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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的论文投稿范文(两篇)

时间:2017-09-02分类:经济与管理

  下面是两篇保险类的论文投稿范文,第一篇论文介绍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对近几年来常见的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进行了分析。第二篇论文介绍了环境责任保险风险与环境损害评估,通过建立国家环责险数据库,不断完善我国环责险制度的建议。

保险论文投稿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入及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对于保险有了更新的认识。在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难以企及的某些领域内,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文章旨在对近年来已经取得相对成功的几种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的模式进行简单分析,并对其发展的趋势做一些预测。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1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

  1.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保险的双务关系,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预交保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疾病、伤亡、财物损失等情况,保险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有对投保人进行赔付的义务。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这类保险合同是为双务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有先付保金的义务享受潜在危险发生时的赔付权利;而保险公司则有在危害发生时给予投保人及时赔付的义务,其享受的权利在于投保人先期交付的保金。不难看出商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其具有营利性,其利用投保人先期缴纳的保金来进行营利性活动,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对投保人的巨额赔付金。(2)商业保险的保险关系通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来体现出来,非此,普通社会公众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3)商业保险的标的范围广泛,可以是人身方面的,如健康、生命等,也可以是利益方面的财物、信用等。

  1.2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针对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的一种在其患病时的基本医疗保障的保险制度,由政府承办,借助于行政、法律以及经济手段来保障实施。其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存在严格的双务关系,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由基本的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和企业及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等方面组成,政府承担着最基本的保险责任。其具有显著区别于商业保险的几大特征:(1)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义务在于政府为普通劳动者提供患病时的医疗保障,而劳动者只在某些重大、特殊疾病发生时承担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责任。(2)形式及内容具有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必须无条件投保,且被投保机构无条件接受投保,这是针对不特定多数劳动者的国家保护。(3)社会医疗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公民的帮扶,其不具备营利的目的。

  2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几种模式

  随着我国政府在对全民医疗保险上的投入增多以及受益的公民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层面的投入在某些方面会有所不足,经过近年来不断摸索试点,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模式总体上有以下三个方面。

  2.1基金管理模式

  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征收而来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来参与其中,保险公司为政府的保险基金提供管理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种模式下的保险公司只是简单地为政府提供一些医疗方面的服务并不会参与到基金的管理运营当中,基金的盈亏都由政府来承担。很明显,这种模式下的基金安全会有所保障,其不会参与到市场当中并发生巨额亏损的风险,但是其存在的弊端也是相当明显:一是基金的基数过于固定,不可预知的居民医疗费用会在某个时间段甚至在整个医疗保险期间大量消耗基金的数额,造成入不敷出;二是政府在独自承担着这笔基金大量损耗的风险,这对于地方财政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此外,就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其中单单充当一个管理者的身份来说是对其营利性功能的严重浪费。

  2.2契约模式

  契约模式是指政府将所征收的社会医疗保险金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规定其受益人为全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发生需要进行医疗救助情况时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居民的医疗保险承担责任。政府在这种模式下充当的是投保人的角色,但是其与普通的商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相比并不是直接受益人,而是充当着一个善良的“监护人”的角色,其在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普通居民是其直接受益人。这种模式下的基金透支的风险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政府相应的财政压力就会减小。但是其存在着一个最大的隐患就是政府投入的保金在商业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中的收益难以保证,一旦发生经济上的风险就会造成对居民的医疗费用等支出的不及时甚至是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医疗。虽然当前我国较大的几个保险公司多少都存在着国家的影子,其投资等会受到一些政府层面上的扶持,但是就整体运行而言,其投资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风险就一定会存在,且难以预计,所以说,契约模式的二者结合也难保万全。

  2.3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是指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一分为二,结合基金模式和契约模式来进行分散管理,其理论依据就是“鸡蛋不能存放在一个篮子里”,面对风险时这种模式会有较大的灵活性。其具体做法就是这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一部分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并付给其一定的管理费用,而另外一部分资金则是要与其签订特殊的保险合同,约定在发生风险时二者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在这种模式下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且可以让商业保险公司灵活运用其中一部分资金进行市场投资,发挥其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而政府难以具备的营利功能,这样往好的方向发展就会扩大社会医疗保险在对居民医疗费用支出上的范围和能力,就算是发生了风险也不至于让整个基金系统坍塌。

  3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就目前存在的政府主导的集中模式而言,虽然有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就国家在医疗保险的范围上还存在着许多欠缺,许多疾病尚未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一些药物及治疗方案也没有列入其承保范围,这样就无形中增加了居民自费医疗的负担,因此笔者以为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会在这些方面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当中来。

  3.1个人与国家按比例承担特殊医疗保险

  针对一些治疗方案特殊,药物昂贵且难以在短期内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的可以结合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的措施来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特殊医疗保险合同,个人与政府按比例负担这部分保金。商业保险公司则可以利用这部分保金可能发生医疗保险赔付的概率来合理利用该部分资金进行投资,政府对于这类保险合同给予政策性的支持和保护,如此既能够给居民医疗保险带来福利又可以减轻政府在这方面的压力。

  3.2提供高水平医疗保险来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

  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投入的一项针对全民的医保,是一种基本保证的低水平的医疗保障,这对于现代社会人们经济水平高要求更高医疗水平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所以,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当中会更多地向这方面倾斜。同时,就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模式来看,其提供给投保人的保险合同也具有一定的投资意味,许多保险种类会存在着定期分红的情况,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医疗保险领域,对于要求更高医疗水平保险的投保人来说,保金的返利也是吸引其参与医疗保险的一种诱惑。这样就可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在给居民提供医疗水平上的不足,使得有需求的投保人能够得到更好的医疗条件。

  4结论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其参与的方式以及所能达到的效果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要做好二者之间关系的协调,力争实现为全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杰.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分析[J].西部金融,2013(11).

