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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征稿订立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思考

时间:2016-08-09分类:法学理论

  这篇法律论文征稿发表了订立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思考,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务交易越来越频繁,就很容易出现法律上的问题,而新型网络技术的特点让法律呈现出空缺的局面,这时就需要电力合同的约束,论文分析了电子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

法律论文征稿

  [摘要]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与电子的兴起对传统商务带来巨大冲击,其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现在网络技术与电子技术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由于网络技术条件下的电子,主要依赖于网络,许多新的规则与传统法律规范、规定是不相符合的,因此我们需要从立法角度对现行法律作出调整。第二,因为新型网络技术具备新的特点,已公布实施的法律很难对其适用,甚至呈现出法律空缺,所以我们要结合时代特点,对已公布实施的法律作出补充并且加强对现在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的培养。

  [关键词]法律论文征稿,电子合同,数据电文,要约,承诺

  一、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成立

  电子合同的缔结是以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来完成的。而确定数据电文是由正确的发送人发送、正确的接收人接收,关系到合同是否是在正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而数据电文发出和接收的时间和地点,则会影响到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这对于日后发生争议时的司法管辖权的确定有重要的意义。电子合同本质上是自动化的无纸合同,以数据电文为媒介,缔约方运用计算机进入因特网或是特定的网络发出要约和承诺。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因为是在网络空间而不是通过面议达成的协议,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可能会被黑客等改动,因而不能反映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致使合同错误地被履行;因为数据电文可以毫无陈迹地被篡改,故很难证明具体是谁作了改动;由于交易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自主电子接洽的形式,极大缩短了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期,致使电子合同在要约的撤回、撤销和承诺的撤回问题上十分特别。

  (二)关于电子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问题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或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十周岁以下儿童进行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除此以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在我国,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此种情况下排除纯获利益的合同和处分零花钱的合同);前文所述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可以独立缔结纯获益合同以及适应其自身智力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的合同,除此以外其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若这类合同得不到代理人的追认,就会被认为是无效合同。在网络上缔结的电子合同,亦可适用上述理论。

  (三)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传统合同,在订立地过程中,合同一旦发生错误,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电文或信件、电传时,就可以立即发现。可是与传统合同不同,对于电子合同来说只有在合同执行后当事人才会发现。所以,发错一个信息的后果,往往要比传统商务相同情况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由此,就产生了如何解决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怎样承担产生的损失这一难题。为了解决此问题,还有另外一种思路,即“为了公平合理地分配风险和交易负担,这个时候就应要求接受方及时地告知发送方,否则接受方就应对此承担责任”。〔1〕但应注意两点:第一,由于瑕疵而被撤销的合同的范围需要适当限制。也就是说当意思表示的内容出现重大错误的时候,发送方才能撤销。第二,若发送方对意思表示内容出现的重大错误存在重大过失,就不能据此主张撤销合同。此时,接受方必须负担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二、要约、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一)关于要约能撤回或撤销问题

  要约撤回,指的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受要约人接收之前,要约人宣布取消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知,可以撤回要约。但是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就是指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要赶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或者至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订立传统合同的过程中,因涉及到各种现实情况或因素,送达要约就会存在一定时间段。也正是因为存在这一送达时间段所以更容易在此期间内确定是否可以撤回要约。但对于电子合同来说,现在网络文本传输的速度极其迅速,这就使得要约一经要约人发出指令,该要约几秒钟内即可传递至接收地点。在此种情况下要约就撤不回。针对这一问题,就需要分情况来讨论。首先,在以发件人主张收到签收回执时该数据信息才生效的前提下,发件人未收到该签收回执期间,就视为未发出这一数据信息。其次,若发件人没有主张收到签收回执时该数据信息才生效这一条件并且在双方当事人指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发件人没有收到该回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指定或约定期限,但是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依然没有到达发件人的。此时,发件人需告知收件人,发件人履行告知义务后即可视为未将该数据信息发出,同时也可主张他拥有的其它权利。〔2〕要约撤销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单方的法律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使已经发生效力的要约的效力消灭归零。这就意味着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限制和约束。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只有在要约生效之后才可能发生要约的撤销,并且要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要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当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但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指令进入其它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后,受要约人若同意或接受电子合同条件就会立即做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要约撤销。

