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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期刊投稿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特点及其预防对策

时间:2016-06-16分类:法学理论

  这篇法学期刊投稿发表了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特点及其预防对策,近两年相继发生的性变态杀人案件引起了社会的重视,这些案件对社会的危害远远超过一半的暴力犯罪事件,那么性变态杀人案件有哪些特点呢?出现这些案件的产生原因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来防范。

法学期刊投稿

  内容摘要: 性变态杀人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案件形式,有着特殊的犯罪特点。即选择侵害对象的相对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连续性; 作案手法的相似性、习惯性和犯罪手段的残忍性等特点。因此,不仅要打破常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侦破案件; 完善相关立法,消除各种影响变态心理的诱因; 加强社区建设,对特殊人群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多角度、多层次进行防范疏导。

  关键词: 法学期刊投稿,性变态杀人案件,特点,预防对策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多起性变态杀人案件,如内蒙古乌兰察布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广州罗树标系列强奸杀人案、甘肃省白银市系列变态杀人案、辽宁杨洪军系列强奸杀人案等等。这些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以其魔鬼般的连环强奸杀人行为,不仅仅让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稍纵即逝,同时也让公众留下了挥之不去的血色记忆。犯罪行为人在侵害被害人生命和尊严的同时,还对其身体器官进行肆意摧残,犯罪场面血腥残暴,这给人们心理造成极大的恐慌,一定程度引起了社会恐慌和法律秩序的震动,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远远超过一般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性变态杀人案件是杀人犯罪案件的一种犯罪形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性变态心理的驱使下实施的一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属于一种严重暴力犯罪,这类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俗称为“色情杀人狂”或 “变态色情狂”。[1]在性变态杀人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不是通过一般正常人的性行为方式或性行为对象满足自身欲望,而正是通过强奸、杀人、残害被害人尸体或性征部位的器官等虐杀被害人的方式激起性兴奋、满足性欲望。

  由于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和行为既不同于正常人,也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他们有着特殊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同时也有着特殊的成长经历,有着双重人格和心理障碍,所以性变态杀人案件相对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而言有特殊的犯罪特点,这需要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采用特殊的手段和方法去侦破和防范。

  一、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特点。

  ( 一) 杀人动机具有模糊性,因果关系不明显。

  一般而言,普通的杀人案件犯罪动机比较明显,因果关系比较清楚,杀人行为有清晰的内在逻辑联系,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因经济利益、感情纠葛或者个人仇恨等原因,会出现常见的财杀、情杀、仇杀等犯罪行为,虽然有些场面残暴血腥,甚至也有杀人碎尸等行为发生,但侦查人员可以根据现场痕迹和调查访问情况获取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而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在选择作案对象时往往没有明确固定目标,[2]被害人往往为某一类人而不是具体的某一个人,二者之间有可能从来没有谋面,也不曾相识,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只要被害人属于犯罪行为人喜欢的类型,在恰当的时间、场所、地点就会实施犯罪。

  从这点来看,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动机具有明显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因果关系不那么明显。

  ( 二) 选择侵害对象具有相对性。

  虽然性变态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杀人动机具有模糊性,在作案前选择作案对象不明确,使得他们作案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冲动性和偶然性,他们常常选择某一类人,或者具有某一特征的人群。有些犯罪行为人会以对方某些长相特征、衣着特征、语言特征等选择被害人,这恰恰说明了他们选择对象具有相对性。如杨洪军所选择的作案对象,都是他自认为长得漂亮的成年女性; 北京张双立主要针对工地收购工程扣件的单身女性实施杀人奸尸行为。

