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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政党反腐败斗争的三个阶段

时间:2018-09-29分类:政法研究

  中国共产党“两个先锋队”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党对腐败的零容忍态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为了遏制腐败,提出了一系列反腐败理论,进行了长期的艰辛探索,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着成效。新形势下,回顾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历程,应对新挑战作出前瞻性的思考,对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政策瞭望

  《政策瞭望》(月刊)创刊于2003年,是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委政策室主管、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公开出版刊物。本刊是一本紧贴党的中心工作,关注浙江法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宣传介召浙江各级各部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的综合性刊物。她的主要特点是:指导性和政策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也是其不断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保持自身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历史。从发展历程上来看,中国共产党95年的反腐败斗争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1921年-1949年)、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阶段(1949年-1978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阶段(1978年-)。

  一、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阶 段 (1921年-1949年)

  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党,把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实现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作为主要奋斗目标。因此,如何与群众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如何获得民众最广泛的支持和拥护,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的关键所在。

  为了获得群众的支持,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开展土地改革,调动农民革命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强自身建设,保持自身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在这一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严惩革命过程中出现的腐败问题,以反腐的方式获得群众的认可和支持。概括起来,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斗争,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以规章条例规范党员行为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认识到廉洁的重要性,对于党内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保持高度警惕。早在中国共产党一大通过的党的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了中央执行委员会要对地方委员会 的 财 务、活 动 与 政 策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1926年8月,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制定了《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坚决清洗”混入革命队伍中的贪污腐化分子,制止党内腐化现象的出现,夯实党的组织基础,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这是中国共产党通过的第一个反对贪污腐化的文件。井冈山时期,毛泽东为红军队伍制定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即“行动听指挥,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打土豪要归公”;“上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强调了严明的军队纪律,使红军队伍得到井冈山群众的拥护。

  1929年12月的古田会议上,中国共产党把“不发洋财”“不吃鸦片”“不赌博”等内容作为发展新党员的条件,通过明确“入党门槛”,来提升党员队伍的整体 素 质,减 少 腐 败 问 题 的 出 现。毛 泽 东 在1933年12月15日签署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个反腐败法令,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勇气。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毛泽东把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称为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优良作风,要求广大党员保持优良传统,有力地促进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保证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全党、全体党员干部“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不能被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所侵蚀,“进京赶考要考个好成绩”.

  (二)严惩腐败、取信于民

  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斗争与革命斗争几乎是同步进行的。1926年4月,中共广东区委成立了由林伟民担任书记的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地方纪律监察机关。大革命失败前夕,在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第一个全国性质的专门纪律监督机构。随着土地革命的逐步展开,反腐败斗争也进入了实战阶段。中国共产党处理的第一起腐败大案是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谢步升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没收的财物,并将其运到“白区”出售,谋取私利。抗日战争时期,随着第二次国共合作的展开,一大批党员干部要到白区工作,在这种背景下,毛泽东在延安党的活动分子会议上,告诫党的干部要警惕国民党施行的“升官发财酒色逸乐”的引诱,并向全党同志发出在党内坚决反对阶级对阶级的投降主义的号召。尽管警钟一敲再敲,但由于种种因素,在极小的范围内,还是出现了极少数党员的腐化行为,在党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此,中国共产党从抗战实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惩治腐败问题。主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严厉查处腐败分子,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如建立了各级财政领导机关、财政政策,严格划分了收入、支出、保管和审核四大系统,明确各自职责,相互监督、相互牵制。同时,中央领导以身作则,不搞特殊化,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大大提高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把反腐败斗争的重点放在了军队的廉政建设上,以此增强军队的纪律性,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体现了人民军队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宗旨。从1947年开始,人民解放军开展了新式整军运动,以整顿官兵关系、党群关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提高广大指战员的政治觉悟和阶级觉悟。

  二、社 会 主 义 革 命 和 建 设 阶 段 (1949年-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变为执政党,如何预防一些意志薄弱的党员领导干部被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所侵蚀,发生腐化变质;如何继续保持党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如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成为极其重要的历史性课题。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保持党的政治本色,促进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了一系列反腐败斗争活动。

  (一)开展整风整党运动,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广大党员素质

  1949年11月,党中央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朱德任书记。1951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对“整党及建党”作出部署,决定在全党范围内用3年时间对各级基层党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对每一位党员认真严格地审查和登记,对犯有严重错误的、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清理和劝退。整党工作从1951年下半年有步骤展开,截至1953年6月底,全国共新建党支部8.2万个,清退不合格党员32.8万人,吸收新党员107万人,党员总数由580万人增至636.9万人。经过整顿和发展,党在组织成分和党员素质等方面有了明显改善和提高。

