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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论文发表浅析检察机关经费问题

时间:2015-07-08分类:行政法

  本篇文章是由《法商研究》发表的一篇法治论文,其前身是《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57年初创刊,自1986年复刊至今,发表了大量的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优秀文章,对推动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先后被有关单位确定为“中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并成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三个数据库的来源期刊,并为“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

  [摘要]本文从贺州市八步区检察院管辖范围,装备情况和经费保障现状的角度,指出当前检察经费保障存在的问题和不良影响,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

  [主题词]检察经费保障;分析

树人论文刊发

  近年来,随着《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意见》的出台,地方相继的建立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了对检察机关的经费投入,办公设备、经费不断提升和提高。由于笔者所在院基础薄弱,起点低,检察经费与检察事业发展的要求有较大差距,经费不足,基础设施落后,仍然是制约八步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基本情况

  一是管辖情况。八步区检察院对八步区和平桂管理区行使检察权。八步区地处湘、粤、桂三省(区)交界处,是大西南通往粤、港、澳的便捷通道。八步区检察院辖区共有106.5万人口,22个乡镇和2个街道办事处,面积5708平方公里,最远的乡镇距八步区约100公里。由于行政辖区农村化、人口多、地域面积广和治安环境复杂,以及刑事案件多发,该院办理刑事案件占全市同类案件的一半以上,且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如,2009年,该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31件873人,同比上升20.68%和25.97%。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53件715人,同比上升18.28 %和28.14%。随着案件上升,办案成本随之加大,地方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仍按原有编制数拨付经费,办案经费的严重不足,影响了八步区检察院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力度和效果。

  二是人员机构设备情况。八步区检察院现有政法编制66人,实有干警57人(包括法警5人),挂职领导1人,自愿者3人,临时工2人,10个内设机构。

  装备有公务用车辆17台、电脑66台、打印机18台、复印机2台、传真机2个,联通了三级局域网,建成机要通道1个、多媒体警示证设备、摄像机1部,照相机5个;该院至今未完成“两房”建设,办案区建设未落实,相应的技术、信息设备落后,服务器已严重老化,侦查指挥设备处于空白,检验设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侦查取证所需的红外线夜视仪、车辆跟踪器、手机信号跟踪设备尚未配备。此外,公诉审判环节所需的速录机、出庭专用设备、无线屏蔽设备也无力购置,必要的硬件设施严重缺乏,严重影响了检察各项职能的发挥,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战斗力和公信力。

  三是当前检察经费基本现状。八步区2008年财政收入3.38亿元,2009年4.012亿元,与发达地区相比财力比较薄弱。2008年按照“先保工资,再维持基本运转”,笔者所在院所有经费靠办案款返还。当年未实行经费保障,追缴赃款234.08万元,财政返还160万元。同年,自治区级补助中央政法办案补助专款58万元(设备款占25万元)。2009年区政府将该院经费按人均1.6万元/年的最低标准,共8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同年追缴赃款210.9万元,没有返还款。同年,自治区级补助中央政法办案补助专款169万元(含设备款80万元)。

  四是各类案件办理成本。2009年初查贪污贿赂平均办案成本为2万元/件,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平均办案成本4万元/件,初查渎职侵权平均办案成本1.5万/件,立案侦查渎职侵权平均办案成本3万/件,审查逮捕平均办案成本2000元/件,审查起诉平均办案成本2000元/件,民事行政平均办案成本1.5万元/件,控申举报平均办案成本4000元/件。2009年全院需办案经费332万元左右,而2009年该院的专款和地方财政拨出经费共189万元,尚有143万元的资金缺口。

  五是经费管理。根据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区财政状况,八步区检察院制定了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内容:一是坚持经办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一单三签、一支笔审批”制度。二是院安排的招待由办公室负责。水电费、邮电费等一切公用开支院统一负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办案收取款项实行收缴分离。

  二、检察经费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不良影响

  检察机关经费困难,是现行检察经费保障体制弊病的必然反映,主要表现在:

  一是影响了公正执法。由于检察经费实行三级财政保障,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保障50%, 50%办案经费由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供给;检察机关每年都有一批自侦案件流失的情况,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与目前实行一半由同级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内在联系。

  二是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现行的检务保障体制增加了基层检察院对当地财政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力度。这导致一些基层检察院不得不从自身利益考虑,而采取司法保护主义。

  三是制约检察事业发展。从实际情况看,现有的经费与检察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差距仍很大,特别是在检察工作日益繁重,科技强检、从优待检、人才培训、文化建设等各项工作都对经费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经费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承担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相比有其特殊性,尤其在查办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中要外出调查取证的开支成本非常大,检察机关的经费按人头摊派,制约了办案工作。

  四是“两房”建设有较大资金缺口。中央、省级和本级财政只保障办案和办公经费,由于本级财政困难没有配套资金,笔者所在院基础薄弱,起点低,经费不足,“两房”建设面临重重困难。一是土地价格昂贵,无法承受。目前笔者所在院处在购地阶段。由于土地升值、购置建设用地需200万元,目前笔者所在院自筹款仅能支付1/10土地款。二是“两房”建设资金不足。随着建材涨价原需投入680万元的“两房”建设项目,现需投入1080万元以上才能完成,仅有微不足道的200万元国债限于支付“两房”基建,购地近200万元和“两房”建设尚有80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无法落实。

  三、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是坚持并落实好“开源节流”的原则。在现有财政保障体制的情况下,基层检察机关要继续坚持并落实好“开源节流”的原则和要求。一方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上级部门反映检察经费保障存在的现实问题,积极争取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另一方面,大力实施内部挖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收紧开支,节约办公及办案成本,使有限的资金用在急需的工作上。

  二是改革现有经费保障体制。首先必须通过立法对全国范围内的检察院的经费开支实行单独的预算。从原则上说,各地的司法机关不是地方的司法机关,而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为防止司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必须从经费上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对各地检察院的经费应当实行由中央统一拨付的制度。即各地应根据其财政情况,每年向中央财政拨出一定的款项,由中央统一集中后,根据对各地检察院所作出的统一预算,逐级专项下达拨款到各地检察院。对贫困地区应当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使检察院割断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联系。

  三是逐步实行高薪制,建立健全检察官经济保障机制。为了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司法公正,可以借鉴国外实行检察官经济保障制,保证检察官的收入一般较为丰厚,从而避免受金钱、物质和其他利益的诱惑。我国检察官法也规定了检察官独特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将其与行政人员的工资序列分开。但是,法律上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具体的落实,现在检察官的工资与行政人员差别不大,甚至仍混为一体。

  四是面向基层,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意识。检察机关大多数的人员在基层,大多数的业务量在基层,大多数的经费困难也在基层。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下级检察院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帮助基层检察院解决实际问题。建议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财政贫困地区、案件多少、管辖范围大小、管辖人口多少等,合理确定办案经费定额。通过一系列的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院经费困难,全面提升基层检察院的经费保障水平,促进检察经费保障的良性发展。

  五是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力争渠道解决“两房”建设资金缺口。一方面,希望在上级检察机关支持下解决“两房”建设资金。另一方面,我们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上级部门反映“两房”建设存在的实际困难,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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