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由《北方法学》发表的一篇优秀法学论文,创刊于2007年,是由由黑龙江大学主管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法学学术期刊,大16开本,每期160页,双月刊,逢单月出版。办刊宗旨: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制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培养法律人才。
论文摘要 伴随粤港澳地区联系的加强,如何解决区际刑事司法冲突,做好刑事司法协助工作也迫在眉睫。本文根据一件跨区的案件为例,分析粤港澳三地刑事司法协助应协助取证与协助执行,粤港澳三地司法部门应当加强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学习、借鉴。
论文关键词 区际司法冲突 刑事司法协助 协助取证 协助执行
香港与澳门地区回归祖国已有十多年,在这十多年里,港、澳地区的发展与成就有目共睹,与内地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地理位置上与港澳地区毗邻,因此与港澳地区的合作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出台了相关法规,对港澳地区的民商事方面包括司法文书送达、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一些规定。对于刑事司法协助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尚属空白,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规、规章。
现阶段,广东省尚未与港澳地区达成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仅用“个案协查”的方式针对职务犯罪为主的案件进行协作,但在现实生活中已出现了大量跨区的刑事案件,主要以侵财性案件为主,“个案协查”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笔者曾处理一起广东省的人到澳门犯罪的案件,户籍地在广东省的犯罪嫌疑人拿被害人的信用卡到澳门套现三十多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在广东与澳门两地报案,澳门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澳门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认定其犯诈骗罪,作出缓刑五年判决,缓刑条件是缓刑期内每年向被害人偿还一定数额的款项,直到还清被害人所受损失。犯罪嫌疑人回广东通过海关时,因被害人在广东省的报案记录,犯罪嫌疑人又被广东警方抓获。(以下简称“本案”)本案虽然是一个很小的案件,但具有一定代表性。
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针对司法实务中遇见的问题,粤港澳地区如何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协调不同法域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冲突,做好区际刑事司法衔接,笔者就本案对此问题进行一些初略的探讨。
一、粤港澳地区在刑事司法中相互协助取证
本案在澳门进行审理时,由于无法获取被害人的陈述意见,凭借犯罪嫌疑人单方的供述,澳门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在缺少被害人陈述或重要证人证言的情况下,证据不足,判决只能依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其判决难免有失偏颇。另外,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财产都在广东省,故澳门法院无法准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判断,难免不够客观。由此,可以看出粤港澳三地在跨区的刑事案件中相互协助取证的重要性。
当然,粤港澳地区在证人是否强制出庭、证人保护制度,金融数据查询制度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即使粤港澳地区同意相互协助,也必然会遭遇区际司法冲突,对于人权的保护方面,三地就有不同的理解,故取证时遵从什么规定都需要协商。在异地不同意取证的情况下,采取何种变通的手段也需要探索。
粤港澳三地可以进行协商,在取证上相互配合,制定相应的程序,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三地公、检、法部门在物证查封、扣押、查询、鉴定与证人传唤等方面进行积极配合。不方便移交的物证,可否由异地的司法部门对证据进行固定,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异地应对传唤被害人或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提供必要的方便,对于不方便离境的证人,可否由异地司法机关代为获取证言,代为获取证言的效力如何判断?
