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是我国法律主要打击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是组织犯罪最典型的一种形式,黑社会组织贩毒、走私军火、绑架人质,可以说黑社会真是无恶不做,小编推荐优秀法律论文。
摘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破坏力影响度极大的有组织犯罪,其成因可以说是相当复杂的。从经济视角分析其犯罪投入和犯罪产出, 可以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增加现实成本中的行为性成本和物质性成本的投入, 可以相当大比例降低心理惩处成本和预期惩罚成本, 进而从广度和深度上相当规模的拓展和垄断地下经济, 使之几何级倍数增加犯罪收益, 从而有可能达到犯罪效益的最大化。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动因, 更有利于预防和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关键词: 地下经济 犯罪成本 惩罚成本 犯罪收益
一、“地下经济”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之所以极其猖獗、影响力、破坏力极大,是有其违法犯罪活动经济基础的,其经济基础就是“地下经济”。那么何谓“地下经济”? “地下经济”一般是指逃避政府的管制、税收和监察,未向政府申报和纳税,其产值和收入未纳入国民生产总值的经济活动。“地下经济”活动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各个经济环节,可谓无所不在,被国际社会公认为“经济黑洞”。地下经济在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其生存状态不尽相同。关于“地下经济”的称谓很多,各国对这种经济的名称饶有趣味他说明了它在各国的经济构成和伦理地位:德国称之为“影子经济”,法国名之为“秘密经济”,意大利冠以“潜在经济”之名,英国和印度则呼为“黑色经济”。一直到70年代后期,意大利经济学家杰尔吉·弗阿(GiorgioFua)提出“地下经济”这一概念,国际上才算是统一了这个称呼。对地下经济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经济与管理大辞典》概括得比较全面:“地下经济是指官方控制不到的经济活动,这类经济活动不纳入官方统计的国民生产总值之内,不向政府申报和纳税。它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对外不公开的非法经济活动,如地下工厂、黑市交易、地下金融机构、毒品买卖、非法卖淫等等,这类经济活动可以称之为黑色经济活动。2.通过合法经营单位取得非法收入的经营活动,如第二职业、偷税漏税经营等等。这类地下经济一般只向税务部门申报一项经营活动,对其它经营所得少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获取非法收入。”地下经济的存在是全球性的现象,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经济体制和不同的政策下,地下经济的生存状态各不相同而已。
那么为什么会有地下经济呢?首先,一般来讲,转型国家的法治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或者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节奏,经济往往处于由过去的高度计划,由国家掌控经济资源到逐步市场化的过程中,法治没有建立起来,就给地下经济留下了空间。过去,由政府全权掌控经济资源,没有民间社会力量控制资源的空间,但在社会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逐渐淡出以前掌控的部分资源领域,留给市场,但是市场没有同时建立起相关的防控制度,就相应给别的产业留下机会。所以,转型国家在完成转型之前,往往也会给地下经济留下发展的空间。
其次是转型国家税收制度不健全。国家本身不产出物质,是要靠税收作为经济活动基础,总是要征税的,但征收体制不健全,征收难易度不同,层次差异就显现出来。就在收得到的地方,比如在规模相对大的民营企业或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征收的力度大一些,为了保持国家有一定的税收,能够收得到的税,税率就偏高,这就导致很多经济做不起来,不是很赚钱的中小企业就会面临很大的税收压力,为了逃避税收,为了生存,就会加入到地下经济里面去。从博弈论的角度,这就叫做逆向选择。税收体制的某些不合理之处,迫使部分经济形态不得不转向地下发展。
