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的伦理观念铸成了公共伦理理念缺失的思想和意识困境,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职称论文投稿:探究公共管理伦理困境的社会意识因素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摘要】 本文对论我国公共管理伦理困境的社会意识因素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公共管理 伦理 社会意识
公共管理伦理指的是“用以规范公共管理主体的行为,以保证公益事业的公正性,合理有效地实现公益事业目标的准则体系。” 公共伦理是对公共领域中伦理关系的调节,它所涉及的主体是公务人员或公共组织,客体则为公众。从根本上说,公共伦理就是调整公共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之间利益关系的理念价值和行为准则。
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的伦理观念铸成了公共伦理理念缺失的思想和意识困境。一直以来的主流文化观念对公与私的关系缺乏辩证认识,对公共道德行为的理解存在偏差,人伦文化特质也不利于发展出合理的公共理性。传统的“纲常”伦理道德积淀出了崇拜权力、狭隘顺从的草民思想,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薄弱。
1.公私关系的错误定位
公私观念的形成最早应源于《尚书》。《尚书?周官》有云:“以公灭私,民其允怀。”中国传统哲学从‘天道’、‘天理’出发,把‘公’与此连接起来,用天道与天理的无私性来论证“公”的道义性。而私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私心”、“私欲”等, 它是作为与“公”相冲突的被否定的政治范畴出现的。私心和私欲是破坏天下之大公的潜在威胁,抑私一直是传统道德的主要内容。刘泽华先生也指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公私观念的特殊表现:首先,“天下为公”成为“家天下”的工具,公的社会生活并没有公众参与的形式;其次,崇公抑私,“私”成为万恶之源,私人空间极度压缩;再次,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两无,既无私人领域,又无公共空间;最后,大公即大私,以公之名,行私之实。
总之,中国传统政治理念长期以来将公与私视为二元对立的矛盾体。而实际上这种虚假的“公”与普遍百姓的“私”在根本利益上是完全对立的。在天下是君主私有之物、政治权力和社会利益私有化的前提下,“尊公灭私”注定是行不通的,最终只能导致“以公谋私”、“假公济私”。实际上公与私作为矛盾的同一体,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从利益角度来看,“公”指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私”指个人利益;从生产资料所有制角度看,“公”指的是公有制,“私”指的是私有制;从财产角度看,“公”指的是公共财产,“私”指私人财产;从思想境界看,“公”指“为公”的思想行为,“私”指“为私”的思想行为。个人利益和权利是公共利益的奠基石。“大公无私”、“以公灭私”等观念以牺牲局部利益或抑制个体发展为代价,单纯强调公的观念,强调整体利益,割裂了公与私的统一性关系,在忽视和损害私人利益的同时也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摧残。
2.公共道德的理解偏差
严格意义上的公共道德,应该是在超越了私人伦理生活范围的公共生活领域内的德性观念和行为准则,公共道德凸显的是摆脱了私人伦理性的公共性。公德和私德是建立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基础之上的。与现代社会人们的私域与公域生活相对应,私德是“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的道义”,公德是“一团体中人公共德性也。” 中国传统伦理偏重于个人的修身养性和个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私德关系,而忽视了个人对社会与国家的公德关系。因此,有人称儒家伦理为私德伦理。在这种以人伦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判定“公”和“私”的观念下,道德也随所施对象与自己的关系程度加以伸缩。例如,不少人痛骂别人的父亲贪污,遇到自己的父亲贪污时,不但不骂,而且替他隐瞒。更甚的还向父亲要贪污得来的钱。等到自己贪污时,不但不认为这是违背公德的行为,反而觉得自己很能干。这种人格分裂现象的产生如果从私德伦理与公德伦理的冲突这一角度来解释似乎更具有合理性。
而在市场经济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的中国社会,对于公德的理解往往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公德大多用来指称不作为或消极性的公共行为,如遵纪守法、不随地吐痰、不闯红绿灯等等。这样一种消极的具有底线意义的公德无疑属于公德的一种,它不要求个人的特殊贡献或牺牲。但是实际上公德应该包含积极意义上的一种公共关怀,比如参与公共事物,从事公益活动等等。公德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能健康地保持它现代文明的体制。对于公德更为全面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守法行为上,而应该追求更高的公共精神。
3.公共伦理的理性缺失
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没有、也无法发展出一种适度合理的公共理性。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由于缺乏公私领域的明确合理的界限,私人关系的“亲情”伦理被泛化为整个社会生活的存在方式。感性的因“亲情”而展开的伦理关系无法囊括公共伦理的理性内容。有人认为,公共伦理精神的前提假设是“我是人”。从逻辑推演出来就是“我是人”、“你是人”、“他也是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因此要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也有权要求他人像人一样对待我,我只能做人做的事,也有权要求他人只能做人做的事,这种伦理精神下的活动才具有普遍的客观性和有效性。而“人”作为伦理精神的支点应该包括的内容体现在人格、人性和人权等几个基本方面,人的基本需要、权力和尊严要受到合法保护,同时作为理性的公共生活中的人要具有自律意识,并能妥善地处理现实中的矛盾。儒家传统认为的依靠人伦关系构建的社会理性实际上是在对公共理性的一种破坏。这种以家庭的血缘与情感推演的人与人之间的“人伦”社会关系为中国社会宗族力量的壮大提供了基础。“中国人的宗族关系是主要的社会关系,宗法精神贯穿于中国社会及近代社会结构中,是维系社会的纽带,是稳定社会的因素”。 人们对宗族的认同与忠诚又衍生出诸多符合“情理”而不合“法理”的现象。比如,正式组织的领导班子集体“面和心不和”,组织内的不同圈子派系斗争严重,“送礼文化”恶性蔓延。在中国的圈子文化中,礼物是联系亲情的媒介,“礼重情深”是基本的衡量原则,但实际上为情之“礼物”与为利之“贿赂”之间的界限是十分模糊的。
4.公民参政意识的淡漠
中国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传统政治文化,这种文化通过各种社会化机制和途径被内化为社会成员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意识,并最终积淀为个人的政治性格。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在中国民众的心中积淀成了“权威崇拜”、“与世无争”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狭隘顺从的草民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在崇拜权威的政治文化下,人们的独立个性和政治自由意识很差,人们缺乏主体意识,期望通过依附于权威为其做主来维护和实现自己应有的利益。他们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少数的“清官”身上。崇拜权威,依附权威,逐渐演化出了附庸意识和卑微心理,在政治上出现了非参与的倾向。
较为普遍的政治冷漠表现为:不问政治、回避政治、盲目跟从、政治态度不严肃、对某些非民主的行为逆来顺受等等。总之,公民的参政意识淡薄表现为根本不参与或被动地参与政治性活动。虽然有的地方选民的参选率很高,但真正出于自主意识自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公民所占比例仍然不高,只有在政府的组织、说劝、动员甚至命令、强制之下,许多政治参与活动才能维持下去。
参考文献
[1]高力著:《公共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2]参见刘泽华主编:《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与社会整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277页
[3]梁启超:《饮冰室文集:卷六新民说》,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19页
[4]冯尔康著:《中国宗法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