导、建后无人知晓\"或者\"九龙治水\"的情况较为普遍。

  1.1.3 配套政策没有跟进。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政策,但难以落实,各地贯彻执行并不平衡。譬如,在税收方面,有些地方将林业专业合作社视同为一般企业,向它征营业税;在财政扶持方面,2003年到 2009 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达到 13.75 亿元,宁夏1000 多个林业专业合作社却无缘享受。

  1.1.4 行政介入失范。一些林业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关系暧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原则没有坚持。

  1.2 运作机制欠规范。

  1.2.1 现有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只占到 79.95%。

  1.2.2 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低,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

  1.2.3 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多数合作社与林农是松散的供应或契约关系,仅仅起到解决本地农林产品卖难和生产资料买难以及服务难的问题。

  1.2.4 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一旦价格、销路出现问题,合作社自身无力抵御,其风

  险只能转嫁到农户。

  1.2.5 运作机制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难以贯彻,社员大会流于形式,监事会成为摆设。

  1.3 运作资金短缺。由于林业专业合作社大多自身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承担债权债务的能力弱,实际上很难获得信贷支持。调查中,有 79.5% 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将\"资金短缺\"视为最大的发展瓶颈。

  1.4 林农合作意识薄弱。几千年来,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形成的\"小农意识\"、\"单干思想\"根深蒂固地影响着宁夏山区林农。湖南毗邻广东等沿海省份,是劳务输出大省。林农更愿意把自己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投向外出打工、承包企业、兼营多个经营项目等活动上。在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组建上,林农依然是\"搭便车\"者众、等待观望者多。

  1.5 合作组织能人缺乏。目前,林业专业合作社管理者囿于自身的知识水平,普遍缺乏管理技能和市场运作能力,难以在市场竞争中博得一席之地。另外,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低,难以吸纳人才,大多靠\"村支两委\"干部兼职,依靠一种奉献精神在坚持。

  1.6 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很多林业专业合作社创办时间短,规模小,成员少,区域跨度小,其示范性及辐射性还局限在原有的行政区域内,跨村或跨乡镇的区域性合作联盟尚未出现,难以形成组团出击、集中打响品牌的合力。

  2 改进林业合作社的建议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一些建议,希望为政府宏观引导、林业合作社微观决策提供参考。

  2.1 积极宣传引导,形成合作发展的内在动力

  2.1.1 采取多种形式,对林农以及合作社管理者进行宣传和培训,旨在提高他们经营管理以及捕捉市场机遇的能力,从而解放思想,成为带领林农致富、建设新农村的骨干力量。

  2.1.2 帮助分析形势,使林农认识到合作经营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原则的基础上,以亲情、友情、资金等为纽带,通过林农本身的组织化、合作化建立利益共同体。培育具有比较优势的合作社,分享更多的市场剩余。国内外成功经验表明,林业专业合

  作社不但能帮助克服经营分散、规模效益差等问题,还能提高林农应对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

  2.1.3 培育典型示范。出台示范章程,开展评定表彰活动,培养一批优势明显、运行流畅、操作规范、带动作用大的试点示范单位,实行\"四免七优先\"奖励,即证照年检免收费、经营收入免税收、贷款利率免上浮、林业市场免准入,在林木种苗补贴、造林抚育补贴、贷款贴息补贴、政策性森林保险补贴、农林机具补贴、采伐指标、科技推广项目等方面优先立项安排。

  2.2 落实政策文件,创造合作发展的宽松环境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 2010 年中央一号文件等法律政策,从根本上加大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2.2.1 明确部门职能。设定专门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下到基层为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贴身服务的工作团队,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2.2.2 借鉴德国、日本的做法,最大限度地利用\"绿箱政策\",由政府部门给予开办资金、管理设备以及基础设施项目上的无偿支持,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专项规划。

  2.2.3 给予\"国民待遇\"。在工程建设、科技推广等林业项目方面,给予\"项目实施法人单位\"的同等待遇。

  2.2.4 给予产业扶持。林业部门帮助其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以满足其对采伐指标的需要,支持其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质量标准与认证等活动,促成贷款绿色通道以及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相互保险的全方位保险体系;财税部门整合涉农项目倾斜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科技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农林产品加工开发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减免增值税,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或实行部分返还。#p#分页标题#e#

  2.2.5 运用网络资源,搭建林业专业合作社自我展示、自我宣传、自我服务的平台,促进合作社与政府、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林农之间的交流。

  2.2.6 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为使林业专业合作社成为\"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的市场主体提供合力。

  2.3 规范内部运作,提供持久稳定的机制保障

  运行机制是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核心和灵魂。建立健全内部运作机制时,要特别注意:

  2.3.1 林业专业合作社是由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林农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组织,是以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提供该类林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林农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 80%。

  2.3.2 林业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从事林业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畴。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林农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林业专业合作社。

  2.3.3 林业专业合作社是自愿、民主、互助的组织。各位社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2.3.4 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使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开始就按照\"有一个章程、有一个良好运行机制、有一套管理制度、有一个利益分配机制\"的\"四个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

  2.3.5 坚持\"三化\"发展方向,即经营实体化、服务系列化、形式多样化。经营实体化就是要依托成员的分户生产实行统一经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服务系列化就是要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一条龙服务;形式多样化,就是依托资源禀赋建立的林业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是生产合作型、销售服务型,也可以是中介服务型、科技服务型;既可以是以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为主的非实体型,也可以是集服务、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实体型组织。

  2.3.6 积极发展林业股份合作组织。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股份合作因其产权主体人格化更能激发产权人、经营者的工作潜能,因其开放性更能吸纳能人、资金等生产要素。

  3 结束语

  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调整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保证。

  参考文献:

  [1] 王立杰,王金.林业持续发展浅析[J].林业科技情报,2009(3).

  [2] 张明浩.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J].林区教学,2009(5).

获取免费资料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