  ( 三) 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连续性。

  在作案过程中,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常常是神出鬼没,没有具体的地点和被害对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随意性,人们往往害怕自己会成为犯罪行为人下一个选取的目标。犯罪行为人作案的隐蔽性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是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作案具有随意性和作案对象的不特定性。在作案时间上间隔不一,没有规律可循; 在作案过程中随时发现,临时起意,随时动手杀人,随意性强。二是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绝大多数性格偏内向,平时沉默寡言,不善于与他人交往,喜欢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经常出没于他们偏好的各种地点和场所。而且这类犯罪行为人具有双重人格,善于伪装,给人印象好,为人和善,在家是好老公、好爸爸,在单位也是骨干力量,隐藏能力强,不易被发现。如跨度 10 余年作案 15 起的赵志红性格内向,为人和善,从来不与其他人发生纠纷,即使对方有过错,他也让着别人,哄其他人开心;某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给人的印象就是外表斯文,胆子特别小的男人,在前期侦破过程中,因有人举报被列为侦查范围之内,后就因其村长给公安机关担保的话 “一个鸡都不敢杀的人,怎么可能去杀人”而轻易排出。

  尽管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时间间隔不一,但此类犯罪案件都具有连续性的特点。[3]他们通过初次作案的尝试,充分体验到这种犯罪的快感,虽然犯罪后产生了自责,害怕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但随着公安机关没能及时侦破该案后,他们的犯罪心理会因犯罪得逞和警方侦办无力而得到巩固强化。他们会回忆当时作案过程,迷恋杀人后得到刺激快感,更会回味那种操纵、支配和控制他人的感觉。当特定情境和特定人群出现时,犯罪行为人就会无法抑制内心的激动,无法控制自己的犯罪情绪,伺机作案,所以变态杀手往往容易成为连环变态杀手。赵志红在审讯中说到: “我像着了魔上瘾似的,如果不继续作案,浑身就不舒服。”

  ( 四) 作案手法具有相似性、习惯性。

  每一个犯罪行为人经过多次的犯罪行为后,他所选择作案对象、作案方式方法、现场处理的方式、尸体侵害程度、选择作案环境、现场带走被害人身体器官等等都具有一定相似性。[4]尽管犯罪行为人在每次作案方式方法上都不会重复和叠加,都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产生变化,但从总体来说,犯罪行为呈现出习惯性和稳定性。如赵志红对搭乘出租车的被害人先进行威胁,然后进行捆绑、强奸、杀害、抛尸,从现场捆绑被害人的手法上看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又如甘肃白银市性变态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除了对被害人制造了几十处刀伤外还割切被害人胸部和阴部。

  ( 五) 犯罪行为具有残忍性、社会危害性极大。

  普通强奸杀人案件虽然有时现场凌乱、残忍,甚至还出现碎尸抛尸行为,但是整个命案现场不会出现多余的、过剩的行为。但性变态杀人案件的杀人方式却有所不同,犯罪行为人由于心理严重失调 ( 变态心理) ,在作案过程中往往表现出手段残忍、手法异常,现场血腥残暴,毫无意义的行为繁多。在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在强奸杀人过程往往不是追求性的快感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而是享受被害人死亡过程、现场环境、现场氛围给他带来的感官刺激,有些犯罪行为人虽患有性功能障碍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性接触,但却大肆对被害人进行猥亵、伤害,他们享受被害人因被刺带来的叫喊声。有些犯罪行为人用刀或者木棒插入被害人的阴道或腔体中。[5]有些犯罪行为人杀人后进行虐尸、奸尸、碎尸、挖心、掏肠、摘肝; 有些犯罪行为人逃离现场时破坏并带走被害人人体器官,回家后喝人血、吃食人体内脏; 有些犯罪行为人还会剥离尸皮、人体器官带回家泡酒珍藏或者做成手鼓之类器物。

  如辽宁鞍山张青香杀人奸尸 7 人; 辽宁的杨洪军用刀剖开死者的腹部,残害女性性器官,割走被害人的乳房; 广州的罗树标作案时割去被害人乳房和外阴,有时也用乳罩或袜子塞住被害人的嘴或阴部; 甘肃白银市的性变态狂虐杀 9 名女性,多名被害人性特征部位有几十处刀创,身体不同部位的器官或者组织也被带走。

