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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苗圃苗木的保护方法探究

时间:2018-11-07分类:农业工程

  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多样, 分布广、范围大, 极易随种苗的调运而传播扩散, 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加强林业苗木检疫, 保证造林用苗不带危险性、检疫性有害生物, 防范有害生物传播危害, 确保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质量。

浙江林业科技

  《浙江林业科技》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1 建立林业苗圃的检疫要求

  (1) 新建林业苗圃, 要在符合检疫要求的区域设立:未发生过疫情, 尽量避开蔬菜地、果园等病虫害多发地。 (2) 林业苗圃苗木培育所用的种子和果实、扦插条、穗条等苗木原材料, 不得带有各种危险性病虫害。 (3) 应确保苗圃不会被周边的植物感染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害。 (4) 已经建好的林业苗圃, 经检查, 发现存在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要及时采取消杀措施, 确保苗圃安全。

  2 苗木产地检疫调查

  2.1 苗圃苗木的检疫调查

  2.1.1 苗木检疫调查。

  应根据不同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生物学特性, 在病害发病盛期或末期, 虫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虫态发生高峰期进行, 每年不少于2次。

  2.1.2 检疫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应先查询苗圃台账, 了解种子苗木的来源和培育管理情况, 了解危险性病虫发生情况, 特别要摸清检疫对象的发生情况, 确定调查重点, 采取合适的调查方式和方法, 准备好相关工具, 做好观察、采集、鉴定的准备, 准备表格记录调查内容。

  2.1.3 苗圃踏查。

  在苗圃地设定好要踏查的路线, 路线要合理, 具有代表性, 能大致代表苗圃总的状况。 (1) 踏查苗木时, 要对苗木的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进行目测检查, 检查有没有发黄、干枯、腐烂、卷叶、虫蛀等病虫害症状, 对有上述症状的要详细检查。详细记录该苗圃的病虫种类、数量、危害程度和相关特征。 (2) 如果踏查过程中发现危险性病虫害, 特别是检疫对象, 需详细了解病虫害的发生、发展、危害程度及下一步可能的疫情, 需设立样方进行详细调查。

  2.1.4 样方设置。

  (1) 样方选择的地段应能最大限度代表病虫害发生区域。 (2) 设置样方面积可以累加, 总面积应不少于调查总面的0.1%~5%, 每个样方的面积为1~5m2。 (3) 对样方里面的植株要全面检查, 详细检查每株苗木的虫害及发病情况, 详细登记每一株苗木的情况。对所调查样方的苗木数、病虫的种类、被害苗木的数量和危害发生的程度, 统计出感盖板率、感病指数、虫口密度、有虫株率。将各项调查结果填入《产地检疫调查表》。

  2.2 标本采集

  对调查中检疫发现的各种危险病虫害, 特别是检疫对象, 要采集标本, 附上采集标签, 无法在现场立即鉴定结果的, 带回实验室培养、观察, 进一步检验, 仍无法确定的, 送专家鉴定。

  2.3 检疫处理

  (1) 上述苗圃地实地踏查、设置样方调查后,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室内检验结果, 对发现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苗木, 应采取焚毁、药物填埋销毁等灭害处理, 销毁传播源。 (2) 在苗木检疫过程中新发现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 要及时采取技术措施, 彻底消灭, 并按程序向苗圃所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2.4 检疫样品管理

  (1) 检疫所需采集的样品是确定苗圃是否带有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的重要依据, 要严格保管, 实行谁检疫检查谁管理谁负责, 把责任落实到个人, 实行责任制管理。 (2) 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的, 必须保存样品, 保存期至少3个月。 (3) 标本标签要注明病虫的苗木寄主、苗木调入地、发现病虫危害的时间:对制作难度大, 无法制成标本的被危害苗木, 可拍摄高清晰度照片存档, 以备查询。 (4) 检疫苗木样品要由专人负责管理, 保存在专门的实验室或者库房, 期间要保持干燥、防潮、防虫, 以免样本受损变质损坏。 (5) 检疫样品应分门别类保存, 按病虫的种类进行登记造册, 记录苗圃名称、苗木种类、样品数量、检疫取样时间、保存日期, 检疫结果及处理方式。

  3 苗木检疫签证

  (1) 经苗圃地现场详细检查和室内检验, 对苗圃苗木没有发现规定名录内的检疫对象, 及其他危险性病、虫害的, 给予苗圃经营单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苗圃, 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监督处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2) 对调出的林业苗木, 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入地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一般需要保存3年。造林使用本地培育的种苗须提供当地森防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使用外地调入的种苗须提供调出地的森防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种苗调入后, 要及时开展检疫复检工作, 经复检合格后方可用于造林, 发现有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 须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才能使用, 无法除害处理的, 一律销毁或改变用途, 以保障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成效。

  参考文献

  [1]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国家林业局林护通字[199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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