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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体相关问题

时间:2018-04-16分类:农业工程

  这篇论文主要介绍的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体相关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建设发展也日益增强。本文通过对小型农田水利相关问题做出详尽的介绍,本文仅供相关人士参考。

水利科技与经济

  《水利科技与经济》(月刊)创刊于1995年,以介绍国内水利水电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水利经济等方面的研究论文为主,同时介绍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在国内水利科技与经济领域具有较大影响。随着水利水电行业投资的加大及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大型项目相继开工,本刊将为国内外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工程机械企业、工程材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建设信息。

  通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能够保证我国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更加完善,从而进一步解决“三农”的相关问题,不断的促进农业增产增收。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的主体所涉及到的都是关于农民群体最根本的利益,所以必须要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主体,并且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主体

  要想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主体,必须要进一步分析小型农田水利的性质,包括了公益性、准公益性以及经营性。只有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进行定位,才能够明确小型农田水利的建设主体。从目前来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主要包括了在田间通过提、引、蓄、抽等方式给农田提供灌溉的水利工程,具体包括了水库、水渠、塘坝、水闸以及泵站等[1]。小型农田水利一般规模较小,而且非常分散,不利于集中的运营与管理。但是小型农田水利的功能和效率对于农田灌溉所起到的作用非常关键,不仅能够提高农作物的收成,而且还能够有效的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通过小型农田水利的建设,除了灌溉农田之外,还能够进行水产养殖、生活供水,而且兼具防洪防涝等功能。通过对于小型农田水利的功能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小型农田水利的性质具有多重性。有的性质是完全公益性,比如防洪除涝的功能,完全是为了解决农业生产问题而建设的,所以不具备盈利的目的。有的性质则是具有准公益性的,比如防洪除涝的功能和水产养殖相结合的小型农田水利,在解决生产问题的同时还兼具盈利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农村水利的服务对象都是农民,所以投资回报率比较低,很难做到纯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建设。而且,小型农田水利的受益对象不仅仅是农民和农业,更是与农业息息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与农村道路、农村电网等同属于农村公共工程,也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共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完全的公益性。所以综上所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主体应该是公益性为主、准公益性为辅。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相关问题

  2.1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资

  一般说来,小型农田水利受益人应该是农业、农村和广大农民,这些都属于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所以必须要坚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体的公益性为主、准公益性为辅的建设目的,而且兴建小型农田水利需要大量公共财政来进行扶持,很少引入市场经济和社会资金来进行投入,而且也无法将农业基础建设作为投入的主体。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式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式已经进展到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阶段,所以必须要加强对于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的建设,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水平更进一步,提升国家经济的总体发展。但是很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存在主体偏差的问题,因为公益性基础建设与社会资金利润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无论是政府财政还是农民群众,对于农业小型农田水利的投入已经无法满足社会资金追求利润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公益性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常常缺少投资[2]。

  2.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公共财政支出

  现阶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投入主体如果是农民,那么无法真正的“解决三农”问题。而且,目前的行政规划对于小型农田水利造假的补贴只是一小部分,大多数都是依靠农民自筹或者参加劳动来解决。对于农业经济发达的地区来说,农民自筹很轻松,所以实施起来很顺利,但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由于自身经济困难,对于小型农田水利资金的筹建难度很大,所以很容易造成工程延误或者工程质量下降的问题。所以在建设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体是公益性为主导的基础设施,属于公共财产的支出部分。这样就能够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公共财产的支出作为改善农业生产的一种民生投入,所以能够有效的进行统一规划,进一步建设并且完善新农村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小型农田水利修建的重要功能,并且让广大的农民共同受益,充分的发挥出政府财政投入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如此一俩,还能够进一步将政府财政投入与农民管理相结合,更好的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2.3充分发挥政府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小型农田水利服务的对象主要面向“三农”,可以说小型农田水利受益人群覆盖了整个农村地区,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具有非常高的社会效益。但是这样大规模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并非一家一户就能够实现的,所以必须要充分的发挥出政府职能,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现[3]。但是在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必须要充分的尊重农民的利益,通过让他们参与到资金筹措或者以劳代资的方式来参与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过程中,这样就能够提高农民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更能够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对自身带来的经济效益。近年来,省以上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投资补贴增长速度较快,但是整体的投资比例还是偏少,所以必须要加强对于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与完善,进而更好的提高小型农田水利。

  3结论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农民,所以必须要充分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主体,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保障农民群体的利益,进一步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同步。本文通过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主体进行分析,明确了公益性为主、准公益性为辅的小型农田水利主体特征。并且进一步针对小型农田水利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进而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完善。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更好的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全面的提升我国社会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1]涂运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问题的探讨[J].水利技术监督,2016,24(05):3-4+46.

  [2]岳田.小型农田水利治理困境与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作者:张红梅 单位:乾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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