  二、性变态杀人案件变态心理产生的原因。

  性变态杀人案件之所以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有所不同,关键在于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发生了变异,产生了一种变态心理,它深受现实社会背景和家庭环境的影响。除了遗传等生物学因素外,[6]犯罪行为人还因灰色童年、青春发育期心理障碍、婚姻感情挫折、夫妻性生活不和谐、性功能障碍以及黄色文化、舆论媒介的影响和政治生活上的打击所产生的人格障碍等等原因而产生变态心理。有些犯罪行为人儿童时期性变态心理的倾向就有所表现,在成年或者成家之后性变态杀人意识越来越明显,并开始大胆实施。有些犯罪行为人因在成家之后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产生外出寻找满足性欲的对象进行变态性行为的想法; 有些犯罪行为人成年后因受到某种打击产生仇恨畸形性变态心理。

  三、性变态杀人案件的防范措施。

  性变态杀人案件相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和针对性,虽然一般的犯罪预防措施同样适用于此类犯罪,但因这类犯罪有着其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方式,需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采用特殊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去侦破案件。同时也要加大法制宣传,消除不良社会因素,广泛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和防范,对特殊人群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

  ( 一) 打破常规,多角度、多层次地采取侦查措施,及时侦破性变态杀人案件。

  著名犯罪心理学专家武伯欣曾经说过,在侦办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就是排除变态杀人案件或性变态杀人案件的可能,这是因其案件的特殊性,采用一般的侦查措施有时是无法侦破此类案件的。

  性变态杀人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根据犯罪现场情况、犯罪现场留下痕迹物证、被害人损害程度以及罪犯留下的特殊信息,[7]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心理画像,勾画出犯罪行为人的体貌特征、作案方式方法、生理缺陷、性格特质、居住环境、家庭情况、暴力倾向等特征,以此划定侦查范围,从而对该地区的重点人员进行广泛摸排。如果某地发生多起性变态杀人案件的,侦查人员要根据案件情况大胆进行串联并案,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如技术侦查手段、视频监控技术、网络安全监察技术、DNA鉴定技术等等,集合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侦破案件。快速侦破案件不仅可以让犯罪行为人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可以让犯罪行为人产生作案恐惧感,钝化犯罪动机,防止其再次连续作案,所以主动出击、快速侦破案件也是最好的预防措施。

  ( 二)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女性防范意识和应变能力。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社会法律机构要加强法制知识的宣传教育,特别要提高女性的法制观念,增强女性 “防色抗魔”的能力和识别犯罪行为人的能力,掌握一定的反被害常识。单身女性不要独自去偏僻场所,更不要独自夜里外行,不要轻信陌生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更不得单独与不熟悉的人相处,晚上要关闭好门窗,单独出行时要家人陪伴,平时不捡小便宜,不搭顺路车,不给犯罪行为人乘虚而入的机会。即使遭遇“变态色魔”,头脑要冷静,思维要清晰,以保护自身生命安全为前提,机智灵活应对犯罪行为人,如谎称自己有性病、家人马上就要回来或者假装配合到洗澡间拨打电话报警求救等等; 犯罪过程中要记住其体貌特征以及其他犯罪信息,案发后要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让犯罪行为人绳之以法,彻底消除犯罪隐患。

  ( 三) 消除不良社会因素,加强社区对性变态者的影响力。

  探究各种性变态杀人案件,犯罪行为人之所以发生性变态心理与自身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社会交际环境等因素息息相关。犯罪行为人因接受教育低下,儿童时期遭受父母的虐待、毒打,成年后因社会竞争压力加大产生就业困难,生活贫困,收入差距加大,婚姻生活不幸福,遭遇社会不公等因素影响,逐渐产生性变态犯罪意识,铸就了犯罪行为人的变态人格。所以国家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和教育层次,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努力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美满、社会安定的良好格局。

  犯罪行为人因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区域,生活在一个又一个大小不一的生活社区,时时与社区的人、事、物接触,这些区域又反过来对犯罪行为人的个体心理发展和人格塑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同时,要加强社区建设,提高对犯罪行为人心理干预的能力。[8]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社区群众的作用,建立完善 “警民共建”、 “群防群治”、“治安联防”、“人民调解”等社会防御机制,建立一支社区心理卫生服务机构,对性变态心理患者进行心理干预,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早康复。

