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改革沿袭了我国古代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精华, 是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集大成者。本文主要以鸦片战争前的清代死刑复核制度改革为例, 对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以及对其研究意义进行简要的分析, 对当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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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在吸收了前代死刑案件审判制度精华的基础上, 对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再次进行了改良和完善。根据罪行的轻重, 清代将死罪重囚分为立决犯与监侯犯两种, 而监侯犯再经过会勘或者九卿会审等程序分为情实犯、缓决犯、可矜犯和留养承嗣犯。皇帝裁决完立决案件后, 立决犯会当即实行极刑, 审判程序终了;被判决缓决的即行关押等待第二年秋审;被裁决为可矜犯的通常会减等降级发落;被裁决为留养承嗣犯的通常会予以开释;而被判为情实犯的要经过皇帝最后的复奏程序才会被实行极刑。因而可知, 清代对于死刑的立场是“慎刑恤杀”。
二、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的意义
(一) 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 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近些年来发生的诸如赵作海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 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公众甚至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严重的担忧与怀疑, 法学界也对我国的死刑审判制度出现的问题做出了一系列批评。冤假错案的产生不但严重破坏社会的长治久安, 并且也极大的破坏了人权。人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作为一个文明且法治的国家, 更加应该完善死刑审判制度特别是死刑复核制度, 以有效地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益。
(二) 有利于充分发挥程序法保障实体权利实现的作用
随着法治国家的逐步建立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 程序法越来越被公众和法学界重视, 许多学者将其研究的重点投入到传统的诉讼程序中去, 而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就是被研究的代表之一。不断完善死刑复核制度不仅有利于司法的公正、廉洁、高效, 而且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有效限制死刑数量, 使得法官的判决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三) 有利于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 即扶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系统,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通过对清代死刑复核制度有关资料的分析, 不但有利于还原历史真相, 并且有利于发掘清代死刑复核制度在其理念和制度上的精华, 弥补当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不足, 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意义。清代是我国死刑复核制度高度发展和成熟的时期, 因此通过对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研究和考察, 对当今的死刑复核制度的改良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借鉴
(一) 沿袭清代慎刑恤杀的指导思想
清朝皇帝的主导思想都是“慎刑恤杀”, 主要代表者康熙帝从“敬慎庶刑, 刑期无刑”的思想出发, 提出在刑事诉讼和刑罚适用等方面一定要遵守慎刑恤杀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清朝皇帝仁德的品质和对生命的重视。无论是在古代封建社会还是在当今社会主义社会, 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权不受侵犯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标志。清代死刑犯的执行要经过严格而复杂的复核程序, 一方面确实达到了清朝皇帝实施仁政的效果,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达到司法公正、廉洁、权威的目标。许多国家已经完全废除死刑,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条件完全废除死刑, 为了彰显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生命权的重视, 就更需要注重对清代慎刑恤杀的指导思想的继承和沿袭。
(二) 完善死刑复核监督制度
从清代死刑复核的程序来看, 虽然审判程序过于繁杂, 但是这些复杂的程序确实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一方面通过地方官员和中央机构各大衙门官员的集思广益, 对重大要案做出更加准确的裁判, 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数量, 另一方面许多熟悉法律知识的官员和与上级没有隶属关系的官员参与案件的审理, 起到了相互监督的作用, 因此可以看出, 层层复核一方面是它的必经审判程序, 另一方面也是它的审判监督程序。然而, 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制度没有有力的监督程序作保障, 死刑核准权仅仅掌握在司法机构内部人员手中, 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贪污腐败、权力的滥用等, 因此借鉴清代的死刑复核监督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 提高程序法的地位
从清代死刑复核程序我们可以看出程序的重要性, 以及清代的统治者力图用繁杂的程序来实现死刑案件的公平正义, 这一点确实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司法传统一直以来是重实体轻程序, 但是这种观点严重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正是因为这种观点根深蒂固,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才会出现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不法行为, 即使面对再重大的死刑案件, 我们也不能以牺牲程序的正义为代价去换取判决结果的公正, 否则就会造成法律秩序的破坏。因此, 消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点、建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的观念是改革死刑复核制度至关重要的一步。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程序自身有意的价值, 才能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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