  (二)关于承诺的撤回问题

  我国合同法明确指出承诺可以撤回。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对于电子合同来说,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撤销同样困难。鉴于此,电子合同,其中尤其是针对消费者的部分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商家,需设计出一些确认程序,目的是保证消费者通过点击作出承诺时必须经过这些确认程序来避免消费者因疏忽大意而蒙受损失。但在某些特定状况下,跟要约撤回的境况相同,也会存在承诺撤回的相关问题。

  三、电子合同的签章问题

  (一)电子签章的概念

  参考借鉴《电子签名法》,笔者认为可将电子签章概括为一种数据电文,而这种电文数据是通过电子形式来辨别签署人身份,同时用以证明签署人同意或认可其中内容。通俗地讲,电子签章就是与传统书面签字不同的一种运用电子数码技术针对电子文档进行的电子数据签名。

  (二)电子签章的含义和意义

  传统签字是以纸张为载体的,主要具备以下功能:第一是证据功能。当签章者在文件上签章后,将留下可供鉴别签章者身份的证据,以明确责任归属。第二是同意的功能。在现有法律及习惯下,签章者对某文件签章,表示其同意文件的内容。第三是形式的功能。通过签章行为,使签章者审慎考虑签章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传统签章的功能都可利用现代科技以电子签章的方式制作、表现、保存及传递,为使电子签章能配合电子文件在各行各业的应用,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规定了电子签章,目的是减少电子文件使用过程中的不便。〔3〕建立安全及可信赖的网络环境,确保资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不易遭到伪造、篡改或窃取,且能鉴别交易双方的身份,防止当事人事后否认有进行交易的事实,就成为了能否全面推广运用电子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虽然以现代密码学为基础的电子签章技术可以做到像现在签名或盖章一样的功能,但是传统的通信及交易行为是以书面文件(如契约书)及签名、盖章来确定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样,以电子签章技术制作的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的法律地位必须明确化,否则将阻碍电子之发展。

  (三)电子签章的认证

  传统签字是以纸张为载体的,主要具备以下功能:1.证据功能。当签章者在文件上签章后,将留下可供鉴别签章者身份的证据,以明确责任归属。2.同意的功能。在现有法律及习惯下,签署者对某文件或文档进行签章,就可用以证明签署人同意或认可其中内容。3.形式的功能。〔4〕通过签章行为,使签章者审慎考虑签章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传统签章的功能都可利用现代科技以电子签章的方式制作、表现、保存及传递,为使电子签章能配合电子文件在各行各业的应用,减少电子文件使用的不便,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规定了电子签章的法律地位。虽然签章接收方可以通过对比公钥和私钥来确认对方的身份,但这种对比结果的公信力不高,有时还会出现当事人否认公钥与私钥一致性的情况。而认证机构的产生正好弥补了电子签章的这一不足。电子认证机构(CA)作为一个第三方服务机构,其主要功能包括为参与电子交易的各方提供网络身份认证,签署印发数字证书以及其他业务。由中立而具有专业技术的第三者来进行认证工作,可在签章方、接收方或第三人有异议时,查看(CA)内的信息,以增强电子签章的公信力和可信度。从法律角度来看,签章者必须谨慎保管其私钥,否则对任何未经授权的盗用自负责任,接收者则应妥善对比签章,而(CA)认证中心则应确认签章同一性,这三者构成整个电子签章的三大支柱。〔5〕认证及认证机构对于电子的重要性,使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甚至电子网站都意欲并尝试建立自己的认证中心。将现存的各行业自己公认的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的网络安全认证中心进行整合,逐步建成统一的全面完善的国家级的电子认证体系,为广大电子贸易的参与者提供受到专业法律保障的且具有权威性的商务认证,为今后我国网络平台电子交易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基础,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蒋志培.网路与电子法〔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王利民,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3〕谢勇.论电子商务立法的理念、框架和重点内容〔J〕.法律适用,2015,(06):93-97.

  〔4〕孙国荣.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以合同控制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5,(05):14-20.

  〔5〕李杰.电子支票内部控制对策浅探.〔J〕.财会通讯:综合(上),2014,(12):112-113.

  作者:谭金艳 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

  推荐期刊:《福建法学》创刊于1982年,是由福建省法学会主办的一部季刊,正文语种为简体中文,出版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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