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法学期刊投稿发表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问题和法律对策,目前我国的助学贷款主要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很多问题,那么在法律上有哪些对策呢?论文介绍了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对策,同时培养大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
关键词:法学期刊投稿,国家助学贷款,担保机制,法律意识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有力举措,这一政策的实施加大了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同时也有效缓解高校资助经费不足的困境。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概况
我国的助学贷款政策最早实施于1999年,最初是在北京、南京、上海、重庆、天津、西安、武汉、沈阳这8个城市试点推行。从2000年起,任何高校都可以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这一政策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力推广。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主要以政策性金融为主、以商业性金融为辅的格局,并且根据学生申请银行属地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的助学贷款,分别是“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自己就读高校申请办理的称为“校园地助学贷款”,大学生在自己户籍所在地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称为“生源地助学贷款”。校园地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只是借款学生申办经手部门有所区别,其余诸如助学贷款的性质、程序和还款要求都大致相同。
二、国家助学贷款面临的法律问题
我国自1999年6月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来,总体上取得了很大成效,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贫困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但是在助学贷款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不明确,并且全国征信系统不完善的大背景下,这些弊端的存在给这一政策的实施带来了很多困扰。
1.学校担保责任问题
我国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各方主体都各自承担了不同程度的风险,其中风险最大的莫过高校。银行的商业利益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目标存在必然的矛盾,这也给助学贷款的实际运作带来很多障碍,经办银行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中不愿意投入更多的时间和人力对助学贷款进行规范和管理,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2005年,河南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新规定,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研究出一种国家助学贷款全新模式,即“强化高校管理、激励约束并重、各方共担风险”新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建立助学贷款的激励机制,高校必须全面参与贷款管理。这种全国闻名的“河南模式”,随后在其他省份进行推广。高校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量年年加大,不得不设置专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配置专干人员(助学贷款经办人)来负责助学贷款的相关工作。
高校作为总体的管理方,承担了助学贷款欠费违率高低的工作后果和责任。高校资助管理中心作为非专业性机构,操作着专业性的金融贷款贷后管理,势必导致非专业性运作效率的下降,并且浪费了公共资源。目前,因为没有相关法律制度对借款学生的提前还款或者违约欠款进行制裁和奖惩,高校替借款学生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其担保责任也可以从“风险补偿金”中得以体现。
2.代偿机制问题
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运行中,贷款合同明确规定了借款学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涉及到贷款偿还义务,明确规定了利率方法和偿还方式,并没有提及借款学生的免责条款,对于借款学生的代偿问题,政府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以规定。借款学生如若遇到客观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时,就将面临其个人征信的污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中,政府对银行的支持力度不够大,从美国经验来看,美国学生助学贷款制度中,政府和学校在贷款中起主导作用,银行只是配合政府开展助学贷款工作,这样经办银行因为没有催款压力,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积极性。
从日本经验来看,日本的助学贷款主要有两种:有息贷款和无息贷款。其中无息助学贷款是由政府承担所有时期的所有利息;而有息助学贷款是由政府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学生毕业后也只承担3%的利息,并且学生毕业后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收入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日本政府可以代为偿还其助学贷款。比如,大学毕业生在当地政府工作三年以上的,可以不用偿还助学贷款;或者因经济不景气导致大批量毕业生找不到工作,日本政府设立5年宽限期,超过5年增加10%利息。
3.贷款合同法律缺陷
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对助学贷款合同的设计也直接影响到借款学生履行合同义务的严肃性和主动性。助学贷款合同期限的增加,一方面是给予了借款学生更多的偿还空间和还款时的压力缓冲时间,但同时因为合同期限的过长,带来的不良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比如银行承担的风险相应增高,借贷安全性降低,因为期限越长毕业学生忽视还款的可能性越大,不利于借款学生履行合同还款义务;对于校方而言也因为期限太长增加了催款的难度。此外,贷款合同期限的增加,该笔借贷合同的利息也会累计增加,随着时间的拖延,贷款本息也是水涨船高。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关于合同利息方面有个明确规定,即国家必须对借款学生在申请贷款后直到毕业前的贷款利息负责,由国家财政全额贴付这段时间的贷款利息;借款学生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起,才开始计算本人需要偿还的贷款利息。学生毕业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是完全按照市场利率计算的,无异于市场上的商业贷款利率,这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同时,此种利率计算方式也与最初提到的政策性贷款要求低利率严重不符。这也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资助性与银行追求经营利润最大化之间的矛盾所在。
