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由《现代会计》发表的一篇会计论文,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摘要] 我国的金融会计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金融会计实务通常领先于理论和制度建设,金融企业的会计科目在设置和使用上也存在体系较大,数量较多,使用比较乱等问题,本文主要就制度建设落后于实务和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应计贷款 非应计贷款 信托 电算化
一、会计制度制定落后于实务问题的思考
我国当前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制度》)是2001年制定的,于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从我国《制度》的产生到发展一直存在着会计准则制定落后于实务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我国进入经济改革开放时代后,金融市场开始逐渐形成。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我国陆续出现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其中一些金融工具在某一领域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金融工具业务的实践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会计的监管却呈现滞后,其业务只能在传统会计准则和制度内进行核算和监督,对无法核算的业务仍采用不规范的表外披露,甚至不予记录与反映,传统的会计准则已难以满足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需要,因此,建立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已经落后于实务。
《制度》的制定于实施又已经6年多的时间,其间国内外的金融业务又有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南方已经出现了民间金融业,开展了诸如票据贴现、放贷等业务,既不能说是合法合规,也不能说是违法,企业界和学术界关于放开民间金融的呼声也进一步高涨, 浙江民间金融现象也已经引起政府高层注意,并批示三大部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调研。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表示:温州民间借贷方式已经越来越活跃,并不再局限于江浙一带。现在甚至在上海、北京等金融中心,这类非正规借贷活动也越来越多。这一现象已经受到国务院重视。温州为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对这些越来越活跃的民间金融,政府不再只堵不疏,而会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尽力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实务又一次走在了准则制定的前头。
当前,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我国金融市场开放成为必然,外资金融企业的进驻已经开始,他们将会带着操作娴熟的衍生金融工具涌入我国金融市场,民族金融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国内企业也希望能够充分地利用国际的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通过衍生金融工具更合理地筹集和使用资金,并规避金融市场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可见,加入WTO已使金融机构和企业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要求变得十分现实和迫切,这相应增强了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出台的重要性。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制度》的工作已经落后于实务。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2005年9月21日,财政部下发了4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分别为《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资产转移(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套期保值(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四项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相比,金融会计准则的实质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和第32号的规定大多是相同的,证明了与轨迹接轨的迫切性,也证明了我国尚存在自己的国情,需要区别对待,以满足我国当前的实务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会计管理部门和各大金融企业应该做好如下工作:首先应该会同企业界和学术界共同研究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对于经济的发展进行必要的预测,并结合金融业发展的特点,从而对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和业务创新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和试验,制定出相关的《制度》预案;其次是派出有关的实务工作者和研究人员到国外调研、进修,掌握国外金融业的发展的最新动向,为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新的金融工具做好准备;再次是要求国外的著名学者到我国来讲学,传授有关的理念和创新方法,加强我国金融高素质会计人员的培养,提高金融创新的能力,弥补我国在金融领域的空白;最后是加强和国外《制度》制定机构加强合作,共同研究有关问题,制定有关的对策。
二、关于金融企业会计科目设置的思考
《制度》中关于会计科目的设置,涉及了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企业,设置的科目比较多,体系比较乱,有的指代不明确,如“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科目,非专业人士很难理解,作为金融企业,他们有一定的共性,但是,由于各类金融的业务侧重点不同,业务处理上有很大的差别,科目设置上确实千差万别,另外,又由于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网上银行、股票期权、社保资金入市、商业银行进军保险领域等都将带来新的问题,有关会计科目是否需要进一步规范,尚有待完善。
笔者认为,首先,科目的设置应该尽可能一目了然,如“应计贷款”就可以改为“正常贷款”,“非应计贷款”则改为“逾期贷款”更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如果有类似或相同业务,尽可能用相同的科目,如银行吸收的存款与其他金融企业吸收的存款尽可能用相同的科目。最后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新的金融业务,研究应该使用的会计科目的名称和性质,核算的内容等,未雨绸缪。
参考文献:
[1]张基峰林俊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思考[J].金融会计,2006.(3):9~12
[2]刘学华:金融企业会计[M].立信出版社,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