  (二)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开展“三反”“五反”运动,严厉打击腐败行为

  毛泽东讲过,要想从根本上战胜腐败,就必须广泛地发动群众,紧紧地依靠群众。反腐败斗争要发扬民主,只有让人民群众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才不会政息人亡。

  1951年末至1952年上半年,党中央在全国开展了“三反”和“五反”运动。在“三反”运动中,刘青山、张子善因贪污国家资财被判处枪决。通过“三反”“五反”运动,中国共产党揪出了党内腐败分子,处理了一批犯有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防止党员干部腐化变质,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方面,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反腐败立法和建章立制工作

  在建国初期的整党整风、反腐败斗争中,中央人民政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先后颁布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决定》、《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惩治贪污条例》等专项法规和一系列条例、条规,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如何处理贪污贿赂等问题。这些专项法规和条例不仅在“三反”“五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之后许多年的反腐败斗争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八大提出要建立制度,发挥制度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

  八届二中全会之后,党内又先后开展了整风运动、“四清”和“五反运动”.对于这些运动所发挥的作用,应一分为二的认识,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干部的作风和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密切了党群关系;另一方面,由于受“左”的错误的影响,夸大了问题的严重性,把各种不同性质的问题统统归结为阶级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致使不少干部受到本不应有的冲击。

  “十年文革”期间,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和实践发展到顶峰,使反腐败斗争也遭受严重挫折。“文化大革命”结束的头两年,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虽然有所前进,但在前进道路上出现了徘徊,对反腐败斗争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总体来讲,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就反腐败斗争的方式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反腐斗争主要是以运动方式进行的,即从人民民主和党的群众路线出发,运用群众性的政治运动来进行反腐斗争。就反腐效果来看,这种以群众性的政治运动来进行反腐败斗争的方式,对腐败分子产生了很大的威慑力,起到了显着的效果。但这种反腐方式有其弊端,容易被领袖态度和大众情绪所影响,而被人为的扩大化,影响社会运行的正常秩序。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阶段(1978年-)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于一些领域体制和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给腐败的滋生蔓延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改革开放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更容易受到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价值观的影响。因而,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更加严峻。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反腐败斗争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领导经济建设的过程中,针对“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的问题,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正确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严抓腐败问题。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共产党正式恢复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选举陈云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为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1983-1987年中国共产党进行了为期四年的整党,党中央以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为切入点,以具体事件为抓手,从高级干部做起,努力搞好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党员登记和 组 织 处 理,共 有33896人 被 开 除 党 籍,90069人不予登记,145456人缓期登记,受各种党纪处分的184071人。整党取得了显着成效,带动了社会风气的好转,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

  针对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问题,邓小平指出,要实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即“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邓小平多次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同腐败行为作斗争。党中央首先拿改革开放 第 一 线 的 广 东 海 丰 县 委 书 记 王 仲 “祭旗”,打响了反腐斗争的第一枪。

  1983年1月,王仲因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被依法判处死刑。倒在腐败路上的领导干部还有原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余铁民和原湖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金辉,两人均通过收受贿赂为外商非法谋私大开绿灯。

  1987年3月,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因徇私舞弊被送上被告席,这是建国后第一个因普通刑事犯罪而受审的省部级政府高官,此案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这一时期的反腐败斗争,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党中央明确了制度的重要性,把制度作为反腐败最根本的利器。邓小平讲到,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一文中,邓小平讲到要借助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方式来进行反腐败斗争。在“南方谈话”中,邓小平再次强调了这一观点。党的十四大报告对制度建设的总方向作出了明确规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重点,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在制度反腐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反腐败斗争的对象主要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邓小平曾经讲过,党风不正就会造成社会风气不正,而党风不正的症结恰恰在于领导干部身上。在这一思想的推动下,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党中央适时提出了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四化”方针,把“德才兼备”作为选拔干部的标准,把选好干部作为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此外,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还建立健全了专门的监督机构,拓宽了监督渠道,接受来自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完善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软约束机制。邓小平强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用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道德约束自己,不能放松思想警惕。

  总体来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构筑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反腐体系,着重发挥纪委的监督作用,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健全制度反腐、法治反腐,加强思想教育和道德约束,对改革中的腐败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

