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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林业投稿生态林业理论

时间:2016-03-05分类:林业

  本篇文章是由《云南林业》发表的一篇林业论文,(双月刊)创刊于1958年,由云南省林业厅宣传中心主办。着重宣传林业方针政策,交流林业工作经验,反映国外、省外及本省林业动态,表彰林业先进,普及林业科学知识,推广林业技术,传播林业信息,反映林业职工的意见、要求,活跃林区职工文化生活,促进云南森林资源的保护和促进云南林业生产建设的发展。

  摘要:林业经营的指导思想从“木材利用”转变为“生态利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生态林业已成为我国林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从生态林业所存在的问题及后果,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探析在生态林业理论指导下林业会计核算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关键词:生态林业理论;林业会计核算;成本;意义与价值

  生态林业是以生态学、经济学和生态经济学为基础,用系统工程理论优化林业生态经济系统,进行集约经营、立体开发、综合利用、以短养长,达到多层次、高效率物质、能量循环利用,并用控制理论调控其生态经济系统,持续稳定地、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多种效能,实现永续利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的生态经济型林业。生态林业系统是一生态经济系统。它包括林业生态系统、经济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三大系统是有机地优化组合,以发挥生态林业系统最大整体效能,实现生态、经济、社会3种效益的统一。生态林业是一门新学科,也是一门边缘学科,是在多学科交叉渗透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根据生态林业的概念及特点,可把生态学、经济学、系统工程、控制论等方面的理论作为生态林业的理论基础。

  1 现阶段林业会计核算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所造成的后果

  1.1 林业会计核算对象不完善,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需要

  现行林业会计没有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导致了林业企业忽视了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导致森林资源的日益枯竭,生态破坏和环境恶化的日益严重。首先,森林资源消耗的价值没有计入木材成本,被摒弃于经济循环之外,却用循环外的育林基金进行森林资源再生产的残缺补偿。其次,传统林业会计计量体系中的收益部分只计量在市场上可以进行交换的货币收益,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生态、社会效益部分,无论是在“投入”还是在“产出”方面均未得到反映,导致林业生产经营的个别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最后,传统林业会计计量体系中的成本部分只包含经济成本,不包含林业经济活动对环境资源、环境质量的消耗,造成某些林业生产者单位的个别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

  1.2 用循环外的育林基金进行森林资源再生产的残缺补偿

  森林资源消耗的价值没有计成木材成本,被摒弃于经济循环之外,却用循环外的育林基金进行森林资源再生产的残缺补偿。目前森林资源再生产的资金循环一方面采取森林培育成本从销售收入中收回,另一方面对因时间因素导致不足的部分以简化的办法按一定比例从销售收入中提取育林基金(或林价),以维持林业的简单再生产,而目前对于育林基金的提取来自于各林业单位的销售收入,但在使用时却采用统筹安排的方式,集中由地方财政安排使用。育林基金是维持林业简单再生产资金,却在提取后由财政统一安排使用的办法无形中导致林业经营单位无法维护简单再生产,也就无法实现资本保全。

  1.3 林业生产经营的个别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

  现行林业会计计量体系中的收益部分只计量在市场上可以进行交换的货币收益,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生态、社会效益部分,无论是在“投入”还是在“产出”方面均未得到很好反映,导致林业生产经营的个别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

  1.4 没有统一的林业会计制度

  林业经营单位现行的一套会计核算制度,是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和基建会计制度分别设计的,分别适用于不同经济业务,强调专款专用,分别设置账户,分别归集费用和计算成本,分别编制会计报表,从而使林业经营单位需分为基本业务、天保经费和公益林项目等3个方面独立核算,分别形成不同的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会计账户和报表体系,造成一个会计主体、多种会计核算方法并存的局面。由于没有统一的林业会计制度,森工企业之间核算的差异性较大,表现为会计科目名称不一致,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会计报表口径不一致,造成会计政策、会计方法和会计报告体系在不同林业企业之间不统一、不可比。

  综上所述林业会计核算在生产实践中所存在的严重问题,造成了严重后果:第一,消耗的森林资源价值不计入木材成本,一方面由于资源无价使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成本虚低,利润虚增;另一方面用于弥补森林资源消耗的客观性成本补偿却要向国家寻求财政扶助得以解决。一端是国家财政收入的虚假增长,另一端是森林资源的持续减少。这实质上是混淆了作为补偿的物质消耗与新创造价值之间的关系,它导致了林业部门收益分配领域的紊乱,也导致了国家在宏观价格、财政、税收政策上的失误。第二,森林生态、社会效益不作为收益,环境资源、环境质量的消耗不计成本。一方面林业生产者(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必然只着眼于木材利用为中心的物质财富的生产,而忽视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生态环境和环境自然力的更广泛生产,从而导致生态破坏和环境恶化的日益严重;另一方面林业生产者(单位)必然对经济效益低而生态社会效益高的营林生产活动以及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社会负效益问题无意顾及,随着森林资源的日益枯竭,一系列环境生态灾害的出现,导致社会一环境系统的不协调运转,并最终导致林业经济效益下降,危及林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2 从生态林业理论角度,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几个建议

  2.1 健全林业会计核算内容

  建议林业会计应增加的核算内容包括:森林资源资产核算(含对林地资产、林木资产、林区野生动植物资产等的核算)、环境成本(含对环境支出成本、自然资源消耗成本、环境破坏成本等的核算)、环境收益(含对育林收入、环保奖励、环保损害补偿收入等的核算)、环境利润等。

  2.2 将森林资源从宏观上划分为两大类:商品林和公益林

  这2类森林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在会计核算上应根据林资源的不同特点分别核算。商品林主要为社会提供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其产品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价值。商品林在采伐前同样具有生态、社会功能价值,根据“生态利用”原则,商品林经营单位必须在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稳定的状态下持续地供给木材等林产品,因为在世界林业发展史上和现实中,因商品林经营不当造成的生态性灾难并不鲜见。这样对商品林的会计核算除了计量其产品货币收益、经济成本外,还应将森林资源消耗的价值计入木材产品成本,同时计量森林资源的生态、社会功能价值,而其生态环境成本集中表现在环境破坏的损失上。公益林是一项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典型的外部性,其产品属于社会公共商品,并且产品以无形的生态、社会功能服务于社会。因此,生态公益林的价值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而必须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新修改的《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因此对生态公益林在会计核算上重点要求反映其生态、社会功能价值,同时计量经营单位对生态环境的发展、维护成本,为其进行生态、社会功能价值补偿提供依据。

  2.3对传统林业会计核算体系进一步完善,弥补传统林业会计核算的缺陷

  传统林业会计核算计量收益时,只计量在市场上可以进行交换的货币收益,但是对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没有得到反映,对林业的外部经济性不予以考虑。

  2.4以林业生态为首要林业会计核算目标

  由于林业生态效益远远高于经济效益,更加凸显林业会计核算需要从生态理论角度考虑。而林业发展要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3者统一和协调,就要以生态保护为首要目标,因为只有林业生态是健康的,提供净化空气、净化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水土不流失等方面功能,才能保障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林业生态不健康,处于资源枯竭状况,那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无从谈起,因此对于林业生态方面的开支都应该计入林业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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