  ( 四) 关注特殊人群,适时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治疗。

  除了对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行为人进行防范以外,还应该密切关注有人格缺陷和恢复自由的 “两劳”人员等个体人群,对出现人格缺陷的、有性变态迹象的或者已经性变态的人群适时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

  1. 对出现有人格缺陷倾向的人群,社会要通过家庭、学校、单位、社区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分析其产生人格缺陷的诱因,了解其内心真实想法,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让他们合理发泄内心的不快,共同培育良好的心理,使其回到正常工作生活当中去。“两劳”人员因长时间被羁押,恢复自由回归社会后,因就业困难、生活贫困以及社会不公等因素,心理很容易发生变异,变态心理就会显现。据不完全统计,“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概率达 70% 以上,一旦他们再次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性变态杀人案件也会增加,所以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 “两劳”人员这样的特殊人群。[8]定期对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进行回访,一方面真正关心其家庭生活和帮扶他们再就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另一方面可以借以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掌握其行为动态,一旦发现有任何违法动向,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2. 对于已经有性心理变态迹象的人群,[9]除了进行批评教育和违法惩戒外,社会应该组织变态心理专家、犯罪心理学家进行心理疗法、行为疗法、经验疗法等心理治疗措施,矫治其变态心理,使其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做一个社会有益的人。

  3. 对于患有性变态心理的人群,家庭和社会应严加监护或监管。性变态患者的监护人应及时送其到相关的心理矫治机构或者相关医疗机构救治,直至恢复心理健康。如果家庭无力监护或者救治的,应将其送到国家指定的专门监管机构或者国家强制执行监管行为,防止性变态者实施危害社会的事件发生,同时法制部门应不断完善性变态心理犯罪相关立法,加大惩戒力度,对性变态杀人的犯罪行为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使其犯罪动机钝化,回到正常的心理状态。

  ( 五) 加强对心理矫治人员的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心理矫治专业队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开展的一系列社会体制变革,人民群众的收入差距加大以及社会种种不公等因素日益凸显,打破了人们的心理平衡,引发出各种变态心理。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性变态者会愈来愈多,心理矫治工作就显得愈加重要。[10]针对我国心理矫治专业人员不多,层次不高的现状,国家应加强政府投入,不断提高心理矫治人员的待遇,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心理矫治队伍,最终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性变态杀人案件不仅手段残忍,影响极坏,而且此类案件因果关系不明显,犯罪行为人行踪不定,作案没有规律可循,公安机关侦破难度极大,所以性变态杀人案件应重在预防,其次才是打击。在预防过程中要依靠社会、社区、家庭等各方面力量,从犯罪主体和犯罪诱因着手进行全方位预防,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公、改善社会结构、减少收入差距、提高人们受教育程度,加强社区建设,对性变态心理的人群适时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使其具有正常的心理和良好的人格。

  参考文献:

  [1] 赵桂芬,郝宏奎。 性变态系列杀人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特征 [J]。 公安研究,2002 ( 1) .

  [2] 陈和华。 变态杀手的杀人行为研究 [J]。 犯罪研究,2008 ( 1) .

  [3] 郭冰。 连环犯罪案件罪犯心理特征分析 [J]。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 4) .

  [4] 纪宗宜。 性变态犯罪的成因与心理矫治 [J]。 行政与法,2001 ( 4) .

  [5] 汪茜,熊英,向群。 变态杀人案件的十大特点[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 ( 6) .

  [6] 宋胜尊,李向玉。 对三十例残害女性系列杀人案的实证分析 [J]。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 ( 1) .

  [7] 郑亚非。 犯罪心理画像在变态杀人案件侦查中的功能 [J]。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0 ( 4) .

  [8] 申自力。 论变态心理犯罪的特点及其预防 [J]。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 ( 4) .

  [9] 罗大华,何为民。 犯罪心理学 [M]。 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10] 宋小明,等。 犯罪心理学 [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推荐期刊:《福建法学》创刊于1982年,是由福建省法学会主办的一部季刊,正文语种为简体中文,出版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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