三、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对策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正常运转,依赖于国家、教育部门、贷款银行、高校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发挥助学功能的过程中,基本上适应了国家高等教育转型的需要,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和运行体系。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稳定性、适应性和效率性三大原则,这项政策运行中四方主体,仍然需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国家还要从做好民心工程、解决民生问题的高度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1.建立助学贷款担保机制和代偿机制
要促进国家助学贷款的长期发展,有必要在贷款运行中引入担保新机制。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自1965年《高等教育法》实施之后,该国设立了国家担保助学贷款,也称为“联邦斯坦福贷款”,该贷款是目前美国覆盖面最大、贷款额度最高的学生贷款模式。先是由美国各管辖地所在的州政府进行第一层担保,然后再由联邦政府进行第二层的再担保,并且是由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贷款利息完全由学生本人自行支付。这种多层次的助学贷款项目,最大程度地解决了美国贫困生的教育需求。美国助学贷款业务在本国实施的50多年时间内,倡导了其宣扬的教育公平理念,也相应提高了本国的高教科技创新水平,但同时也给政府或者市场化担保机制带来可持续性发展必须面临的问题和考验。从长远来看,国家助学贷款最大的受益者是整个国家和社会,担当这一制度的主角理应当是国家政府,而不是银行和高校。因此,政府有必要设立还款代偿机制,进一步优化助学贷款的还款模式。结合我国国情和文化背景,国家助学贷款还需要有政府作为主要担保人,并且在借款学生因客观原因,存在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形下,由国家代为偿还,也可以由一些社会机构介入给予救济。
2.完善电子化管理平台
随着新媒体时代不断发展和进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也应在新媒体视角下,规范信息和网络平台,发挥其社会控制作用。迫切需要通过智能化和电子化的高科技手段,创建专门针对国家助学贷款信息掌控和监督管理的数字化平台。该数字化平台可以绑定借款学生的重要信息,如身份证号、社会保险号、住房公积金账号等。这点可参照借鉴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发达国家基本上都配备了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平台,建立起完善的全国信用征信系统,其国民都有一个专属的信用号码跟随终生,该信用号码是本人的唯一凭证,包括办理银行信用卡和本人工资收入账户等。这种全方面的征信电子系统,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同时,经办银行应加强与高校之间的合作交流和信息共享,配合高校开展有广度、有深度、有社会影响力的征集知识宣讲活动。
3.高校应强化教育者身份,弱化担保者身份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事关每一位借款学生的切身利益,高校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大力宣传,让有关大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同时要让确有申请助学贷款必要的大学生能及时得到资助。高校自身不能忽视自己作为教育者和引导者的身份,要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可以通过讲座、授课、传单、推送公众号等手段,开展重实效、覆盖广和层次多的诚信教育活动。高校要加强贷款学生的能力培养,提高综合素质,提高借款学生的就业质量和还贷能力。针对这种现实问题,各高校除了在加强学生的专业技能学习外,可在校内开展针对借款学生的能力培训,有助于提高借款学生的就业率,从而从根本上杜绝逾期违约现象的发生。此外,高校也应该开设一些普及法律知识的课程,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引导大学生特别是借款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培养大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
4.学生应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
当前是我国法制不断完善的时代,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顶梁柱,更需要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修养。借款学生在大学期间与银行签定的助学贷款合同时,已经开始进入法律约束范围,因此,借款学生除了要懂得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外,还要警醒自己要时刻维护法律尊严,要依法履行贷款合同义务,明确恶意拖欠贷款的法律后果等。大学生要保持自律自尊自信的时代精神面貌,增强社会责任感。借款学生要认识到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是自己的权利,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如期还款也是自身的义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除了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也要在观念和意识上有所完善。我国近年来一直在营造社会诚信的大好环境,树立各界人士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转变家庭和学校的教育观念时,有必要建立高效的诚信监督机制,高校的诚信监督机制是法律监督和道德监督的完美结合。深化国家助学贷款的诚信教育机制,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强调国家助学贷款违约记录在个人征信体系中的重大影响,大力推行大学生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衡量大学生未来就职升迁的有力考量。这种做法不仅可以有效监督借款学生的还贷积极性,而且真正发挥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助学”和“育人”的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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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福燕 单位: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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