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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法学范文社区矫正辅助力量

时间:2016-03-03分类:法学理论

  本篇文章是由《交大法学》发表的一篇法制论文,(季刊)创刊于2010年,是由上海交通大学主管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其创刊于2010年,最初采取以书代刊的方式出版了两卷,2012年正式获得许可后改为期刊出版发行。目前由季卫东教授任编委会主任,朱芒教授任主编。

  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一项执法活动,也是一项社会工作,具有专门性与群众性。要在社区支持下达到社区矫正的预期目的,必须充分重视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资格、素质与培养。本文试对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及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选任、培训的要求作一探讨。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辅助力量 素质 选任 培训

  一、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

  (一)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概念与组成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目前,社会整改工作系统基本上是以街道、乡镇司法办公室为主体;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判工作,对犯罪者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对象进行重点监督。因此,广义的社区矫正辅助队,除了司法社区矫正法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是直接负责;狭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从事,参与纠正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本文主要研究了社区矫正辅助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因此,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包括三大类:(1)基层社会组织;(2)社会团体(3)社会志愿者,即社区矫正志愿者。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辅助力量还包括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或者其家属。

  1.社会基层自治组织

  社区矫正即将犯罪人置于社区内并给以监督、管理、帮助及保护,以最终促使其回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是社区自治组织的重要内容。通过参与社区矫正,社区自治组织,一方面可以凝聚社区的向心力,曾加对社区的关心度;另一方面,在社区自治组织也以提高自己在社会大众的政治地位,显示其号召力。参与社区矫正,不仅包括组织本身,包括各下属机构的组织,当然,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并非空泛地“参与”,二是设立专职的社区矫正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大大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力量。

  2.社会志愿者

  矫正工作要求在尊重社区矫正对象意愿的基础上,并为之安排一对一个帮助他的志愿者,志愿者应该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教育,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改造罪犯者并对其安置,相关部门和组织应积极要积极为这些志愿者创造条件,向他们提供适当的参与机会,增强后备资源和力量并加强社区矫正。在许多国家,公民做义工是从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的,其基本素质都较高,社会地位也非常高,广受尊敬。志愿者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我国该用立法的形式确定,这是非常必要的。

  3.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社会发展需要培养成熟的社会中介组织,民间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服务,不仅要组织政府资源,更要良好利用社区资源从未进行。将带罪之人安置在社区中进行教育培训并改造,如果不充分调动社区群体参与到教育改造,不仅在社区矫正的质量上不被保证,而且罪犯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得不到有效控制,其结果是社区矫正破产。

  4.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或者家属

  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或者矫正对象的近亲属,是社区矫正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家庭是人的第一生活环境。家庭环境对个人的影响,最初就是通过家庭的媒介来进行的。家庭尽管不是个体社会化过程的全部,但它却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二)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作用

  1.社区矫正辅助力量为罪犯提供帮助和服务,给予尊重和关心,使其顺利的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到囚犯提供特别的帮助和服务,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帮助他们解决个人和家庭,邻里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同时,尽可能使犯罪人和犯罪受害者关系上的恢复,重塑社会稳定,建议美好家园。

  2.积极配合专业矫正力量充分利用社区的综合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共同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经常运用尊重、接纳、关怀等价值理念则有助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关系。社区矫正工作者是刚性的管理,而社区矫正辅助力量是柔性的介入,辅助力量的介入使社区矫正工作刚柔并济,共同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

  (三)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地位

  目前,我国能够走入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在当前情况下,能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发挥自身作用的唯一法律依据就是一个规章,而辅助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职能和权利却无法可依。因此我们应该培育专业的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壮大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法律权利的代表,而辅助力量是矫治工作的权威。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除有司法人员和公安民警等担任外,还需要大量的专业的辅助力量来担任,二者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使社区矫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共同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目前,社会工作者的素质问题比较受关注,相关学界讨论频繁,刘强教授指出,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具备的以下四品质:熟练掌握社区执法的基本内容和在社会上的要求;提高创新意识,但社区矫正辅助力量与司法所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不同,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从事社区矫正的帮助、保护工作,除非由社区矫正机构授权,一般不参与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应注重个人道德品质,特别是应具备的基本素养、知识素养、责任素质。

  三、社区矫正扶助力量的选任

  除上述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外,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选任,还要区分如下类型:

  (一)社区校正员

  社区校正员在社区基层自治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中选任,各个社区可以区分情况,选一名到数名。社区校正员是社区专职的矫正工作者,虽然是不具备执法权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但是由于其代表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也具备一定的权威性。社区矫正员的选任,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保护司制度。根据1950年颁布的《日本保护司法》,保护司的使命在于:“以服务于社会的精神,在帮助犯罪者改善和更生的同时,努力开发引导预防犯罪的社会舆论,为地域社会环境的净化,有益于提高个人及公共福利。”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员的选任,应当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社区建设工作进行,选派社工、法学等专业的大学生或者有治安保卫经验的转业军人,长期扎根社区,从事社区矫正员工作。

  (二)参与社会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

  目前,我国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几乎不存在,社区内可利用的主要是治保安、联防队、巡逻队等组织,但是这些组织的主要功能是犯罪预防,不能对社区矫正工作承担主要责任,最多只能协助社区矫正员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报告矫正对象的不良活动情况。笔者认为,基层社区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下,建立专业性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或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小组。将这区内愿意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帮助保护的社区居民吸纳到志愿者协会或者小组,统一分配资源,将帮教对象落实到具体的志愿者身上。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小组的成员,应当由社区内居民组成。

  (三)社会志愿者

  社会志愿者,应当是来自于社区之外的力量所组成。如社区所在地域的某些单位集体组织的职工、某些学校零散的大学生等。社会志愿者与社区志愿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社会志愿者不居住在矫正对象所在的社区,既有较大的流动性,因此对矫正对象的情况不太了解。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对社会志愿者进行一定的审查,防止因社会志愿者工作的随意性而带来某些负面影响、消极的影响。

  五、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培训

  1.社区矫正的成员,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职能的专门培训,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掌握涉及到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掌握必要的社会工作方法和技能;对其成员的心理训练,掌握其心理变化趋势等。

  2.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的成员,由于其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要帮助并保护他们,也需要进行一定的培训。培训内容应侧重于社会工作的技能训练和心理训练,以促进与矫正对象相处得好并能正常与其沟通的必要技能。

  3.社会志愿者,由于其其矫正活动的参与比较分散,因此,主要应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以发挥个人的长处,并要求掌握好矫正工作的界限,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在社区矫正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其他国家机关如民政、社保、劳动、警察、教育等共同参与,以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为核心,创设一支以社区矫正员组织下的社会矫正志愿者队伍为主体、其他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将会在未来的社会矫正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真正做到“社区内,用社区资源”矫正好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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