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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发的核心期刊民事执行难的解决

时间:2015-10-15 分类: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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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我司法实践中一个棘手的问题,长期以来影响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它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理念的阻碍。然而,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错综复杂,本文就执行难中出现的主要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如进一步改进联动机制、建立全国居民资产申报联网系统、社区介入调解、知情人员举报等。

  关键词 执行难 司法实践 司法资源

  民事执行,是运用国家法律的特殊强制力实现权利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参加下依法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 因此,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环节,只有当败诉方认真完全地履行生效判决书时,胜诉方才算真正的维护了权利,实现利益。

  一、“执行难”的界定及表现

  关于执行难的界定,理论界和司法界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指出:所谓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的能力,但是因为种种的原因钱拿不回来,执行不了。 通说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执行难是指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主观和客观上的种种阻碍、行政和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以及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简而言之,生效的判决书不能得到完全的履行。狭义的民事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由于逃避法律的主观原因而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本文讨论的是广义的执行难。

  执行难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四处躲藏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以各种方式转移、隐匿财产,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财产而造成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暴力抗拒执法造成执行难进行;工商管理部门、车管所、房产局等联动单位怠于协助执行而造成执行不及时等方面。虽然,执行联动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因为缺少相应的规定,各个单位之间联络出现问题,甚至出现了“联而不动”的现象。联络员的安排,协助单位的经费来源等问题没有彻底的解决。

  二、“执行难”策略探析

  (一)加强民事执行立法,改进执行制度,完善执行体系

  我国没有关于民事执行专门的法律,没有独立的、详细的、具体的系统,全部分散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而现有的执行法律条文数量少,原则性较高,缺乏具体实施细则,造成执行人员无法可依,自由裁量权太大。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判权、执行措施实施权等权力集于一身,权力过大,范造成执行腐败、执行效率低,最终导致执行难。作者认为有必要把执行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对民事执行予以系统、详细的规定,应当包括执行程序、执行主体、执行期限、执行权限、执行财产、执行措施、联动威慑机制、执行监督等方面。

  (二)加强风险责任的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公民市场风险意识不高、承担风险能力极度缺乏,在不了解相对人真实的经营身份、经营情况就进行交易。一些债务人无视法律的尊严,暴力阻碍执行人员的工作,抗拒执法。作者认为可以通过专门的电视节目向公民讲解如何降低市场风险;进一步推进法制栏目的发展。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现场宣讲、案例重现的形式向人们进行普法教育。而且,我们可以将法律送进课堂,定期向孩子们传授基本的法律常识,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长期性、持续性的法律教育。

  (三)改革法院内部机制,从根本上避免地方保护、部门保护

  由于现有的体制,人民法院在人事、财政方面受到地方政府、党委的双重影响。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经济命脉被地方政府控制。本来司法独立的法院如今却出现了法院地方化的现象。为使法官能公平、公正的审判、执行案件,实现独立的司法,法院必须与地方政府脱钩,脱离行政权的控制,建立上下直属、独立的系统,财政运作、人员编制等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不再受到地方政府、党委的约束、限制,法院更容易实现独立性、自主性。

  (四)进一步加强培训考核,提高业务水平

  执行人员是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主体,其能力会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绩。在实践中,部分执行人员专业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导致执行效率不高。因此,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有利于缓解执行难问题。法院应当对专业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的执行人员加强培训。例如,可以定期开展业务学习,由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执行法官给执行人员上课培训,根据执行实际情况,教授执行方法、技巧。另外,法院应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对执行人员的工作业绩定期考评,每个月通报案件执行终结率。对表现极差的人员予以批评,对责任心不强、态度怠慢的人予以辞退。加大对执行工作、执行人员的监督力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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