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由《西部法学评论》发表的一篇法学论文,是由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甘肃政法学院主办的法学专业学术期刊。创刊于1990年,为双月刊,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当前云南省黑恶势力犯罪的形式、手段和特点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局部地区黑恶势力犯罪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突出问题,成为影响和阻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毒瘤”。从公安机关的角度出发,结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实践,着重研究、发现在侦办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问题和困难,探讨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的一些对策和方法。
【关键词】:农村;黑恶势力;对策。
一、云南农村黑恶势力的活动规律和特点。
(一)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演变形态。
1.没有组织结构的结伙犯罪阶段。这个阶段的小团伙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团伙成员较少,临时勾结在一起。没有固定的组织成员和长远的犯罪目标,犯罪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团伙成员之间的联系也不太紧密,大多为临时结伙。通常实施一次或者数次犯罪便散伙,不是长期地、经常地纠集在一起实行犯罪。
2.组织结构松散的团伙犯罪阶段。这个阶段的黑恶势力组织主要靠成员间的犯罪意识、利益及“哥们义气”维系团伙组织,没有明确的帮规条约或者不成文的规定,用于支持团伙发展壮大的资金还不够雄厚。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一般成员不固定,由一定地域内的、自愿结合的、具有反社会倾向或越轨行为的人共同组成的落后小群体。成员之间也无明确的、固定的分工,组织结构较松散;从犯罪的特点来看,突发性、随意性强,犯罪前一般没有明确的计划、方案,实施犯罪时往往一哄而起,又一哄而散;犯罪的活动范围广泛,危害面较大,大多数团伙实施多种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综合性,侵害对象往往不特定;犯罪手段凶残,不计后果。
3.组织较为紧密集团犯罪———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中级形态。这一阶段的特征:一是犯罪人数多(3人以上),骨干成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二是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三是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四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五是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或其具有的危害性都很严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经过结伙犯罪、团伙犯罪的发展形态之后,就发展到集团犯罪的形态。
4.组织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发展的最高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针对黑社会在我国发展的不成熟阶段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根据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通过贿赂、威胁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发展的最高形态。
从调研的情况看,云南省农村的黑恶势力,表现为黑社会组织少、恶势力团伙多,大多处于发展初期,大多数还处于结伙犯罪和团伙犯罪阶段,局部已开始向集团犯罪演变。目前云南省农村黑恶势力盘踞的地盘基本是局部的,以乡镇一级为多,还没有发现有能在一县一区范围内称王称霸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二)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表现形式。
1.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来达到自己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目的。凭借着人熟、地熟、关系多的有利条件,以地缘、血缘、臭味相投为纽带纠合在一起,强拿恶要,盘踞一方,给当地群众心理上造成恐慌。
2.采取非法手段谋取钱财。主要表现为私设地下赌场、放高利贷,插手各种经济纠纷,受雇行凶,敲诈勒索,以凶、横、霸、狠称霸一方;近年来,农村赌博歪风盛行,赌博窝点相对隐蔽,不易发现和捣毁,赌博方式多样,流动性大。赌徒利用农村地形隐蔽,易于疏散聚赌人员等条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极易滋生黑恶势力犯罪,这种所谓的“流动赌场”带坏了风气,污染了乡村文明,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3.追求经济利益采取暴力手段垄断行业。
在农村,各类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不法经济利益,为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对不听“劝告”的,轻则恐吓、威胁,重则进行殴打,甚至行凶杀人。在暴力开道下,形成了一批“菜霸‘、”鱼霸“、”砂霸’、“路霸”等。