再次,经济选择的差异性。我们知道,国家是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组成的。在一个国家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心理契约”抑或“社会契约”:被统治者为统治者提供税收和劳役,而统治者则为被统治者提供安全方面的保护,包括组织抵抗外来的入侵和实施国内的法律稳定社会秩序等。在一个国家或社会里,可能有一些人不愿意与统治者或者代理人“签立”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契约,无论是“心理契约”还是“社会契约”。当然,这样的人就得不到国家或统治者的保护,得不到法律保护。在这个文明社会之外,游离着这些不愿意与统治者“签立”契约的人这样一些人组成的小范围的社会群体就是我们所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什么会有人不愿意与统治者或代理人之间“签立”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契约呢?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契约中,通常会有若干规定被统治者行为范围的准则。也就是说,统治者为了能够进行有效的统治,或者为了兼顾广大被统治者的共同利益,不得不对被统治者(或者说愿意与其“签立”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契约的人民)的行为范围进行约束、规范,这就是法律的形成。我们知道,法律有一个特点就是普适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有一些人觉得契约约束了他们的行为范围,使得他们的利益没有不被约束情况下那么大,他们就可能放弃与统治者“签约”,选择不加入文明社会,而进入黑社会。同时,当这些人进行了这样的选择时,统治者或文明社会也就不对黑社会中的人提供法律保护了。另一方面,他们对于在竞争高额利润机会的过程中不能够选择暴力手段的约束不满意。黑社会在与文明社会中的企业进行产业资源竞争时,它的竞争手段可以比其对手有更多的选择,或者说可以更加不择手段。它在选择非公平竞争手段时,就比对手更有可能取胜。因此,如果他们不参加文明社会,不接受文明社会的游戏规则,认为“霍布斯丛林”中的“狼群法则”更加可取,他们就会选择进入黑社会。贩毒、色情行业等。在许多国家,由于受社会价值和伦理观念的影响,文明社会一般不接受公开的贩毒和色情行业,但是,由于很难完全杜绝这些现象,打击的后果是使得这些行业成为高度垄断的行业,因为对于吸毒和色情消费的需求总是存在的,不因为打击而减少,打击的唯一后果是减少了对于这些行业的供给。经济学的供求分析告诉我们,政府打击的一个重大消极后果就是提高了这些行业的垄断性,从而提高了垄断利润。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得从事这些行业的投资回报提高,因而一些人不惜冒着掉脑袋的风险而铤而走险。
二、经济微观分析
微观层面,犯罪人为什么选择黑社会性质组织来犯罪,这就要从另外一个视角即成本-收益来具体的探究。犯罪经济学由美国的著名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首创,他第一次系统规范地对犯罪行为作了经济学上的分析,将犯罪行为与经济行为如消费、生产等等同起来,认为“犯罪”也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也存在成本与收益及最优状态等典型的经济学问题,因此对于犯罪的预防也应考虑到社会的成本与收益,以“经济人”或“理性人”的假设来考察违法犯罪人, 存在一个假设,理论上,犯罪人与普通人一样, 都是有理性的, 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预算既定的限制下, 犯罪人也会选择最适宜的谋利方式来追求最大的效用和最大的利益,或者在固定的效用或利润下追求最小的成本投入或支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去谋划犯罪组织形式上的变化发展的。犯罪效益表示为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之比, 即犯罪效益同犯罪收益成正比, 犯罪效益同犯罪成本成反比。犯罪收益指犯罪人从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 其中包括经济、政治、生理满足等犯罪收益。犯罪成本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犯罪或将要实施犯罪所付出的或可能付出的代价。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为完成犯罪所付出的代价、机会成本、刑罚惩罚以及由此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生命、自由、名誉、财产、权利的损失。其中主要包括现实的犯罪成本和预期的惩罚成本。现实的犯罪成本包括: 行为性成本、机会成本、物质性成本和心理惩处成本;惩罚成本包括: 法律惩处、社会惩处以及定罪概率。因此, 犯罪人为提高犯罪效益, 通常由以下途径实现: 其一, 在犯罪收益不变的情况下, 降低犯罪成本。其二, 在犯罪成本不变的情况下, 犯罪收益增加。其三, 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呈同向变化的情况下, 犯罪收益增加的幅度大于犯罪成本增加的幅度, 或犯罪收益下降的幅度小于犯罪成本下降的幅度。其四, 在犯罪收益和成本反向变化的情况下, 犯罪收益提高而犯罪成本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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