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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行会计准则中商品销售损益确认和计量理论的应用

时间:2018-10-17分类:会计审计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济业务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复杂交易合同不断出现,商品销售损益尤其是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难度不断增加,本文对现行会计准则中商品销售损益确认和计量理论做了深入的分析,并对不同销售方式下如何确认和计量收入问题进行了探讨。

商业会计

  《商业会计》(半月刊)创刊于1980年,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国家粮食局财务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财务部、中国商业会计学会、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等单位联合主办。改版后的《商业会计》进一步提高权威性、实用性,努力增强服务性,加大互动性。

  一、现行会计准则中商品销售损益的确认与计量

  商品销售损益是商品销售收入扣除相关的产品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商品销售损益确认和计量取决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以及与之相关的费用的配比。

  (一)现行会计准则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关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上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也就意味着如果不具备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企业就不可以确认收入。另外,在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判断时,着重从企业所出售商品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这个标准来进行判断收入确认的时点。

  (二)现行会计准则中与商品销售有关的费用的配比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费用定义为: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与收入一样,是与企业的盈利活动相联系的。企业为了取得收入而耗费的各项支出就是费用。费用与收入有着某种程度的内在联系,费用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确认费用不能离开收入而单独进行,费用的确认亦称费用与收入的配比。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同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理论的应用

  (一)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直接收款方式根据货物是否立即转移分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和先交款后提货两种方式。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但实物尚未交付,此时应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而不管实物是否交付。

  (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对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主要根据风险转移时点及收取货款的及时性考虑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

  (三)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将商品转移给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若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几项标准,企业就可以在交付时间确认收入。

  (四)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委托企业货物销售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代销方或受托方销售其货物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只有当受托方将货物销售后,货物所有权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企业。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应在受托方售出货物,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五)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六)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七)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参考文献】

  [1]白希敏.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和计量问题探讨[J].西部财会,2010(9).

  [2]温玉彪.解读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J].会计之友,2008(11).

  [3]魏玉翠.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J].山西焦煤科技,2010(S1).

  [4]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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