  (二)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十六大期间的反腐败斗争

  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我国改革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经济增长势头强劲,多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幅。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腐败问题日益突显,尤其是大案要案和高级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在人民群众中形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各种腐败现象的滋长,破坏了经济的正常运行、社会的安定团结,甚至威胁到政权的稳定。而苏联解体后,西方国家又加紧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局势,江泽民反复强调,反腐败斗争关系民心向背,关系国家长治久安,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1.丰富反腐败斗争理论。反腐败斗争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2000年12月27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届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深刻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经验,阐述了在反腐败斗争中治标与治本的辨证关系。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中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治标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严惩各种腐败行为,形成不敢腐的高压环境,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治本,强调的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形成不能腐、不愿腐的制度体系。

  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将反腐败的治本工作与治标工作进行理论分析,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2.创新反腐败斗争方式,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江泽民强调,反腐败斗争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需要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发挥好监督职能,组织部门要把好关,选好用好干部,其他各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全党抓腐败的工作局面。在这一过程中,为了进一步发挥纪委和行政监察的监督检查功能,中央纪委和监察部自1993年1月开始合署办公。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中的相互配合,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联席例会制度,加强合作。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全面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出现的原因,丰富了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创新了反腐败斗争的方式,明确了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方向和思路,推动反腐败斗争从侧重遏制转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理论与实践的恰当结合,使反腐败斗争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十六大到十八大期间的反腐败斗争

  进入新世纪,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不断深化的国内改革,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更多的风险和挑战。尽管反腐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面对新情况新任务,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

  十六大到十八大这十年,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主要集中于反腐败斗争理论的与时俱进。进入新世纪,腐败案件显现出群体性和隐蔽性特点,窝案、串案明显增多。党中央对于在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环境下,反腐败斗争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在总结过往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十六大报告强调:“坚决反对和防治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党中央进一步明晰了反腐败斗争的思路,即“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从源头出发来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反腐败斗争的战略方针扩展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对腐败问题的预防,将反腐败斗争的关口前移。

  2005年中共中央公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的基本经验,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丰富了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指导,提高了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水平,加大了预防腐败案件发生的工作力度,开创了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随着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党中央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对反腐败斗争进行全新概括,进一步强调要强化反腐倡廉建设的地位,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的建设体系之中,形成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五位一体”的党建体系。对于如何治理腐败,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全党应当着重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作为重点,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发展国家事业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突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地位,更加重视从源头上来预防和治理腐败,更加重视制度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进行制度反腐,努力把腐败现象消灭在最低程度。在十七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首次提出了“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这一重要任务。这是科学发展观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中的切实反映,对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更加制度化、反腐理论更加规范化、反腐手段更加科学化具有深远的意义。

  (四)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将反腐败斗争提到事关“亡党亡国”的高度。对于反腐倡廉建设,新一届党中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反腐败斗争。

  1.完善党内法规,更加重视制度和法律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强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极为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条例,如2013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2013年8月,集中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年12月发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6年1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些党内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体现出新一届党中央依章管党、依规治党的决心,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利器。

  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要实现制度反腐,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做支撑。保障反腐败斗争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是中国共产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正像习近平同志所讲,查处腐败要在法治框架下进行。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多处重大调整,可谓是反腐败立法的一次重大突破。而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通过二十余个条文,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十一个方面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和细化,表明国家进一步扎紧了法治反腐的笼子,是“全面依法治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一个突出体现。

  2.开展全方位、常态化反腐败斗争。反腐败斗争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配合,相互协调。新一届党中央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花大力气整合反腐力量,形成反腐合力。

  首先,改进党的作风。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直接关系党的形象,影响到治国理政的实际效果。

  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针对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通过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使中央“八项规定”落到实处,又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具体规章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作了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为掌握全国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纠正“四风”的动态,中央纪委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建立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月报制度,对违反“八项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纪处分。

  其次,改进巡视制度。巡视制度在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强化监督,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的要求,为巡视工作指明了方向。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通过多轮巡视,逐步实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全覆盖”“无死角”的目标。在实际工作中,中央各巡视组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中心任务,扩大巡视内容,突出巡视重点,着力发现被巡视单位、组织在作风、纪律和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挥纪委的震慑作用。

  第三,对腐败零容忍,坚持苍蝇、老虎一起打。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腐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做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蔓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使一大批“老虎”“苍蝇”被绳之以法。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对涉及工程项目、土地出让、矿产资源、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国企改制和选人用人等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集中惩治;对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处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重点查处;做到有什么问题查清什么问题、发现什么问题查清什么问题,不隐瞒、不简化、不变通、不庇护。加大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坚决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绝不让外国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坚决打击行贿行为,严厉惩治“围猎”干部、情节十分恶劣的不法商人。

  十八大以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通过正风肃纪、强力反腐,创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理论的方式,遏制了腐败蔓延势头,初步达到了不敢腐、不能腐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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