4.受雇伤人,暴力插手经济纠纷,恶势力犯罪职业化、市场化趋势明显。调查发现,一些社会散闲人员拉帮结伙,以出卖拳头为业,各团伙均有相对固定的召集人和中介,一旦受雇于人,依托方便快捷的现代通讯和交通工具,短时间内迅速聚集,动辄数十人,多则上百人,规模越来越大,有的甚至有统一标志,作案工具也有固定的摆放地点,用时统一发放,不用时又由专人收回保管,每次受雇“办事”的路费、伙食费由专人负责开支,“办完事后”每人收取100-500元的出场费,少数团伙已具有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
5.黑恶势力逐步向政治领域渗透。近年来,云南省农村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在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同时,一些地方的政治治理却发生了退步。在当地流传这样的关于基层组织的顺口溜:
“坝区选老板,山区选恶霸”,这说明,黑恶势力经过最初的明争暗斗、打打杀杀后,有些原始资本积累过程已基本完成。一些组织头目逐步远离犯罪现场,转为幕后指挥,有的沽名钓誉,收买人心,成为“社会名流”戴上各种各样的耀眼光环。有的农村干部甚至插手破坏基层选举,利用宗族势力参加基层选举,捞取政治资本,为了维护私人、宗族、小团体的利益,搞权钱交易,或阻挠、破坏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落实,或发展成黑恶势力,或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农村黑恶势力侵入国家基层政权有两种基本模式:
主要表现为“村官”的黑恶化和黑恶势力的“村官”化。“村官”的黑恶化是指农村党政干部向黑恶势力蜕变,这种蜕变不仅表现为他们作为黑恶势力的背景而存在,而且还表现为他们的施政行为在方式和性质上已具有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黑恶势力的“村官”化则主要是指一些农村黑恶势力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进入村两委会获取合法外衣,并运用手中掌握的基层政权从事罪恶勾当。如2006年打掉的昆明市东川区朱XX恶势力团伙中,团伙主要成员朱XX、王X系铜都镇人大代表,黄XX系碧谷镇人大代表,团伙成员张XX系村文书、李XX系村组长,自2001年纠集东川区铜都镇起嘎、龙潭等村的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人员,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故意伤害、滥砍滥伐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等多起恶性案件,致伤33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
(三)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
从组织构成上看主体成员构成相似的特点:
一是本地人多。无论是恶势力首要分子还是盲从的外围人员,基本上是本地人。
二是社会闲散人员多。团伙成员大多无正当职业和谋生技能,成天四处游荡,不务正业。
三是年龄结构低。团伙成员向低龄化发展,有的甚至是在校初、高中学生。
四是文化水平低下者居多。团伙成员文化素质普遍低下,缺乏社会公德,法制观念淡薄,谋生技能差,大多染有赌博、嫖娼、打架斗殴、好吃懒做的恶习,他们讲究哥们义气,崇尚外国黑社会、帮派中“亡命徒”式的行为模式,把吃喝玩乐、享受和称雄称霸作为追求目标。
五是有“前科”的人员多。多数恶势力成员是有前科劣迹的“两劳”释放人员或被刑事拘留、治安处罚过的违法犯罪人员,有的甚至是“二进宫”、“三进宫”人员。这些人都是经过打击处理却劣性不改,甚至以此为“炫耀”资本的人员。调查表明,恶势力成员中受过打击处理的人员越多,或恶势力头目的劣根性越重,其恶势力团伙的“恶”性程度越大,社会危害性越严重。
(四)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活动区域当前我市农村黑恶势力活动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经济相对发展的乡镇、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
二是在饭馆、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室、洗浴及其他娱乐服务等治安复杂场所,这些地方是其侵害和活动的主要场所。
三是矿山、建筑、征地、交通运输及一些季节性的水果、野生菌、蔬菜等行业。如晋宁县苏XX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为了垄断段明村、双龙湾等地的野生蘑菇生意,采取殴打、威胁和干扰等手段,不许其他商人收购,强迫村民以低价成交。又如东川区郭XX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汤丹镇进行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取豪夺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云南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这些民族与周围的汉族之间,可能因信仰、习俗、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债务纠纷等各种各样的矛盾引发冲突,以致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若处理不好各民族之间的问题,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如石林县以敖XX为首的汉族恶势力团伙,与以李X为首的彝族恶势力团伙之间,因争地盘、充老大、争女友等原因相互多次发生械斗并涉嫌多起伤害案件。
二、云南省公安机关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防范基础工作薄弱,导致农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难以及早发现。
