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作为发展权主要标志的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自通过之后,学术界对其争论就一直未断,由于各国观念和制度上的差异与障碍,发展权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至今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从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脉络来看,《联合国宪章》及一系列国际人权保护文件抽象地肯定了集体人权的地位,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具体人权形式先后从集体人权观的母腹之中经历了艰辛的孕育之后分离而来。
关键词 发展权 人权 集体人权
一、发展权的提出与相关理论争议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自身独立和发展的运动风起云涌,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引起了人们关于发展权是否是人权这一问题的思考与探索。1986年12月4日,在联大第41届会议上,以146票通过、1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该《宣言》第1条第1款规定:“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过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自《发展权利宣言》通过后,理论界围绕着发展权的属性和法律地位的争论就源源不断,正是支持者和批评者的尖锐论断使得发展权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迅速凸显。由于受到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和传统人权文化的影响,关于发展权究竟是不是一项人权,能否具备一项人权所具有的资格仍然是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领域中存在严重分歧和尖锐对立的问题。
支持者, 发展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具有基本人权的属性,是普遍的和不可剥夺的,也是以民族自决权为基础的国家、民族、个人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发展权利的统一;而反对者主要从发展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属性两个方面对发展权进行了驳斥,认为发展权与人权的基本概念不相符,有关发展权的理论还不完善:其一,从法律地位上来讲,在联合国大会上所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决议只是一种宣示和倡导,这一系列文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能算作是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导向,因此,发展权缺乏作为人权的充分法律依据;其二从权利属性上来讲,有人主张发展权是集体人权,只有国家才能够主张,而非个人人权,有人主张发展权是一项个人人权而非集体人权,还有一些人则认为发展权既是集体权利也是个人权利。
二、发展权的法律地位分析
(一)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的合理性分析
《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第2款规定:“人的发展权利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因此,我们可以从发展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入手来分析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的合理性。
1.民族自决权与经济发展
民族自决权的一个主要元素就是自由谋求经济发展的权利。例如,国际人权两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借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这表明自决权包含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四个方面的要素。国际人权两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人民的生存手段。” 这条充分表明了人们所享有的经济自决权,意味着人们能够自由的决定其经济地位,能够自由的利用其享有的自然资源而谋求经济上的发展。因此,民族自决权包含的经济自决权为发展权奠定了基础。
2.民族自决权与社会发展
所有人民凭借自决权而享有自由决定其社会发展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加速各国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1969年12月11日,联大第2542 (XXIV)号决议通过的《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是联合国内部促进社会发展权的一项主要文件。该《宣言》第1条规定:“所有人民和全体人类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人种、家庭地位或社会地位、政治信念或其他信念,均有权在尊严和自由中生活和享受社会进步的成果,而他们本身则应对此作出贡献。”这意味着在实践自决权的过程中,每个国家以及每个民族和人民都有权利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发展目标,确定自己的优先重点以及决定其完成这些目标的方法和手段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