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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社会境况下的联动司法

时间:2014-09-02分类:法学理论

  我国已经进入“诉讼社会”早在1984年我在美国留学期间,就曾写过一篇题为《美国:诉讼社会》的文章,其中谈到:所谓“诉讼社会”,其表现是:人人都在告状,到处都有官司,诉讼就像“流行病”一样到处蔓延。笔者被告知,在美国,很少有人一生不与法律纠纷沾边———或被别人控告,或控告别人,或被莫名其妙地卷入到法律程序中。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根本不会预料到,20年后的中国也超乎人们预想地提前进入了“诉讼社会”。

  “诉讼社会”这一概念表征一个社会呈现涉法纠纷急剧增长、诉讼案件层出不穷的态势。一般而言,如果一个社会每年约有10%的人口涉诉,则该社会即可被认定为“诉讼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每年约有一亿人(次)牵涉各类诉讼或准诉讼、类诉讼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378875件。我们姑且以每一起案件平均涉及6名当事人及直接利益关联人计算,在一年之内就有将近七千万人(次)涉诉,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24%。

  同时,根据《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9年)》、《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和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各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进行行政调解等案件一千二百余万件,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合同及财产纠纷仲裁、劳动纠纷仲裁76万件,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各类民间矛盾纠纷767万件,各级政法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约一百八十万人(次),上述这些准诉讼和类诉讼活动中相当一部分是多人诉、多人访、群体诉、群体访,以每案2.5人计算,则涉及的人员约为五千五百万人(次)。把上述这些诉讼、准诉讼、类诉讼所涉人数加在一起,则涉诉人口达到1亿2千万,占全国人口的9.2%;如果再把人民群众诉诸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等调处的矛盾纠纷加进来,则涉诉人口比例将更高。

  以总人口和涉诉人口比例不变来计算,10年之内就有十多亿人(次)与诉讼或曾经与诉讼沾边———被别人起诉(告诉),或起诉别人(告诉),主动或被动地充当证人,或者因为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联而涉诉。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已经进入“诉讼社会”。

  人民法院面临的挑战

  “诉讼社会”的到来,使人民法院面临着一系列深刻而严峻的挑战:

  挑战之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剧,法院和法官不堪重负。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案件总量大约在四十万件左右。自2005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总量年均递增5.95%,2009年案件总量比1978年增长了19.87倍,突破千万件,达到11378875件。以全国法院实有法官190216人计算,人均办案54.25件,不少基层法院的法官人均结案数达到三百件以上。以人口只有2700万的吉林省为例,2009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总量达到266858件,是1978年的25倍,而同期法官干警人数只增加3倍,是1978年的4倍,每名法官人均办案为五十件左右,若除去在政工、行政、综合、后勤、法警等部门工作的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一线办案的法官人均办案七十件左右,特别是在大多数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法官人均办案超百件已成常态。这就是说,一年365天,去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我们的法官平均两天就要办一件案件,“案多人少”的状况和工作强度可想而知。

  挑战之二:处理案件的难度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难度越来越大。

  其原因在于: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复杂,涉及民生案件增加,群体性诉讼增多。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巨变,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纠纷、社会保险、教育医疗、消费者权益等涉及民生问题和群体性利益的案件逐年增加,与人格权、生存权、环境权、发展权等人权问题关联的诉讼也呈现攀升趋势;二是当事人利益博弈的心理和争取利益最大化的欲望强劲,胜败皆怨。当事人往往对诉讼(执行)风险是社会风险或商业风险的继续没有正确认知,败者不服不满自不多言,胜者因未必是百分之百胜诉而不尽满意,人民法院统筹兼顾和有效平衡各方面利益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三是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呈现张力。个案事实和类案事实无明确法律规范可供适用,法律缺如、法律矛盾、法律不明确等情形时常出现,使法律的不确定性彰显,而法官的法律解释与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法律解释由于价值判断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有的还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挑战之三:大量社会矛盾积聚法院,也使人民法院积蓄了越来越多的矛盾。

  涉诉信访总量始终居高不下就是这些矛盾的集中表象。据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国家信访局等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信访案件大量增加,其中反复访、长期访、激烈访、进京非正常访中70%是涉法信访,其中涉诉信访又占到70%左右。2009年全国法院处理涉诉信访案件1357602件(次),相当于每名法官人均处理涉诉信访7.15件。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原因,其一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人民法院背负了太多的社会责任,把本应由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化解或通过行政、经济、社会等手段更能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诸如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等,由于相关部门的职能弱化甚至不作为,而集中涌入司法渠道。事实证明,这些矛盾纠纷,人民法院既管不了,也管不好。

  其二是就目前而言,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困难重重,对无理访的分流稳控举步维艰,即便对一些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反复甄别已确定为无理访,但一旦发生重复访、激烈访、进京访等问题,人民法院仍“责不旁贷”。

  涉诉信访矛盾的大量积聚,在敦促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洁和谐司法的同时,一些缠访、闹访、无理访也使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挑战之四: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供给之间的基本矛盾更加突出。

  在现阶段,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多元,对司法的关注越来越强烈,对司法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这种需求已不仅仅体现在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方面,对司法的民主、公开、文明、廉洁、和谐等方面都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

  树立联动司法理念

  面对如此严峻的挑战,人民法院必须树立联动司法理念,拓展联动司法渠道,创新联动司法方法。这是在诉讼社会境况下推进和实现人民法院工作、人民司法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联动司法”是相对于“独立司法”而言的。长期以来,在学理上把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称之为“独立司法”(或曰“司法独立”),在实践中又往往把独立司法扭曲为孤立办案、封闭运行。然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等于人民法院独立司法,更不能等同于孤立办案、封闭运行。

  联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国家审判权、履行国家审判机关职能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靠人大的支持排除非法干涉,维护司法权威;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和谐联动;积极促成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努力实现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地区和行政区域的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联动司法是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选择。建立司法与行政的联动机制,而不是人民法院自己单打独斗、孤军奋战,无疑能够更加有效地破解司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党的十七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创造了许多联动司法的经验。例如,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联动执行工作格局的初步形成,党委领导、法院理诉、政府解难、多元化解的处置涉诉信访的工作机制的初步建立等等,都是依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势、破解人民法院工作困境的成功经验。

  联动司法不只是一个外部性概念,也是一个内部性概念。长期以来,受审级独立概念和法院独立概念的影响,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缺乏应有的横向联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也局限于业务指导、审判监督和干部协管,缺少合理的纵向联动。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创造性地结合起来,推动法院之间协调联动,逐渐打破了司法壁垒,减少了司法冲突,规范了法律适用,而且通过扩大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委托取证、委托保全、信息共享等,较好地发挥了人民法院的系统优势和整体功能,提升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力,同时也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较好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今后,我们应当以联动司法的理念为指导,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内部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和司法资源配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和谐联动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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