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由《法学研究》发表的一篇法制论文,(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前身是中国政法学会1953年创刊、1957年停办的《政法研究》。
论文摘要 在2012年,3月24日,我国十一次全国人大会议针对刑诉法做了修改,新的刑诉法会在2013年的时候开始正式实施。针对新刑诉法的变更与调整,都对相应机关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关系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根据新刑诉法,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上,都会面临新刑诉讼的改变而带来的新的挑战,新的问题。本文先介绍新刑诉法中对强制措施的修改,后分析了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修改后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挑战,并针对新刑诉法的修改,提出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以便广大读者参考与借鉴。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新刑法 应对措施 新挑战
新刑诉讼法将从明年的一月一号正式实施,但是,随之而来的,检察机关就会面临新的挑战、新的问题、新的要求。这就需要检察部门提早做好准备,做好掌握与理解各项法律的前瞻性工作,同时还要在落实上起到模范的作用,在思想认识上起到引导的作用,业务技能上起到带头的作用,在科学技术上起到创新的作用等,为新刑诉讼法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新刑诉法中对强制措施的修改
新刑诉法针对强制措施,就做了如下的修改:
(一)完善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制度
在新的刑诉法里,添加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保证人保证义务的规定更加周延;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多样化、个别化;规范了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场所;对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和法律监督。
(二)在一定的情况下,延长了拘传时间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现在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犯罪形势也自然而然变的更多,同时也变的越来越复杂,所以,为了适应实际的变化,对于那些案情比较复杂,重大事件的,就应该使用拘留、逮捕等方法来适当的来延长适用期限,可以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第二个方面,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在拘禁的这条中,增长了规定,并规定:“保证犯罪娣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
(三)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了强制措施变更程序
确定了逮捕后的相关审查的制度,这样就可以很好解决因防止错误而被拘押的问题发生,这样,就可以实现羁押与逮捕在本质上的分离,同时,新刑诉讼法中,还增加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四)更加完善对逮捕的条件与审查逮捕的相关程序
第一,在新刑诉讼当中,就对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更具体的规定。第二,在新刑诉讼当中,还增加了“应当逮捕”的适用情况。第三,在新刑诉讼当中,把逮捕的适用情况分成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可以逮捕”,另外一种则是“应当逮捕”。第四,在新刑诉讼当中,完善了审查的逮捕程序,主要表现在两个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增加规定审查逮捕时证人、辩护律师的参与,第二个方面是增加了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五)新增了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对其讯问。
二、关于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修改后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挑战
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修改要求更加注重人权的保护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制度的完善,逮捕条件的细化,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等,都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律师的直接介入要求执法活动更加规范
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意见等。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又多了一双监督的眼睛。
(三)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能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强制措施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两项新的监督职能,一是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些法律规定,加大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
三、关于新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
根据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修改,检察机关的工作也应作相应调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家属义务;二是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三是履行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告知义务;对特定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切实履行新的法律监督职能
1.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作出指定监视居住决定的机关,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指定专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审查决定是否正确和合法;对执行场所实地察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意见书送达决定和执行机关。
2.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和条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的案件,聋哑人、精神病人、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供养人或抚养人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具有下列情形,不应当继续羁押:
(1)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已经消除。(2)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3)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4)可能判处缓刑,无继续羁押必要。(5)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6)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7)羁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8)羁押期限已超过可能判决的最高刑罚期限。(9)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有关办案机关同意的。(2)有关办案机关或部门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被拒绝,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三)做好思想准备适应律师介入
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就直接介入,这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而言,还一时难以适应,思想上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因此,我们积极适应律师的介入,学会与律师打交道。一方面,我们要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及时受理律师代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控告和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为其行使诉讼权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征求和听取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落实审查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
根据修订后刑诉法第86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2)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3)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规定,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重大违法,正确适用逮捕条件,提高批捕的准确性。
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事实,其次再看有无逮捕必要,最后区分是应当逮捕还是可以逮捕。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来加以解决。
在具体操作中,执照下列程序进行:(1)案件本身没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讯问犯罪嫌疑人。(2)首先审查案件有无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如有,则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3)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主动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也可邀请辩护律师列席案件讨论,对辩护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4)根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需要询问证人进一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和情况。(5)审慎对待和研判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正确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不被采纳的,要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6)加强与律师的配合与协作。对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方便;对律师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有关案件的情况,应建议律师及时向办案人员提供。
(五)严格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关于逮捕方面的修改,就使得审查批捕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社会危险性的细化,哪些应当逮捕,哪些可以逮捕,法律规定都十分明确。因此,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权是否有必要再上提一级,值得商榷。
四、小结
总而言之,针对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履行新的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思想准备适应律师介入、认真落实审查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严格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等方法来应对因新刑诉法修改所带来的影响,为今后新刑诉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