对于证据的固定与证言的获取需要经过哪些程序与时间期限,都需要三地通过协商来解决。例如香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需要调取广东省东莞市的一处证据,向东莞市检察院提出申请,由东莞市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审查没有违反异地相关法律法规后,将证据收集后直接移交给香港检察院,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则书面说明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如能及时调取被害人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在对本案进行判决时,也必定更加公正合理。即使不能将被害人与证人传唤到案,是否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请广东当地的司法机关对被害人与证人录制口供,再将口供转交给澳门司法机关,以帮助澳门司法机关对本案作出更准确的判断。另外,本案中,澳门的司法机关如能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真实状况,可能做出对被害人更有利的判决,使被害人能得到更多的赔偿,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粤港澳三地如何相互承认刑事司法判决并协助执行
在粤港澳已经做出刑事司法判决的案件,如果可以得到异地的承认,则可以节省司法资源。相互承认刑事司法判决,也是相互协助执行刑事司法判决的前提。
对于一地已经做出判决的刑事案件,异地需要遵从一事不再罚原则直接承认判决结果还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承认,是遵从双方均认为是犯罪的原则还是无条件承认,是否遵循公共秩序保留等原则都有待商榷。笔者认为,对异地作出的刑事司法判决可以默式承认其判决结果,以维护司法的权威与严肃性。否则,大量的刑事判决将因得不到异地承认而处于尴尬的地位。
但是,针对需要协助执行的刑事案件,如执行缓刑或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划拨、移交等情况,经司法机关申请,异地司法机关审查发现不满足双重犯罪原则或有损公序良俗,则可以有条件地不予执行。例如澳门的博彩业为合法经营,但内地刑法规定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等罪名,故内地作出的赌博罪等判决需要澳门司法部门协助执行时,澳门司法部门可以有条件地不予执行。
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澳门已经经过刑事司法审判,但因为澳门特区与广东省没有相互承认刑事司法判决的协议,在不同的法域间判决的刑事案件,该如何认定其判决效力,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内地《刑法》第十条只针对国外的判决规定,对已经过审判的刑事案件,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本条没有考虑区际司法冲突的情况。参照该条规定,因为依照内地《刑法》的规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但澳门法院仅判处了缓刑,故广东省司法机关认为量刑过轻,对其重新进行审判。
由此可知,粤港澳地区还需要商议三地是否应当针对异地的刑事案件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如果遵照此原则,又因为法律规定不同不能执行异地判决的情况该如何解决。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可以由异地执行机关书面说明理由,与申请执行的机关协商解决。
本案澳门法院判处了附条件的缓刑,判决宣判后犯罪嫌疑人就返回了广东省,则犯罪嫌疑人在缓刑期间是否应遵从判决附加的条件执行,由哪个部门监督执行其缓刑判决都成为一个难题。事实上,以目前的情况看,犯罪嫌疑人在内地的生活缺乏监管,变相使澳门法院的缓刑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即使犯罪嫌疑人不遵照判决赔偿被害人,也得不到任何惩罚,甚至澳门法院都不知情。这种法律上的空白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机会。以此看来,不协助执行异地刑事判决,就只能对其判决不予承认,重新进行审判,才能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由此可见,粤港澳三地积极配合,默示承认异地作出的刑事司法判决,经申请审查后,协助执行异地作出的刑事司法判决,不仅可以维护各地区司法的独立与权威,节约司法资源,还能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
三、粤港澳三地的司法部门应加强沟通,相互借鉴先进经验
粤港澳三地地理上相互邻近,人员流动频繁,文化习俗方言均相似,具有天然的合作空间。由于存在不同的法域,三地的司法相对独立发展。其实加强沟通交流,会发现相互存在很多可以相互借鉴的地方,既可以促使各地区的司法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又可以使三地的区际司法协助更加顺畅。
就本案来说,澳门法院作出的附条件缓刑判决就值得借鉴。目前,内地《刑法》已针对缓刑和管制规定了社区矫正和禁止令等措施,来完善缓刑和管制制度。但是,对于侵财性案件如何降低被害人的损失却没有相关规定,在判决前没有赔偿被害人的,判决后被害人几乎不能再得到经济上的赔偿。澳门法院附条件的缓刑判决让我们意识到,可以通过附条件的缓刑来逼使被告人分期偿付被害人的损失,否则被告人面临被撤销缓刑执行实刑的风险。所以借鉴港澳地区的司法规则,对内地《刑法》的完善有重要的作用,甚至对民事上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因为粤港澳地区处于不同的法域中,在法律上尤其是刑事司法中必然存在大量区际司法冲突,三地只要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求同存异,必定能寻找到合适的刑事司法协助方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维护地区的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