  [2]薛艳红.浅谈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J].经营管理者,2015(20).

  [3]陈雨佳.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12)

  作者:黄欣月 单位:中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责任保险风险与环境损害评估》

  摘要在总结国内外环责险制度的承保对象、承保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赔偿金额等环责险制度要素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环境风险评估与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现状,提出建立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的保险费率体系,建立国家环责险数据库等完善我国环责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环境风险;环境损害评估;环境损害

  鉴定环境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自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推行试点以来,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众多环境污染案件没有得到合理的评估与赔付,同时由于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的缺失,导致保险机构在数据不足的情况下厘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普遍偏高,工作成效比较有限。2013年1月,环保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包括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和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确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新《环境保护法》与《指导意见》的出台,极大推动了环责险制度的实施,目前,江苏、湖南、陕西、辽宁、广东等省份都制定了相关的执行细则,投保企业数量与投保额都有大幅提升。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确定合理的投保费率以及事后赔偿数额,还在探索与研究之中。

  环责险域外经验

  承保对象欧美国家主要以企业或设施为承保对象。最开始的环责险只针对石油行业巨头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随着保险市场的完善,业务范围逐渐从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高污染高风险行业扩展到替代能源产业、电气生产、机械制造、食品加工和制造、交通运输、建筑、地产开发等行业,从工业生产领域扩展到专业咨询服务公司、医院、购物中心、旅店、实验室、干洗店、加油站等第三产业。被保险对象包括场地拥有者和使用者、承包商、运营商、咨询公司、银行等商业活动各环节的主体。主要产品类型有:清理费用限额保险、污染法律责任保险(主要针对工业污染场地)、储罐污染保险、运输业环责险、总承包商与承包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业咨询服务选择过失保险等。

  德国主要针对特定设施进行承保。德国1990年颁布的《环境责任法》中规定环境责任需与特定的设施相联系,规定“特定设备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的健康或财产损失,设备所有人应负赔偿责任”,并详细列举了10大类96种设备名单,同时要求这些特定设备的所有人应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其具有赔偿损害的能力。相应地,德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普遍针对特定设备进行承保。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目前大多数欧美保险公司可以对突发的、累积的和历史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承保。

  有些公司还将非污染的环境损害也涵盖在内。具体的承保范围包括: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关闭与关闭后发生的成本,第三方健康财产损害,自然资源损害及其法律费用,场内场外的污染清理和预防性支出费用。有些公司还可以对补偿性、惩罚性赔偿和民事罚款费用,以及公司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业务中断、租金下降造成损失等费用进行赔偿。在人身财产损害方面,承保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的第三方损害,还将间接的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包括在内。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大多数公司将公司蓄意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第二,若被保险方在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环境评价报告中存在故意隐瞒重大的环境问题和风险的行为,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

  以环境风险评估为保险费率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保险费率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后果以及保险市场的规模,其中,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可以为基准保险费率的确定提供依据。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

  第一,企业或设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与等级划分。风险由概率和后果共同决定。重点行业、危险设施事件发生概率可以根据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环节、事故点关键装置的失效概率等统计数据来量化。事件后果可以在调查设施、企业内环境风险物质存量、周边环境风险受体分布情况的基础上,利用参数模型进行计算。在实践中,可以选取行业类型、企业规模、工艺水平、地域特点、环境风险管控水平等指标,构建指标体系,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初步分析和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第二,累积性环境污染的风险调查与评估。累积性环境污染主要是指由于污染物长期排放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累积性环境风险主要受污染物排放强度、环境介质中污染物浓度、环境风险受体分布、暴露途径、暴露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累积性环境风险评估可以分为问题构建、风险分析、风险表征三个阶段。在实践中,在确定累积性环境风险源的基础上,可以利用排污许可证、污染源的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进行累积性环境风险的调查与评估。

  第三,历史遗留污染的风险调查与评估。历史遗留污染主要是指工业企业搬迁或者厂址废弃后由于场地中仍存在污染物的释放进而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历史遗留污染场地存在健康和生态风险。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的风险调查和等级划分包括采样点布设和样品采集、关注污染物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和不确定性分析、修复目标值的确定等内容。在实践工作中可以利用“比标准”的方法识别主要关注污染物,定性判断污染范围、污染程度。

  环责险费率体系

  根据《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险公司可在基准费率确定的基础上,结合参保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费率。保险公司可以在行业和区域事故发生概率和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赔偿数额统计数据调查的基础上,分行业、分区域确定环责险的基准费率。进而根据保险限额、企业和场地环境风险等级、保险时限和免责条款,建立分类分级保险费率体系。针对参保企业,保险公司可根据其历年参保情况、事件发生等情况,在环责险费率体系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保费和保险协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为保险赔偿提供技术支持环境损害鉴定与环责险认定与环责险关系密切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事项主要包括污染事件性质界定、损害范围确定、因果关系判定以及责任划分。

  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金额

  环境损害评估直接为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技术支持,其中《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分别提出了应急处置费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范围与评估方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专门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了适用的评估方法,可以为保险公司定损赔偿提供依据。

  作者:於方 牛坤玉 贾倩

  推荐阅读:《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原名《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保险专业性学术刊物, 1992 年即被列为全国公开出版刊物金融保险类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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