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是以查明犯罪事实,准确惩罚犯罪为目的的国家活动。而侦查是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进行重新认识的过程,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查明案件真实的道路上充满了困难与艰辛,往往真假难辨。为此,侦查人员应强化证据意识,做到以下几点:
1.“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侦查往往是从怀疑开始的,但应当坚持科学态度,用证据说话。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疑点应当予以澄清,绝不能主观臆断、想当然,抱着“差不多”、“很可能”、“好像”等态度去认定事实与确认嫌疑人。要知道,一丝的疏忽就会酿成错案。侦查人员要有科学精神,做到“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要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在确认案件事实与收集证据时的运用,务必搞准。在金祥林一案中,对无名女尸并没有经过认真的辨认程序,疑点“衣服不像”等也没有澄清,仅仅“发型、身材都很像”,在未经医学鉴定的情况下,就草率地认定为张在玉,这就铸成了错案的开始。
2.正确对待口供。口供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对待口供要有正确的态度。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要尊重嫌疑人的意愿,不能强迫。对口供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可以肯定,这起错案中,存在着非法获取口供的问题,这是错案酿成的最根本的原因。历史的经验已经反复证明,侦查中的错误是很难在审判阶段予以纠正的,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也多次验证,死刑案件最易发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且这种非法行为是造成错案最为常见的原因。
3.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侦查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是正确办案的保证。这起错案中,证据收集没有完全依照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
4.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必须做到客观、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不能只收集指控证据,而对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视而不见、疏于收集。
其次,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的机构,负有客观、公正指控犯罪的使命。检察人员应强化证据意识,做到以下两点:
1.客观指控。客观指控是指公诉只能依据已经收集的证据客观地进行,有几分证据,讲几分话,不能把法律禁止的证据提交到法庭上。
2.公正指控。公正指控是指公诉应公正进行,不能为了定罪而不择手段,滥用诉讼程序。如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建议补充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证据仍不足的,应做撤诉处理,不能久拖不决。
最后,“法院是法律的帝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官负有守护法律的使命,应履行公正审判的职责,把住最后一道关。为此,法官应强化证据意识,做到以下几点:
1.全面审查控辩双方提交法庭的证据,平等听取双方的意见,不能成为侦查结果的“确认仪式”。在审判中,决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要通过法庭上对证据的质证程序作出判决,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切实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中,侦查机关非法收集证据,不仅侵犯了嫌疑人的权利,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也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对此,应当切实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保证案件的质量。
3.严格执行证明标准。定罪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贯彻罪疑从无的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官应强化证明标准意识,革除怕放纵罪犯的审判理念,做到“罪疑从无”,“宁纵勿枉”。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甚至应当超过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这一标准,达到“毫无任何怀疑”的程度,以严格控制死刑,提高死刑案件的准确度。湖北高院在宗祥林一案的二审中认定事实不清后没有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而是发回重审无疑是令人遗憾的,也是值得反思的。
为了保证案件质量,避免误判,就要求我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牢记《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的要求,做到“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