黑恶势力团伙并非一日形成,而是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而这一演变过程使其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强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运用严密的防控体系、坚实的基础工作在源头上控制黑恶势力团伙的形成,以免其形成气候造成危害。但从调查的情况看,基层工作中存在对刑释解教等重点人口及其他列管工作对象控制管理不到位,对辖区的出租房、娱乐场所以及流动人口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特别是流动人口中无固定居所、无固定职业的高危人群或受过打击处理的人或有涉恶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倾向的人不能完全发现并列管掌控。
一些农村黑恶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由于基层公安机关对黑恶犯罪性质特征不熟悉,加之农村地区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民警和当事人双方都是熟人,有的甚至是亲戚朋友等,因而对一般的治安案件能调解就调解,尽量不伤和气导致警方不得不在一些案件上有所妥协,致使一些农村黑恶势力难以及早发现。
(二)对黑恶犯罪的定性需要大量证据支撑,实际操作中难于准确把握。
首先,黑恶势力为规避法律,常打“擦边球”,有组织地做一些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事,对群众形成心理控制,扩大团伙影响力。如果孤立看待这些行为,很难认清其整体危害性,常常只进行简单的治安处罚,不纳入刑事侦查的视野,不利于对黑恶犯罪准确定性以及以后的定罪量刑,不利于将黑恶势力消灭于萌芽状态,不利于从根本上摧垮黑恶团伙。
其次,一些涉恶团伙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由于前期准备不充分、力量投入不足、办案经验欠缺、主观认识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准确定性,把本应该是打黑案件当成一般的恶势力案件进行侦查。随着侦查的深入,逐渐意识到案件的重大时,大量证据已经遗失,一些同案犯罪嫌疑人已经潜逃,打击的最佳时机已错过。
而为突出打黑除恶这一工作重心,则容易将所有团伙犯罪都朝着涉黑涉恶方向侦查,从而常产生两个弊端:一是战线拉得过长,遍地开花,人人负重,办案成本高,办案效果差,不利于充分利用有限警力重点打击;二是随着侦查的深入,黑恶的定性如果在预审、起诉或审判环节被改变,将影响办案部门和民警的积极性,不利于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社会效果也不佳。
(三)侦查期限短,法定期限内难以侦查终结。
法定侦查羁押期限短是制约黑恶案件侦办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提请逮捕、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起诉后补充侦查这几个阶段。对于一名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限逮捕前最多37天,逮捕后起诉前一般最多7个月,移送审查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2个月。因此侦办团伙案件,自第一个犯罪嫌疑人到案,一般最多只有10个月零几天的侦查时间。涉黑涉恶案件一般涉及人数较多,涉及面较广,涉案人员反侦查能力较强,同案犯罪嫌疑人潜逃后独立生存的能力很强,受侦查期限的限制,常出现以下情形:一是主要成员在逃,事实不清,期限届满难正常起诉,难有效打击犯罪;二是在逃人员归案时,曾作过案的犯罪嫌疑人因释放、取保候审或未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而潜逃;三是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串供、或反面宣扬,对证人和受害人造成心理影响,不利于缉捕、取证,带来不良的社会效果;四是公安机关迫于时限,不能将个案证据收集充分,或者放弃个案侦查。
(四)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难。
侦查实践表明,涉黑涉恶犯罪的组织者一般很少直接参与具体的犯罪活动,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则远远高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组织成员。
办案单位对个案的证据收集比较到位,但疏于发掘单个犯罪同团伙之间的联系,忽视了有组织犯罪证据的收集,或者没有全面收集集中体现有组织犯罪的证据,导致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作用不能通过证据明显体现出来。造成团伙头目罚不当其罪,或遗漏重大案犯,使犯罪的策划者、指挥者、获利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打击不力,留下后患。同时,黑恶势力有其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违法犯罪事实复杂,锁定犯罪事实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由于有的证人和被害人忍气吞声、怕打击报复、不想旧事重提,或者老百姓对打击工作心存疑虑,造成群众不愿意履行举证义务,对黑恶势力的犯罪线索不举报揭发、对黑恶犯罪证据不主动如实提供。办案人员取证时,多次遇到证人躲避公安机关、直言受到威胁、对知情的犯罪事实含糊表述、作证时亲属一直阻挠等情况。虽然在询问证人之前都按照规定提供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但实际操作中很难追究一般证人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责任,致使证据锁链难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