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文章首先论述专利权的概念,以及专利权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深入探索专利权的特征及适用的法律,并对现有的专利权共有法律规定进行探索。在文章最后,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防范共有专利权的法律风险的建议,以及专利权共有人在订立 《专利共有协议》时应该关注的内容。
关键词:专利权共有,利益保护,法律风险
在专利被广泛应用的信息时代,众多个人、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在进行联合技术开发时,将 《技术开发合同》中的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条款约定为 "专利申请权共有"。如果该科研成果能够顺利申请到专利,也就意味着《技术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成为了专利权共有人。但如果双方对收益分配、实施许可等未约定清楚,将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为从经济角度考虑,每个共有专利权人都有将自己的利益 "最大化"的动机。
1 专利权共有概述
1.1 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垄断性的、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是由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并被批准后产生的财产权。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 独占性) 、地域性、时间性和利用性。
专利权人通过行使专利权可以 "垄断"发明创造带来的收益,限制他人利用同样的技术获取利益。正因为专利权能够给专利权人带来独占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利润,所以专利权越来越被企业、科研机构乃至自然人所重视。
1.2 专利权共有的产生
首先,专利权共有是基于科研、生产实际需要产生的。技术研发并形成专利是一项机遇和风险并存的投入。从资金、人力、时间、技术优势等方面考虑,多个主体进行技术合作、共同研发,能够分担风险、共享收益。而共同研发的主体都想要分享同一技术成果,"专利权共有"的概念应运而生。
其次,专利权共有是基于法律对共同研发行为的确认所产生的。《专利法》第八条规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见,根据法律,如果技术合作各方在 《技术合作协议》中未明确规定专利权的归属,则专利权由共同完成的各方所有,即为专利权共有。
1.3 专利权共有的法律规定
1.3.1 《专利法》 第八条规定了共有专利权的申请和确认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1.3. 2 《专利法》 第十五条规定了共有专利权行使的规则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共有专利权行使的两种情形:一是专利权共有人单方可以实施的行为。除另有约定外,专利权共有人依法享有实施普通许可权,无须征得其他专利权共有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普通许可"是指 "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二是需要共有专利权人全体同意方能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实施共有专利的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以及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以外其他共有专利权的行使。上述条款都将 "从其约定"放在法律强制规定之前,体现了法律对专利权共有人 "意思自治"的尊重。
1.4 专利权共有的权能特征
专利权共有的权利具有多元性。一般的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专利权在四项权能以外,还有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等。共有专利权同样具有专利权的权能。因此,专利权共有权利是多元的。
2 专利权共有存在的法律风险
专利共有采用共有人共同生产知识、消费知识的方式,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体现。对技术合作各方来说,专利共有能够带来诸多益处。但在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2.1 共有专利申请权存在法律空白
虽然,《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对共有专利申请权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其中规定又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当技术合作中一方不愿就合作成果申请专利时,其他各方无法单独或共同申请专利。该条款看似保护了 "不愿申请专利"一方的利益,实质上却损害了合作其他方的利益,并且,法律中未规定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处理结果,对是否应由不同意申请专利方向其他各方进行经济补偿等内容没有规定。其他共有专利申请权人无法取得享有专利权所带来的利益。这种法律留白,难以充分、全面地体现出共有专利申请权人的利益平衡。
2.2 普通实施许可未加限制
根据 《专利法》规定,当共有专利权人无约定时,一方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自行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但未对这种普通许可不应损害其他专利权共有人的利益加以规定。极有可能出现专利权共有人发放大量普通许可的情况,而其他专利权共有人不能对此加以限制; 或者被许可人实施共有专利后可能与其他共有人形成竞争,损害其他专利权共有人的利益。
2.3 申请收益分配方式不明
《专利法》虽然规定, "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但是如何分配、由谁来分配在法律中未明确。是在专利权共有人之间平均分配,还是按照各共有人对专利的贡献分配。收益分配方式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如何在专利权共有人中分配才合理、公平,并不明确,容易造成经济纠纷。
2. 4 司法解释放大 "例外权利"
即使专利权共有人之间就共有专利的实施订立了限制许可的协议,但是,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也就是说,缺乏独立实施专利能力的专利权共有人依法可用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共有专利,而对其他专利权共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给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能力的共有人极大的权利。
3 专利权共有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如何在技术合作时避免专利权共有纠纷,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确定专利权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企事业单位拟开展技术合作时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在此,笔者建议,专利权共有权人或专有技术合作开发者应签订 《专利共有协议》,事先防范法律风险,规范共有专利权。
3.1 签订 《专利共有协议》的必要性
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受到法律的保护。协议各方均要按照协议的内容执行,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专利权共有的法律关系中,专利权共有人之间达成的 《专利权共有协议》效力优于法律的规定。另外,在现行法律规定不确定的情况下,审理专利权共有案件时,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对专利权共有人利益分配的认定上,司法实践各地均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各方之间没有明确的 《专利共有协议》就有可能严重损害专利权共有人的权益。
3. 2 《专利共有协议》应具备的内容
3.2.1 明确合作各方是否同意申请专利
为了平等地保护技术合作各方的利益,当合作一方不同意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时,应该在 《专利共有协议》明确规定: 如果技术合作的一方不同意就合作成果申请专利的,应当补偿其他共有专利申请权人由于未能申请专利遭受的损失确切金额、技术秘密保护及使用方式。
3.2.2 明确共有专利申请权
人是否放弃或者申请专利申请权在 《专利共有协议》中约定: 一是如果存在共有专利申请权人放弃申请权的,应该规定该弃权方必须书面确认,防止弃权方反悔; 二是明确地约定弃权方是否有权使用该专利; 三是明确规定共有专利申请权人申请专利申请权的条件。如果共有专利申请权人申请专利申请权的,应写明其他共有专利申请权人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2.3 明确共有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方式
在 《专利共有协议》中约定: 一是规定各专利权人能否单独实施专利; 二是规定各专利权人能否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只能由共有人独占实施权; 三是规定专利权共有人行使专利权是否应该通知其他共有人。同时,还可以约定,当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时,其他专利权共有人是否有权对许可费、许可发放数量、许可期限提出意见等内容。
3.2.4 明确共有专利权实施许可后收益的分配
如果共有专利权人同意实施专利许可,则应该在 《专利共有协议》中规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式。分配时,综合考虑各方对共有专利的贡献度,包括项目出资、人员投入、技术能力等条件。要指出的是,利益分配必须是确定的。
3.2.5 明确共有专利权人是否放弃部分共有权利
在 《专利共有协议》中约定: 一是专利权共有人是否放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生产或销售产品的权利; 二是专利权共有人是否放弃分享其他共有专利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生产或销售产品获得的收益的权利; 三是专利权共有人是否放弃向除其他共有专利权人以外的第三方申请专利权的权利等弃权内容; 四是规定专利权共有人之间能否就同一项目形成竞争关系,如果确认以保护特定一方的共有专利权为主,则其他方应承诺放弃与特定一方在相同项目使用同一专利开展竞争的权利,并且保证其实施许可的第三人也不得使用共有专利在相同项目与特定的专利权共有人形成竞争。
3.2.6 明确共有专利权人违反 《专利共有协议》 的后果
出于利益保护的需要,协议各方就相互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协议。但是如果缺少了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合意"仅仅是形式上的约束,而不能真正规范各方遵守约定。因此,为了促使各专利权共有人认真执行 《专利共有协议》,在 《专利共有协议》中必须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加以惩罚,以保护守约方的权益。在约定违约条款时,应当注意: 一是违约责任必须指明违反的具体约定的内容; 二是约责任中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必须是确定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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