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由《浙江经济》发表的一篇经济论文,以探索与传播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社会发展道路为宗旨,紧抓浙江发展改革脉搏,多角度跟踪理论前沿、多层面聚焦经济热点。致力于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丰富的决策信息和精准的理论阐释,是政界、学界和企业界研究浙江、解读浙江的重要刊物。
摘要:目前,对于企业重组的纳税研究主要是集中在怎样的组合可以更好更快地提高重组后企业的运作效率。这一出发点也就决定了企业重组纳税筹划应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结合企业现状与未来战略目标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筹划。笔者结合相关资料与个人研究,对企业重组纳税筹划进行相关阐述并提出若干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研究
一、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相关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企业间的兼并与重组现象非常普遍,另一方面我国在企业重组税收政策方面的制度也逐步完善,如何通过研究国家宏观政策与规定来提高重组企业的资产管理结构、达到尽量降低重组成本的目标,是目前研究的重点。笔者根据个人研究所得,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影响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因素。
(一)重组方式的选择
在进行企业重组时,一个企业是通过直接合并的方式对其目标企业实行运营资产购买,还是通过其他中间环节完成企业间的重组交易,这种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是影响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重要因素。不同的重组方式所对应的双方企业税负不同,在进行选择时,应立足于双方的平衡点,根据重组后企业的发展方向与规划内容进行选择。
(二)重组过程的优化与选择
在目前的资本经营市场中,企业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根据其战略目标的不同,选择或多次选择企业重组。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环节的企业重组方式都有着不同的税负成本。应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在全面掌控企业重组风险的同时,选择一次或多次企业重组操作,以谋求最大的纳税筹划收益为目标,全面而细致地进行政策解读与纳税筹划。
(三)关于目标企业的亏损承继结转事宜
当企业进行重组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企业,重组后的企业或经过重组而新出现的公司都会面临对原企业亏损的承继结转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只有把原公司,或者被兼并公司的亏损全部冲抵后,才可以进行公司所得税的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原目标企业出现亏损,不论是长期性亏损还是某一阶段内的严重亏损,当其亏损额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市场上盈利大的公司就会开始考虑合并这家企业,以达到降低自身企业税负、提升企业收益的目的。
(四)重组交易时间点的选择
对于企业重组而言,其交易支付时间点越延后,则其纳税方面的可操作性也就越强。这是由于重组企业可以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不同税种间的纳税期限时间表进行操作,当其把重组的交易支付时间点选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时,或者直接采取分期纳税方法时,其自身企业的税负也就得到了递延。
而在国税发〔1998〕197号《国家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对于重组企业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进行了规定。重组企业一方面得到承继税收优惠中的定期减免优惠,另一方面还可以得到减低税率的权利。
(五)关于企业重组费用的税前扣除内容
考虑到重组企业在重组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目前我国对于这方面的费用给予了当年扣除的优惠。而企业在进行重组时产生的费用一部分是来自于并购方的先期调研费用,另一部分则产生于企业在进行重组操作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费用。一般而言,企业重组的中介机构主要集中于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其产生的费用也用于支付这些机构在重组过程中的中介服务。
(六)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税负因素
企业重组可以得到债务豁免权,这对于其重组企业来说有着很直接的正面意义。但由债务豁免权所带来的债务重组所得税负担压力巨大,一般税金额度会达到其被豁免债务账面价值的三倍。同时,重组企业在申请债务豁免时也应考虑到税负压力并在两者间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权衡选择。
(七)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印花税与契税优惠
国家规定,对于企业重组行为下征收的印花税可以享有优惠政策。在这条规定下,企业兼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仓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而相应的,对于企业改制与重组过程中的契税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对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相关研究
在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过程中,目前的税收政策导向存在不清晰的问题。在现行的税收规则下,当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其交换价值得到确认后,则应对相关资产的申请所得与相关损失按规定征税。由于旧税制对税收政策的影响还存有一定痕迹,对申请所得与亏损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未能进行统一,无法达到税收无差别这一目标。这会直接影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对于不同地区与不同区域内所发生的企业重组,不同的税收征收会直接成为造成企业以避税为目的进行非市场化重组行为。在这样的方式下,市场对于经济的调整作用会直接被削弱,而相应区域间的经济配置平衡也会受到影响。基于此,企业重组时纳税筹划也会对这方面的因素进行相应的倾斜。
同时,对于整体性资产交易而言,其交易性质决定了其不需要考虑流转税的相关问题。而对于其他的资产交易,特别是非货币交易,在税法中是作为销售进行同等计税的。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个交易中,增值税与所得税都纳入征税范围,且营业税也属于此项交易的应缴税种。对于视同于销售的应征增值税来说,其征税数额是以其纳税人当月或近期旧类货物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为准。当其缺少这方面数据时,则是以其计税价格为准。尤其是对于成本价格的利润率规定方面,一般规定为10%。但当其对企业进行营业税征收时,其视同销售的营业额则未进行具体规定。
而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只对整体性资产置换与申请进行了明确定义,以物易物与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非货币性交易都未纳入。所以,当重组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一次交易资产种类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时,由于这些资产性质不同,其相对应的税种与计税标准也不同,企业重组所支付的总作价如何科学合理分配也就处于无具体规定的状态下。
三、其他方面
目前,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应以所有制性质、经济性质为税收原则,强调各地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全面减少与消除地区间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于企业重组来说,应立足于企业发展的方向,以鼓励为主。对于其资本利得与正常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细致区分,实行不同的税率。而企业所处角色不同,对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应及时了解,正确解读,立足于自身发展,进行重组操作。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于投资者股权产生的变化,要以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来征收所得税。所以,重组企业应以评估后的资产作为计税成本。作为一项影响于企业整体与全局性发展的问题,在进行企业重组纳税筹划时,重组中的税负思考固然重要,对于重组后的纳税主体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差异也应纳入重点考虑。不应以单一性税种征收作为重组纳税筹划的全面重心,而应通盘考虑,建立一个相关税种的整体税负最小化方案。而在利用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不仅应考虑当前的效益,更应深入分析由此带来的对其他税收征收情况的影响。
四、结语
在进行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时,由于其对企业解析国家宏观政策的理解力与应用能力提出了要求,只有正确且充分地利用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尽量降低重组成本,才能达到顺利推进企业重组工作有序开展、提高纳税筹划的科学性,最终达到帮助重组企业实现其资本经营战略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周兰翔.企业重组交易定价的税收问题[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5).
[2]李刚.企业重组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J].会计之友(下旬刊),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